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已經陝西省政府同意,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6月18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陝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營造“全面開放、管理規範、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監督有力”的中介服務市場環境,破除中介服務壟斷,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廳字〔2018〕22號)、《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依託陝西政務服務網建立的,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部署”原則,為行政審批、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等相關中介服務免費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的綜合性信息化平台。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提供各類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設立中介服務事項、審批中介機構資質或對中介機構從業活動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  中介超市由省級統建,省市縣分級運營維護,全省各級各部門不再單獨建設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平台系統;已建成中介超市平台的,與省級平台對接整合。
第四條  中介超市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工作指導及督促落實。
原則上中介超市運營維護機構為各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或政務服務中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中介超市管理運營職責分工另有安排的,也可根據本地實際,另行確定運營維護機構。
第五條  中介超市提供的中介服務類別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第六條  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項目,必須通過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自主採購中介服務。
第七條  中介超市遵循“開放、有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常態開放,任何單位不得違法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違法阻撓或限制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
項目業主依法依規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單位不得違法干預、強制指定或變相指定。
第二章  任務分工
第八條  省政府辦公廳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組織擬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協調解決全省中介超市重大問題;
(三)組織中介超市系統建設,協調推進中介超市平台與各行業審批管理系統互聯互通;
(四)指導、檢查、監督各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業務。
第九條  省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制定全省中介超市運營維護相關配套措施,指導全省各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二)搭建全省統一的中介超市信息化綜合平台;建設和維護中介超市資料庫,統一中介服務事項庫、項目業主庫、中介機構庫;
(三)最佳化完善平台全流程網上交易功能、流程設計以及各類數據、報表的歸集和整理;
(四)具體負責中介超市平台與各行業審批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五)組建專門力量,實施中介超市日常運營維護及服務;
(六)負責省外中介機構入駐的形式審查,對已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進行動態管理;
(七)組織實施中介超市信息發布審核、中介機構綜合評價及信用信息公示等相關工作;
(八)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或者反饋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九)組織開展全省中介超市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條  市縣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中介超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
(二)實施本級中介超市日常運營維護及服務;
(三)建設和維護本級中介服務事項庫、項目業主庫、中介機構庫;
(四)負責本級中介超市各類數據、報表的歸集和整理;
(五)負責本級中介超市平台與各行業審批管理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六)負責註冊地為本市、縣、區中介機構入駐的形式審查,對已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進行動態管理;
(七)組織實施本級中介超市信息發布審核、中介機構綜合評價及信用信息公示等相關工作;
(八)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或者反饋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九)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任務:
(一)梳理、編制、公布和完善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要求、涉及的審批事項、辦理時限、工作流程、收費標準等要素,確保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的合法性、規範性、有效性和準確性;
(二)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融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對中介機構採取分級分類監管,及時將有關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歸集至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落實信用聯合獎懲措施,並在中介超市平台公示;
(三)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至中介超市平台;
(四)配合中介超市運維機構實施中介機構的入駐、交易、退出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維護中介收費秩序。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制定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中介服務的相關配套措施,為財政性資金項目提供保障。對轄區內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領域的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建立完善行業執業標準、自律規範和懲戒規則,加強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管理,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管。
第三章  入駐規則及流程
第十五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備中介服務項目對應的資質(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擁有法律規定開展中介服務應具備的人員。出具的服務成果檔案應具備相應法律效力,並對其提供的服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入駐中介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的掃描件。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對誠信服務做出守信承諾,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
中介機構違反入駐承諾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納入信用記錄,實施失信懲戒;造成相關方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提交入駐申請後,由中介超市運維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對網上申報信息進行形式核查。需補正資料的,由中介超市運維機構一次性告知,核查時間自信息完善後重新計算。  
核查不通過的,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將不通過的結果和理由,以系統告知或電話通知的方式送達中介機構。
核查通過後,中介機構自動入駐中介超市,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其他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相關入駐信息發生變更時,屬於法定變更事項的,應先到相關部門變更後,再向中介超市提交變更材料。自變更信息提交之日起,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
第十九條  對已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建立中介機構退出機制。符合退出條件的中介機構,由中介超市運維機構予以清退。
第四章  選取規則及流程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按照“一事一選”原則公開選取中介機構。
第二十二條  項目業主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機構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直接選取:項目業主根據需要,在報名的中介機構中自主進行選取,系統自動發布該中介服務項目的中選公告;
(二)擇優選取:項目業主明確有關選取標準後,通過中介超市綜合評價體系,在報名的中介機構中選取綜合評分、評價排名、信用等級高的中介機構;
