陝西省大數據條例

《陝西省大數據條例》是2022年9月29日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表決通過的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大數據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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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四章 開發套用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數據資源管理,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大數據在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治理中的套用,加快數字陝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的基礎設施建設、資源管理、開發套用、產業發展、安全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套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三條 大數據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共享開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大數據工作,理順大數據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大數據治理制度和標準體系,完善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大數據統籌協調機制,將大數據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推進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和數位技術創新,研究解決大數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大數據工作,依託區域優勢,合理布局基礎設施,引導、支持相關產業發展,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大數據有關工作部署,推進大數據套用,提升基層治理效能。
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大數據創新服務管理,最佳化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服務、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流程,創新引領政務服務和社會治理數位化模式。
第五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權,統籌大數據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數字政府、數字經濟規劃及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推進數字產業發展,以及數據資源管理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工作,制定大數據發展相關政策和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網信、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旅遊、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自然資源、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新聞出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土地、電價、稅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大數據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重大創新平台和產業載體建設、典型示範套用和重大項目建設等。
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和社會資本加大融資、投資力度,支持大數據發展套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數據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和引進計畫,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在落戶、住房、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大數據研究機構,建設大數據相關領域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等研發機構和產學研結合的合作平台,通過多種形式培養和引進大數據人才。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大數據產業發展、產業數位化轉型、治理和服務數位化以及大數據開發利用等。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省際間在大數據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資本、數據等市場要素相互融通,有序流動,高效配置。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與大數據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德,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部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構建政府社會協同投資、科技產業協同創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新型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基礎通信網路,加快推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布局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人工智慧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數據中心、智慧型計算中心、超級計算中心等存儲和計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最佳化升級改造,提升計算能力,推動多元計算協同發展,構建高效協同的數據處理體系。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統一部署,推進建設本區域數據中心、邊緣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物聯網建設,支持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套用智慧型感知系統,推動各類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鄉村信息服務供給和基礎設施數位化轉型,完善農村電商基礎設施,建立健全農產品網路銷售的物流設施、供應鏈設施和支撐保障設施,促進鄉村振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製造、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各領域傳統基礎設施的最佳化改造,實現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升級,加快融入新型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台,建立全省重點領域數位化統計、分析、監測、評估等系統,健全大數據平台輔助決策機制,提升巨觀決策和調控水平。
第十九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管理全省統一的政務雲網基礎設施、政務數據中心、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數據開放平台等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基礎設施,以及基礎性、公共性的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推進數據資源匯聚融合、共享開放、有序流動和開發套用。
第二十一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管理部門制定數據收集、匯聚、共享、開放、交易等標準;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參與制定大數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以及技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 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省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政務數據目錄一體化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政務數據目錄的編制規範並組織實施。
省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編制和更新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數據目錄,經省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後統一發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目錄工作。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發布的政務數據目錄做好本部門數據資源掛接和更新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政務數據目錄進行保密風險評估;不得將涉密數據編入目錄,不得將涉密數據接入數據共享交換平台。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託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進行跨部門政務數據的共享交換和數據更新,不得重複建設跨部門使用的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數據的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施數據共享,原有跨部門數據共享交換系統應當逐步遷移到數據共享交換平台。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其政務數據匯聚到本級數據資源池或者政務數據中心,省、市兩級政務數據中心應當實現互聯互通和政務數據的共享交換。
