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暫行)

《延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延安市政府第36次會議研究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11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8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範中介機構服務行為,打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資產評估、產權拍賣等中介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超市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採取網路與實體相結合方式建設,為入駐中介機構和委託單位提供中介資質(資格)信息公開、中介服務機構選取、交易信用評價的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定執業資質或執業許可,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為委託單位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
委託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中介服務是指下列事項的服務:
(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中介機構進行招標代理的服務。
(二)委託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要求,需要選擇中介機構進行工程造價諮詢、工程造價仲裁服務。
(三)委託單位根據工作要求,需要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服務。
(四)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國有資產拍賣活動,需要選擇中介機構的拍賣服務。
第四條 中介機構服務事項符合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的,且需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社會代理機構採購的,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第五條 委託單位選取中介服務機構,購買中介服務,應在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中介服務超市電子交易系統是中介服務超市信息平台,為中介機構提供各類網上服務,並為委託單位提供網上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服務。
第七條 延安市公共資源交易辦公室(以下簡稱交易辦)負責牽頭組織各單位研究解決中介服務超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中介服務超市建立、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統籌協調中介服務超市建設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措施,起草規範性檔案,調查處理有關投訴。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中介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履行行業監管職責。
延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中介服務超市建設、管理;負責辦理中介機構入駐,公開選取中介服務,規範各項業務流程,運行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實施中介服務超市信用評價。
第二章 中介機構入駐
第八條 中介服務超市遵循“開放、有序、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面向全國具有法定中介服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常態開放。
中介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入駐中介服務超市。
第九條 入駐中介服務超市的中介機構可在全市範圍內開展資格許可範圍內的從業活動,各行業管理部門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部門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
第十條 入駐中介服務超市的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取得法定中介服務資質;
(二)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介機構管理和信用考評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在網上通過中介服務超市信息平台提出入駐申請,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同意遵守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規定。申請入駐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中介服務超市入駐登記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正本、社會信用代碼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託書;
(四)機構資質(格)證書;從業人員執業資格信息;
(五)相關業績證明。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收到入駐申請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需要補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問題及補正方式。核對通過後,在中介服務超市網站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的,發布中介機構入駐信息。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入駐中介服務超市後,中介機構可向交易中心申請在電子交易系統辦理交易賬戶並綁定電子數字證書。中介機構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維護更新相關信息,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入駐中介服務超市的有效期與其資質(資格)證書有效期一致。涉及入駐延續、業務授權人等信息變更的,中介機構應當憑電子數字證書及有效證照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申請變更,經核對確認後生效。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超市資料庫的信息,應當包括中介機構的名稱、性質、地址、資質證書種類、等級、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權業務代表人和人員結構、服務承諾、信用記錄等內容,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類別、專業、行業、服務範圍、等級等進行科學分類,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中介機構情況,確保在庫信息與資質信息一致。
第三章 公開選取中介機構
第十六條 委託單位應當按照“一事一選”原則,在中介服務超市註冊基本信息後,公開選取中介機構。中介服務超市網站設立公告欄,公開發布委託單位選取中介機構的信息。
委託單位應對公開選取中介機構進行資格核實。
第十七條 選取中介機構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擇優為主要方向,以便捷高效服務為目標,兼顧公平效率。公開選取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擇優選取;
(二)競價選取;
(三)直接選取。
第十八條 擇優選取。
選取流程:委託單位填報項目基本信息明確選取標準後,通過有效的評價機制,從報名的中介機構中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3家作為備選方,在備選方中隨機選取1家為中選方。