(三)競價選取:項目業主按照不高於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在中介超市發布採購公告。參與報名的中介機構在競價時間內,按照採購信息確定的報價幅度進行出價,最低報價中選。如出現2家及以上相同最低報價中介機構的,通過搖號方式隨機選擇1家中介機構中選(行業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均價比選:項目業主按照不高於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在中介超市發布採購公告。參與報名的中介機構在競價時間內,按照採購信息確定的報價幅度進行出價。競價時間截止後,系統自動計算出所有報價的平均價格,最接近平均價格的中介機構中選。如同時出現高於或低於平均價且分別與平均價的差值相同的,則低於平均價的中介機構中選。如出現2個以上相同最低差報價時,通過搖號方式隨機選擇1家中介機構中選(行業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隨機選取:在參與報名的中介機構中,項目業主根據需要申請一定數量的中介機構,通過系統搖號方式隨機選擇中介機構中選。
省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負責制定中介機構選取規則,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不同選取方式的適用條件、具體操作程式等內容。涉及《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中協定供貨、定點採購以及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中介服務項目,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流程如下:
(一)填報項目信息。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填報和提交採購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業主單位名稱以及項目名稱;
2.中介服務內容、服務時限及服務費用預算;
3.公開選取中介機構的方式和報名時間、競價時間;
4.資質要求,包含資質的類別、行業、服務範圍、等級及信用狀況等內容;
5.行業有相關規定或存在特殊情形的,提供情況說明;
6.迴避情形。
(二)發布採購公告。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業主提交的採購信息進行形式審查。無異議的,應立即在中介超市發布採購公告,並將採購信息推送至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採購公告自發布至報名截止時間不低於3個工作日。
需補正採購信息的,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補正要求,審查時間自信息補正後重新計算。
採購公告發布至報名截止前1個工作日,項目業主可選擇取消發布採購公告並說明原因。需要重新發布採購公告的,按要求重新提交採購信息。
(三)中介機構報名。中介機構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通過中介超市報名,並確定滿足採購公告的全部報名條件且不存在迴避情形。
(四)選取中介機構。中介超市原則上實行網上公開選取,由項目業主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選取方式自行選取中介機構。項目業主、中介機構提出需到現場商談的,應當在約定時間到達中介超市商談地點。公開選取活動不接受現場報名。
因特殊情況需要補選中介機構的,需重新發布採購公告並在採購信息中註明補選原因。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項目,連續2次發布公告仍無中介機構參與報名的,可自行在中介超市中議價選取中介機構。
(五)發布中選公告、出具選取確認書。公開選取結果產生後,項目業主應於1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直接選取方式無需確認),逾期未確認的,系統自行確認。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根據確認結果發布中選公告(特殊情形可不公開發布),向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機構出具《選取確認書》,並做為財政撥付資金的必要依據。
(六)簽訂服務契約及備案。中介機構收到《選取確認書》後1個工作日內與項目業主取得聯繫,洽談服務事項,簽訂服務契約。中介機構於契約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原件掃描上傳至中介超市備案,依法應當保密的契約除外。
使用社會性資金採購的項目契約在中介超市的備案,由項目業主和中介機構自行商定。 
(七)服務評價。中介機構完成服務並上傳結果材料後,項目業主於3個工作日內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限、收費標準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分。
第二十四條  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查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對中介機構的排他性,並及時提醒項目業主改正,包括: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人員、業績等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的; 
(二)採購需求中的技術、人員、業績、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機構的;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作為選取條件的; 
(四)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機構的。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與同一項目採購的不同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項目業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三)其他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項目業主與中選中介機構簽訂契約之前,應當對中選中介機構是否滿足有關報名條件進行實質性核對。如果項目業主發現中選中介機構未滿足公告全部報名條件或存在應當迴避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告知中介超市運維機構取消其中選資格。 
第二十七條  因斷電、通信中斷、網路故障等因素,造成公開選取活動不能正常開展的,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及時告知項目業主和中介機構,並重新組織公開選取活動。
第五章  信用評價監管
第二十八條  按照“一事一評”原則,由項目業主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範等方面進行滿意度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在中介超市平台公示並記入信用主體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  建立中介超市綜合信用評價機制,依據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分級分類監管、項目業主對中介機構滿意度綜合評價等信息,對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評分。
第三十條  中介超市平台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陝西)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對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中介機構,實施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懲戒。
除法定保密事項外,中介機構有關失信行為的記錄和處理信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示。
第三十一條  中介超市運維機構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關電子、紙質文檔等全過程信息,作為中介機構信用檔案信息的重要來源依據。
第三十二條  中介超市運維機構對申請入駐超市的中介機構進行信用核查,對已入駐超市的中介機構進行動態監管,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對象名單的中介機構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中介機構應當主動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再次申請入駐時,由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視其整改情況予以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中介超市各級運維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阻撓和限制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擅自泄露暫不公開的中選結果的;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干預中介超市中選結果的;
(四)惡意引導中選中介機構主動放棄中選項目的;
(五)擅自干預中選中介機構按照從業規範獨立開展服務,影響中介服務結果的;
(六)違法干預中介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的;
(二)無正當理由,刻意刁難有關中介機構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向項目業主或中介機構吃、拿、卡、要,或與中介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四)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項目業主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機構參與交易活動,對中介機構實行差別對待的;
(二)除法律法規另行規定外,未按本辦法通過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自行委託中介機構的;
(三)無正當理由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或未按時確認公開選取結果的;
(四)無故不配合中選中介機構開展工作的;
(五)無故不簽訂服務契約的;
(六)採取欺詐、脅迫、索賄等非法手段,損害中介機構利益的;
(七)無故拖欠服務費用的;
(八)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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