第二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評價機制,對本級政務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政務數據的質量、共享開放、套用情況和成效、安全保障措施等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公布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處理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非法更改、刪除或者偽造政務數據。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在政務數據目錄內收集數據,並及時對政務數據資源進行更新和維護,確保數據收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安全性,實現政務數據的一次收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政務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收集。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政務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情形的,可以向政務數據處理者提出異議,政務數據處理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政務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
無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向數據使用者提供。
有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明確共享範圍、使用範圍等,並報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批准後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向數據使用者提供;政務部門應當對有條件共享數據定期進行評估,符合無條件共享的,應當及時轉為無條件共享數據,並在政務數據目錄中同步更新。
不予共享的政務數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管理。
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協調主管範圍內的跨層級、跨區域、跨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政務部門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收集、使用政務數據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政務部門不得擅自增設條件,阻礙、影響政務數據共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獲取有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向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提出共享申請。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共享申請轉交數據提供部門處理,符合有條件共享的,數據提供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提供數據;數據提供部門認為不符合有條件共享的,應當向大數據主管部門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存在分歧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數據使用者獲取的政務數據應當按照申請時註明的使用方式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也不得擅自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三十條 政務部門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契約類、票據類政務數據,與紙質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政務部門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申請事項,可以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獲取數據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政務數據開放應當遵循分類分級、需求導向、安全可控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最大限度開放,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
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可以提供給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
有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政務部門應當明確開放範圍、開放方式等,並報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批准後開放。
不予開放的政務數據,是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數據。
開放的數據應當依法進行脫敏脫密處理;列入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政務數據,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不予開放的數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處理數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相關數據向大數據主管部門匯聚。
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服務機構,協會、商會等組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依法處理數據,鼓勵其將相關數據向有關部門匯聚。
鼓勵和引導網際網路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等加強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數據開發利用和共享,統籌推進電信、廣電、能源、交通、金融等跨行業跨領域大數據協同套用;支持構建農業、工業、交通、教育、氣象、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套用場景;鼓勵跨行業跨領域數據資源共建共享共用,推動數據共享制度化、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引導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數據資源創新產品和服務,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規範數據交易行為,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數據交易。數據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市場主體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交易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包含未依法獲得授權的數據;
(二)交易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包含未依法公開的數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市場主體不得根據交易相對人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數據分析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交易相對人的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的;
(二)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優惠活動的;
(三)基於公平、合理、非歧視規則實施隨機性交易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交易條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狀況、交易環節、交易持續時間等方面不存在實質性差別。
第四章 開發套用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部署大數據開發套用工作,發揮大數據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支撐作用,以數位化轉型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創新,助推陝西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充分發揮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支撐作用,按照統一標準規範、統一清單管理、統一身份認證、統一數據共享開放、統一套用管理的要求,依託省級政務服務平台對外提供移動政務服務,最佳化移動政務服務辦事流程,精簡辦事材料,提升移動政務服務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提高經濟領域巨觀調節和監測能力,構建經濟運行調控與決策的大數據監測體系,提升監測評估、風險預警、智慧型決策、仿真運行等數位化水平。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的分析、挖掘、處理和套用,將市場監管、消費維權、檢驗檢測、違法失信等數據進行匯聚整合和關聯分析,在註冊登記、市場準入等商事服務中實施項目並聯審批,推行非現場監管、風險預警等新型監管模式,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大數據在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套用,加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監測預警,提高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能力水平,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疫情防控、食品安全、防災減災等領域的創新套用,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發的社會影響和危害,增強救援處置效率和避險救助能力,提升應急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以收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相關數據,處理數據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不得用於與應急處置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監測人力資源市場變化趨勢,及時掌握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變化,分析研判就業趨勢,加強就業科學精準指導服務。