鼓勵採用擇優選取方式選取中介機構。
專業技術要求高,生產工藝複雜的工程建設項目和特殊服務項目一般適用擇優選取方式。
第十九條 競價選取。
選取流程:按照委託單位提供的中介服務價格範圍,確定中介服務初始價格,在符合條件報名且參與報價的中介機構中,通過網上競價的方式,由電子交易系統按報價由低到高依次排出3個報價排序,符合3個報價的中介機構為備選方,由委託單位在備選方中選擇1家為中選方。
採用通用技術、使用成熟工藝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通用服務項目一般適用競價選取方式。
第二十條 直接選取。政府督辦的緊急需求項目或中介服務費5萬元以下的項目,委託單位可通過上傳證明檔案後,在回響為該項目服務的中介機構中直接選取一家為中選方。
第二十一條 委託單位在確定中介服務費用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既參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收費標準,又符合市場的實際情況。嚴禁將初始價格定得過高,浪費財政資金,也應避免定得過低,導致無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回響,無法正常選取。
第二十二條 公開選取中介機構公告信息發布後,回響報名的中介機構不足3家時,由委託單位在報名的中介機構中選擇1家為中選方或者重新發布公告進行公開選取。重新進行公開選取時,報名中介機構仍然不足3家時,委託單位應當在報名的中介機構中選擇1家為中選方。
第二十三條 公開選取中介機構公告信息發布後,如無中介機構報名,委託單位可在中介服務超市選擇1家中介機構進行商談,雙方達成合作意向的,在中介超市進行備案。若委託單位變更選取條件,則須重新發布公開選取公告進行選取。
第二十四條 委託單位在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時,應在中介服務超市電子交易系統填報項目信息,包括:
(一)委託單位名稱;
(二)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方式;
(三)中介服務內容、服務時限及服務費用;
(四)中介服務標的物基本情況。涉及工程項目的,應當包含工程項目名稱、地址、項目基本情況(包含建設規模、建設面積、資金投入等具體信息);
(五)中介機構資質(資格)和執業人員資格要求。包含資質的類別、專業、服務範圍、等級等內容。資質等級應按照中介服務標的物服務所要求的法定最低等級設定,選擇最低等級以上的資質;
(六)報名截止時間、公開選取時間地點;
(七)服務質量承諾書;
(八)迴避情形;
(九)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第二十五條 採取擇優選取和競價選取方式的,交易中心接到委託單位公開選取中介機構項目信息後,應當於1個工作日內對項目信息進行核查,信息無誤的,在中介服務超市網站發布中介服務選取公告;需要補正信息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核查時間自補正後重新計算。
中介機構報名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
採取擇優選取方式的,委託單位網上選取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後1個工作日內開始。
採取競價選取方式的,中介機構應在報名截止時間後24 小時區域網路上提交報價,委託單位網上選取應當在報價截止時間後1個工作日內開始。
採取直接選取方式的,委託單位發布公開選取公告後1個工作日內中介機構報名回響提供服務,委託單位網上選取在報名截止1個工作日內開始。
第二十六條 公告信息發布後,中介服務超市資料庫內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可在中介服務超市信息平台報名參加公開選取活動。報名截止時間過後,信息平台不再受理報名。
第二十七條 中介機構應當在中介服務超市信息平台專屬賬戶報名,並確定自身滿足公告的全部報名條件且不存在迴避情形。公開選取中介服務不受理現場報名。
第二十八條 中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迴避:
(一)不同中介機構的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機構的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與委託單位法人代表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三)中介機構與委託單位正在進行法律訴訟的;
(四)其他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委託單位應當在確定的選取時間15分鐘前到達選取地點。中介機構提出到現場見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到達。
委託單位在中介服務超市現場選取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由工作人員登記後實時選取:
(一)中介服務機構選取申請表;
(二)工程項目立項批准檔案或證明檔案;
(三)委託函和經辦人身份證。
委託單位業務量頻繁的,可申請辦理CA鎖(數字證書和電子簽章),實行遠程選取。實行遠程選取的,網上提交上述(一)(二)項資料。
第三十條 公開選取現場應當進行視頻實時監控和錄像,確保選取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公開選取結果產生後,委託單位應當在 1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中介服務超市電子交易系統根據確認結果自動生成中選結果,中選結果在中介服務超市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天。
第三十一條 委託單位在公示期結束前,應當對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是否滿足有關報名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如果發現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未滿足公告全部報名條件或者存在應當迴避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通報並取消其中選資格,將結果書面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在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後出具《延安市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確認書》(下稱“確認書”)。
第三十三條 委託單位應在交易中心出具確認書後10個工作日內與中選中介機構簽訂委託服務契約。契約簽訂後1天內,中選中介機構通過中介服務超市信息化平台專屬賬戶上傳契約文本。
第三十四條 委託服務契約簽訂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的監督,委託單位應按契約約定支付中介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選取中介機構結果一經產生,委託單位不得拒絕使用選取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因斷電、通信中斷、網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開選取活動不能正常開展的,交易中心應及時告知委託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並重新組織或順延公開選取活動。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委託單位、行政監督部門、交易中心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後,在中介服務超市對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範等進行滿意度評價。滿意度評價實行“一事一評”,評價結果進行公示。
第三十八條 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和維護中介服務超市信用信息庫,並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等系統對接共享,與市社會信用體系信息化綜合服務平台互聯互通,逐步實現中介服務信用聯評、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條 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中介服務超市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關電子、紙質文檔和錄音錄像資料等全過程信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後,由交易中心記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委託單位簽訂契約的;
