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四川省關於中介服務改革和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的要求,為規範綿陽市“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行、服務和監管,加快形成全市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是指中介服務機構應委託人的委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及技術規範獨立為第三方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獎勵等行政行為提供審查意見、結果認定、書面報告、設計圖紙等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是指依據本辦法規定,依託市政務服務網統一建設的為全市(含縣市區)項目業主購買中介服務提供公開選取以及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入駐、交易管理、信用獎懲等服務的綜合性服務管理平台。其中項目業主、中介機構需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進行實名註冊認證後方可登錄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全市轄區內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通過知識和技術為委託單位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第六條 中介服務項目包括財政性資金項目和社會性資金項目。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在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事項,項目業主可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社會性資金的項目,項目業主按照自願原則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鼓勵社會性資金項目業主通過“中介服務網上超市”自主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七條 “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按照“一個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駐、全市通行,一處失信、全市受限,一體管理、分級使用”的原則,進行運營、服務和監管。
第八條 “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遵循“開放、有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零門檻、零限制”常態開放。入駐“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可在全市範圍內依法開展從業活動,自主參與競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作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負責“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行管理,組織市本級中介機構入駐登記,負責對“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選取過程進行監督;
(三)研究、協調解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重大問題;
(四)監督管理全市“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及其運營機構和有關當事人行為;
(五)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並協調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六)推動“中介服務網上超市”與市信用平台實現共享互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核查服務。定期將“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產生並記錄的失信行為信息及聯合獎懲成效推送給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動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
(七)指導和檢查各縣(市、區)“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部門業務工作。
第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作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市級“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
(二)建設和維護全市“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統一中介服務事項庫、統一項目業主庫、統一中介服務機構庫、統一信用信息庫等資料庫;
(三)承擔“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最佳化業務流程;
(四)組織實施市級“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有關服務評價工作,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
(五)組織開展各縣(市、區)運營機構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市政務大數據中心作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技術支撐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中介服務網上超市”軟硬體的運維支撐,妥善保管有關係統數據;
(二)負責與市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梳理、編制、公布和不斷完善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按照標準化、規範化要求,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及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要求等要素,對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的合法性、規範性、有效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對已入駐“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加強資格管理,對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通知“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部門按規定將其從“中介服務網上超市”予以清退。對取消資質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查處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
(五)依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歸集“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產生並記錄的失信行為信息及聯合懲戒成效,並關聯至主體名下,促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推動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購買中介服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涉及“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和中介服務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單位負責發布項目公告,確定中介機構選取方式,並對服務進行評價。項目業主應當主動嚴格履行契約,不得無故拖延契約有關條款的執行期限,中介機構有權按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指定專門機構負責“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行,按本辦法組織本轄區項目業主公開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協助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處理本轄區中介服務投訴及對中介機構進行信用管理等。
各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管理職責,按屬地管理原則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履行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領域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會員單位的自律和誠信管理,規範管理會員單位參與中介服務活動的行為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配合“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完善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評價體系等。
第三章 入駐、變更及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原則通過“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申請入駐,並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簽訂承諾書,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對誠信服務作出守信承諾,同意遵守“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交入駐申請後,應及時向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原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收到相關材料原件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有關內容和材料的一致性進行核查,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信息經核查後,應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中介服務機構自動入駐“中介服務網上超市”,並同步向社會公布有關入駐和信用信息。
如需補正材料的,“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務機構補正要求,核查時間自材料補正後重新計算。
如核查不通過的,“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將不通過的結果和理由,以系統通知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告知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入駐“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是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取得法定中介服務資質的法律主體。
第二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申請填報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性質、住所、資質(資格)證書及其等級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職業)資格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申請變更“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有關信息,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形式核查。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向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填報有關信息,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統一分配項目業主賬戶。
其他項目業主以註冊方式入駐“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同意遵守“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
項目業主所填報信息應當包括項目業主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內容。已入駐的項目業主可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自主更新單位信息,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等業務。
第四章 公開選取
第二十三條 “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按照“需求公告發布、確定選取方式、選取回響(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公開選取、公布結果”的流程進行中介機構的選取。
第二十四條 項目業主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有四種方式。具體如下:
(一)隨機抽取。採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隨機抽取出1家中介機構作為中選方。
(二)網上競價。按照不高於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確定中介服務初始價格,在符合條件且報名參與競爭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網上競價的方式,由系統按最低中選原則自動確定中介機構。如果競價達到最低價的中介機構達到2個以上(含2個),則停止競價,從競價達到最低價中介機構中通過電腦隨機抽取方式選出中選方。
(三)直接選取(擇優選取)。項目業主填報項目基本信息後,可直接在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適用於社會性資金項目、重點項目、督辦項目及其他重要應急項目。
(四)自主選取。財政性資金項目業主連續2次發布公告仍無中介服務機構報名的,可自行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 需求發布:業主因業務需要公開選取中介服務的,應當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發出選取中介服務公告並登記以下信息:
(一)單位名稱;
(二)服務項目名稱、內容、時限、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服務標的物基本情況。涉及工程項目的,應當包含工程項目名稱、地址、投資規模、項目基本情況等信息;
(四)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要求。包含資質的類別、專業、行業、服務範圍、等級、人員資質職稱等內容;
(五)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的方式;
(六)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七)迴避的中介服務機構及迴避理由;