第四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在教育教學管理、教育資源配置中的發展套用,推進各類優質教育資源跨層級、跨地區線上共享,培育互動教學、個性定製、智慧課堂等新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數位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醫療,推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和雲計算在醫學影像輔助診斷、臨床輔助決策、智慧型化醫學設備、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方面的套用,加快開展網上預約、諮詢、掛號、分診、問診、結算以及藥品配送、檢查檢驗報告推送等網路醫療服務,建設和推動網際網路醫院平台向基層延伸,加快數字醫院及醫聯體建設,推廣遠程醫療,開展區域一體化信息聯通、共享服務,拓展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空間和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推動個人、家庭、社區、機構與健康養老資源有效對接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健康養老服務智慧化升級,滿足個人和家庭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智慧型交通體系建設,促進智慧型交通基礎設施與運輸服務、能源及通信網路融合發展。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智慧型道路系統、智慧型停車、智慧型交通信號燈等,培育推廣智慧型網聯汽車以及共享汽車、智慧型公交等新業態新模式,推進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公眾出行等交通建設管理全流程數位化,提升交通系統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文化旅遊領域的發展套用,建設文旅數字資源體系,推進數位技術和文化旅遊產業融合發展,加強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培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新業態新模式。
網信、文化旅遊、廣電、著作權等部門應當支持建設公共文化雲平台和智慧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數字文化場館,培育推廣遊戲、動漫、電競、網路直播、融媒體等,發展網路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線上演播等產業,鼓勵拓展優秀傳統文化產品和影視劇、遊戲等數字文化產品的海外市場。
文化旅遊、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旅遊,加強線上旅遊宣傳,推廣線上預約、預訂服務,最佳化道路信息、氣象預警等旅遊公共服務模式,引導旅遊景區開發數位化體驗產品,普及景區電子地圖、線路推薦、語音導覽等智慧化服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培育推廣雲服務、數字內容、數字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新模式,支持數位化商貿平台建設,發展社交電子商務、直播電子商務等,建設高水平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開放體系,提升數字商貿水平。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金融領域數位化轉型,推動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深化套用,發展智慧型支付、智慧網點、智慧型投顧、數位化融資等新模式。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領域的套用,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和區域一體化協同發展,推進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巨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數位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社區建設,依託社區數位化平台和線下社區服務機構,建設便民惠民智慧服務圈,提供線上線下融合的社區生活服務;加強全民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提升社會公眾數字素養;加快信息無障礙建設,幫助老年人、殘疾人等共享數字生活。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數字鄉村建設,推進數字鄉村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數字鄉村相關信息系統共建和數據共享規則,構建面向農業農村的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建立涉農信息普惠服務機制,引領數字鄉村高質量發展。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大數據產業發展,協同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完善數位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經濟體系最佳化升級,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加快推動數位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動關鍵數位技術與各領域融合套用,引導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開展關鍵數位技術研發,鼓勵行業企業、平台企業和數位技術服務企業跨界創新,增強關鍵技術創新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發揮創新驅動平台作用,實現科技成果與企業需求高效對接,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五十五條 大數據開發套用應當堅持市場和服務導向,鼓勵和引導網際網路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加強資源共享和數據開放,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的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推動線上線下協同創新、產能共享、供應鏈互通,構建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生態。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大數據產業基地建設,促進大數據產業鏈上下游聚集。推動大數據技術產業融合工程、大數據城市治理融合工程、大數據民生保障融合工程、大數據業態布局融合工程等信息化系統建設,為社會提供大數據資源和套用場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數字產業布局,推進數字產業園區建設,培育數字骨幹企業,推動數字產業聚集發展。
引導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發起設立或者參與組建數字經濟企業。對在本省設立總部、區域總部、功能性總部或者分支機構等的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補助。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促進網際網路平台經濟發展,推動建設產業網際網路平台,完善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網際網路平台經濟支撐體系,促進產業最佳化升級。
鼓勵平台企業針對不同的產業特徵,深入挖掘需求場景,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數位化工具,將數位化技術嵌入套用場景,連線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帶動產業數位化轉型。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工業領域的套用,支持工業企業實施數位化改造,加強工業數位化創新套用,推進工業設備和業務系統上雲上平台,建設智慧型工廠、智慧型車間,培育推廣智慧型化生產、網路化協同、個性化定製、服務化延伸、數位化管理等新模式。
引導和支持能源化工、航空航天、裝備製造等重點產業數位化轉型升級和數位化示範套用建設。培育市場化服務與公共服務雙輪驅動、多要素支撐的數位化轉型服務生態。
引導和支持產業集群數位化改造,推動產業集群利用工業網際網路進行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連線,通過信息、技術、產能、訂單共享,實現跨地域、跨行業資源的精準配置與高效對接。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技術在農業領域的套用,推進數位技術在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環節的深度套用,加快種植業、種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等數位化轉型,通過對農業數據的處理,建設農業領域地理信息系統平台、物聯網平台、行業信息監測分析平台,推動智慧農業發展,促進信息技術與農機農藝融合套用。
引導和支持農產品電商及倉儲物流發展,推廣農業物聯網套用,加強農村電商技能人才培訓。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監管、追溯的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農業數字公共服務體系,實現基礎數據集中管理和線上服務。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服務業領域的套用,積極培育和發展數據收集、分析、運營領域的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加快發展信息服務業。重點推動智慧型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數字金融、數字商貿、跨境電商、數字文旅等套用場景建設,最佳化管理體系和服務模式,全面提升服務業品質和效益。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與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物聯網、衛星網際網路等新興數字產業集成創新,提升通信設備、核心電子元器件、關鍵軟體等產業水平,構建基於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的套用場景和產業生態,推動新興數字產業創新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信息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網路安全產業等數字核心產業建設,推動產業間的合作聯通,發揮引領帶動效應,提升數位技術產業競爭力。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發展數字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傳統龍頭企業、網際網路企業建設跨產業信息融通平台,培育平台化產業生態,培養發展共享經濟。鼓勵利用電子商務、社交軟體、音視頻網站等新型平台創業創新。
鼓勵企業開放搜尋、電商、社交等數據資源,發展第三方大數據服務產業,促進共享經濟、平台經濟健康發展。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安全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全社會大數據安全意識和保護能力,維護大數據安全。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數據安全管理職責:
(一)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大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