(二)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或變相要求委託單位增加服務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契約要求的服務時間完成服務的;
(四)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未按從業規範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因違反交易平台管理規定被通報批評或因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範要求而被行業主管部門退回的;
(五)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因自身條件不滿足公告全部條件導致無法簽訂契約或者存在應當迴避情形卻未迴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信息未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的;
(七)經查實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的;
(八)作為投訴人在中介服務超市1年內2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
(九)其他應記作一般失信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由交易中心記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轉借、借用證照、掛靠)等入駐中介服務超市的;
(二)不同中介服務機構使用相同網路地址報名和辦理業務的;
(三)不同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授權人為同一人或相同聯繫電話號碼的;
(四)與委託單位或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串通而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賄賂委託單位、交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
(七)違法違規或違反契約規定將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
(八)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九)有嚴重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列入有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十)其他應當記作嚴重失信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中介機構在中介服務超市出現1次一般失信行為的,暫停該中介服務機構參與承接中介服務6個月;1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暫停其參與承接中介服務1年;2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一般失信行為累計達到3次的,清退出中介服務超市。
中介服務機構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清退出中介服務超市。
第四十三條 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清退出中介服務超市。
第四十四條 凡被清退出中介服務超市的中介機構,2年內不得申請入駐。
第四十五條 中介機構被暫停選取和取消入駐期間,不得參加項目中介機構選取,已中選項目仍按原契約履行。
第四十六條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失信行為的記錄和處理信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服務超市信息平台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對入駐中介服務超市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應在有關業務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
中介服務機構對採購公告、選取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或者對其他參與選取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投訴,應在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前提出。
第四十八條 對下列情況,投訴人可以直接向交易辦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通過中介服務超市信息平台提交投訴書並上傳有關資料: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所認為違反的有關法律法規條款或本辦法的條款;
(四)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必須以合法途逕取得;
(五)提起投訴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相關中介服務採購活動的當事人或相關人;
(二)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四)同一投訴事項未經相關部門作出投訴處理。
第五十條 投訴事項涉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交易辦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 投訴事項涉及違反有關行業監管法律法規,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交易中心、委託單位有以下行為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並追究當事人行政責任:
(一)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服務超市的;
(二)擅自提高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資質等級要求,縮小公開選取範圍的;
(三)無故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的;
(四)無故不簽訂服務契約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自行委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影響正常競爭的;
(六)服務過程中對中介機構吃、拿、卡、要,或與中介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對承接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組織管理、服務態度、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實施動態評價。具體細則由交易辦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因應對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緊急調查處理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務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外的其他國有資金,購買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服務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8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7日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