(八)其他應說明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選取回響:申請公告信息發布的同時,“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根據項目業主設定的中介資質要求,自動向“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內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務機構傳送公告信息,邀請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參加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對選取公告有參加意向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日期前登入“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提交報名申請,並且承諾滿足公告的全部需求和接受公告約定的相關條款。報名成功的中介服務機構因故需要撤銷報名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撤銷報名。
第二十七條 除使用直接選取方式外,“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機構核查發現財政性資金項目信息對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差別待遇或歧視行為的,應當及時提醒項目業主改正: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人員、業績條件與購買中介服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
(二)購買需求中的技術、人員、業績、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務機構;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作為選取條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務機構;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內潛在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認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發布的公告及需求書存在上述不合理情形的,可在報名截止日期前向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出書面質疑。中介行業主管部門在接到質疑後應當與項目業主及時核實或修改相關內容,並相應延長報名截止時間。
第二十九條 中介機構的選取。報名日期截止後,由項目業主登錄“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通過直接選取(擇優選取)、隨機抽取、網上競價、網上競價+隨機抽取四種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條 公布選取結果。選取結束後,“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系統自動公布選取結果。
第三十一條 公開選取結果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業主應在30日內與中介機構簽訂中介服務契約,並在系統進行備案登記。社會性資金項目服務成果備案,由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商定。
第三十二條 履約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中介機構應當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系統登記服務結果信息。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業主在中介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後,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系統登記服務完成情況,並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服務規範五個方面分別進行滿意度評價(採用五星級評價)。評價結果納入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管理範疇,並作為公開選取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經“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後,記入一般失信行為:
(一)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項目業主簽訂契約的;
(二)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或變相要求項目業主增加服務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契約要求的服務時間完成服務的;
(四)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未按從業規範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因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範要求而被行業主管部門退回的;
(五)存在應當迴避情形卻未迴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聯繫電話和信息未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的;
(七)經查實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的;
(八)滿意度評價出現2次2星以下的;
(九)其他應記作一般失信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經“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後,記入嚴重失信行為:
(一)中介機構執業人員在開展業務過程中,與項目業主串通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報告被中介業務管理部門處罰的;
(二)多箇中介服務機構使用相同網路地址報名和辦理業務、使用同一授權業務聯繫人或聯繫手機號碼的;
(三)同一服務成果被審查單位退回達到3次以上的;
(四)自契約簽訂之日起,超出契約約定服務時限50%以上(含50%)達2次以上的;
(五)賄賂交易當事人、違反契約將項目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六)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監督等部門處罰的;
(七)其他應記作嚴重失信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出現1次一般失信行為的,暫停該中介服務機構參與承接中介服務3個月;1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暫停其參與承接中介服務6個月;2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一般失信行為累計達到3次或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將其清退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並列入信用信息不良記錄名單。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失信行為的記錄和處理信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公布。
凡被清退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2年內不得申請入駐。
第六章 投訴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對入駐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應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作出有關業務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
中介服務機構對採購公告、選取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或者對其他參與選取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投訴,應在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前提出。
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對“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事項的投訴,應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作出有關業務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三十八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向“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通過“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系統提交投訴書並上傳有關資料。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所認為違反的有關法律法規條款或本辦法的條款;
(四)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有關材料必須以合法途逕取得;
(五)提起投訴的日期。
第三十九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相關中介服務採購活動的當事人或相關人;
(二)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四)同一投訴事項未經相關部門作出投訴處理。
第四十條 投訴事項涉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如對入駐過程及結果、採購公告、選取過程及結果、契約簽訂情況、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契約履行情況、“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事項的投訴,由該服務項目交易地的“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投訴處理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第四十一條 投訴事項涉及違反有關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如對採購公告具有明顯傾向性、歧視性、排他性的,或中介服務機構所承接業務違反有關服務事項要求的,或違反資質(資格)管理規定的,或偽造、篡改證照等事項的投訴,由該服務項目交易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投訴處理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對投訴處理機構或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
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受理投訴機構或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式;如果投訴已經查證屬實且已作出決定,投訴人不能申請撤回。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受理投訴機構或部門應當予以駁回並終結投訴。
第四十三條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投訴處理的決定,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一年。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解讀

3月27日,《綿陽市“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綿陽市第七屆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4月10日,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七章四十五條。主要對“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的建立、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一是明確了“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遵循的原則、服務範圍、服務功能、使用範圍;二是明確了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作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機構,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作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運營機構;市政務大數據中心作為“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技術支撐機構;三是明確了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中介服務事項合法性、有效性和規範化及監管職責;四是強調項目業主必須主動嚴格履行契約,不得無故拖延契約有關條款的執行期限,中介機構有權按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合法權益。五是明確了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對涉及“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和中介服務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六是闡述了“中介服務網上超市”入駐、選取、信用管理、投訴受理及處理方式。
《辦法》主要依據是: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2019年6月《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行動計畫(2019—2020年)》(川府發〔2019〕15號)及我市相關檔案。
《辦法》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負責起草,提出了“一個網、兩個目標、三方評價、四個庫”的管理模式。“一網”是指構建中介服務“網上發布、網上選取、結果公示、上門簽約”的服務模式,推動中介服務從購買到審批全流程網上運行,實現中介服務網上展示、網上競價、網上交易、網上評價。項目業主購買中介服務“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兩個目標”是指“一地入駐、全市公開”、“一地失信、處處受限”,以此加強信用評價監管,形成信用獎懲機制;“三方評價”式指項目業主、“中介服務網上超市”管理部門、中介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完成服務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服務規範等內容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納入中介機構的信用管理範疇並對外公布;“四個庫”是指建立中介服務事項庫、中介機構庫、信用評價庫以及業主庫四個資料庫,提供網站信息服務,開展信用評價,進行中介服務事項管理及後台運行管理等管理服務功能。
《辦法》中的“中介服務網上超市”擬於近期上線,屆時將面向社會誠邀中介機構入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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