(二)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安全體系建設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導督促大數據開發套用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公安機關負責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四)國家安全、保密、通信、密碼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負責大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
(五)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大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網信部門會同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六十六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網信、公安、保密等部門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安全保障制度建設,明確數據收集、匯聚、存儲、共享、開放等各環節安全責任主體,督促各責任主體落實數據安全管理責任;建立數據安全評估制度、安全責任認定機制和重大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完善數據共享全周期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安全可靠技術和產品推廣套用,增強數據安全預警和溯源能力,提升整體防護水平,確保數據共享安全可控。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安全管控體系,建立政務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制度,保障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安全可靠運行。
數據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共享數據的分類分級管理,落實數據收集、匯聚、整合、提供等環節安全責任,防範數據泄露和被非法獲取。數據使用者要加強共享數據授權管理,強化涉密、重要敏感等數據使用監管,按需申請共享數據,嚴格控制共享範圍,確保共享數據規範使用,不被泄露、濫用、篡改。
第六十七條 政務部門負責管理政府信息化建設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不得將數據管理權向企業轉移。政務部門應當要求參與政府信息化建設、維護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對涉及的敏感個人信息等,依法採取脫敏、加密保護等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擅自將數據用於商業用途或者向境外提供。
第六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基礎上,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六十九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重大網路安全威脅時,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十條 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大數據生產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發生數據安全事件,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大數據生產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七十一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建設全省政務數據災備體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部署,對政務數據進行安全備份。
政務部門和大數據生產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
第七十二條 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負有數據安全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依法進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審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大數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其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交易數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交易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交易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交易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數據未履行安全保障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與罰款數額相當的違法所得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資源,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形式記錄和保存的,可供利用的數據集合。
(二)數據處理,是指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三)數據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四)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收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
(五)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信息系統等。
第八十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和群團組織的相關數據,可以參照本條例關於政務數據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套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統籌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全省統一大數據平台
陝西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部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推動構建政府社會協同投資、科技產業協同創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新型基礎設施體系。
統籌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基礎通信網路,加快推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布局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人工智慧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互聯互通。加強物聯網建設,支持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套用智慧型感知系統,推動各類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陝西省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台,建立全省重點領域數位化統計、分析、監測、評估等系統,健全大數據平台輔助決策機制,提升巨觀決策和調控水平。省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管理全省統一的政務雲網基礎設施、政務數據中心、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數據開放平台等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基礎設施,以及基礎性、公共性的政務信息化項目。
積極推動大數據開發套用和產業發展
陝西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部署大數據開發套用工作,發揮大數據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支撐作用,以數位化轉型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創新,助推陝西高質量發展。推進智慧社區建設,依託社區數位化平台和線下社區服務機構,建設便民惠民智慧服務圈;加強全民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提升社會公眾數字素養;加快信息無障礙建設,幫助老年人、殘疾人等共享數字生活。推進數字鄉村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數字鄉村相關信息系統共建和數據共享規則,構建面向農業農村的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建立涉農信息普惠服務機制,引領數字鄉村高質量發展。
陝西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大數據產業發展,協同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完善數位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經濟體系最佳化升級,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加快推動數位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依法規範數據交易禁止大數據殺熟
市場主體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交易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包含未依法獲得授權的數據;(二)交易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包含未依法公開的數據;(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市場主體不得根據交易相對人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數據分析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交易相對人的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的;(二)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優惠活動的;(三)基於公平、合理、非歧視規則實施隨機性交易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條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狀況、交易環節、交易持續時間等方面不存在實質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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