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河源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統稱“中介超市”)管理,明確業務辦理流程,根據《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8〕5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1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等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為行政管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和其他行政行為)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應當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項目業主購買上述規定之外的其他中介服務,可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根據省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統一制定的中介服務分類目錄(見附屬檔案1),結合我市實際,實行中介服務分類目錄動態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梳理、編制、公布和完善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配合市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務分類目錄。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為市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市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各縣(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為縣(區)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縣分中心為縣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不設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轄區內的中介服務交易工作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受理。
第五條 市、縣(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中介超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
(二)研究制定本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
(三)對本級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作出清退決定;
(四)監督管理本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和有關當事人行為;
(五)受理和處理涉及本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投訴事項,協調本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六)組織實施本級中介服務機構在中介超市交易過程中的信用管理;
(七)指導和檢查下級中介超市管理部門業務工作。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縣分中心的主要職責為:
(一)具體承擔本級中介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包括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入駐和變更的形式核查,採購公告發布、公開選取活動組織、選取結果公示、用戶需求收集反饋等;
(二)制定中介超市有關運營配套制度,包括業務操作指南、業務流程規範、選取辦法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指導下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三)定期巡查已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
(四)組織實施本級中介超市有關服務評價工作,包括項目業主對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滿意度評價,開展滿意度評價結果分析;
(五)受理本級中介超市相關業務諮詢;
(六)受理和處理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包括對入駐過程及結果、採購公告、選取過程及結果、契約簽訂情況、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服務時效、契約履行情況等;
(七)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管理全市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賬號,按照中介服務分類目錄邀請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入駐。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明確本部門負責中介超市工作的負責部門和工作人員,並向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報備;
(二)結合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及時完善和公布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及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要求等要素;
(三)檢查已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資格);
(四)梳理涉及中介服務事項和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及時將新增、變更、取消、合併、調整等情況通知本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
(五)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
(六)受理中介超市有關資質(資格)的諮詢;
(七)受理和處理違反有關行業監管法律法規的投訴事項,包括對採購公告具有明顯傾向性、歧視性、排他性,中介服務機構所承接業務違反有關服務事項要求,違反資質(資格)管理規定,偽造、篡改證照等。
第八條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為財政性資金項目提供經費保障,並對照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事項核撥財政經費;
(二)憑財政性資金項目契約和中選通知書支付中介服務費,或撥付所需經費由項目業主自行支付;
(三)對轄區內相關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執行情況進行年度專項檢查,依法依規查處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務的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章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
第十條 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符合依法依規應當具備的相關資質(資格)條件;
(三)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四)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廣東省開展從業活動的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相關材料(見附屬檔案2),上傳有關原件掃描件,並按規定操作申請入駐(見附屬檔案3)。
第十二條 申請入駐中介超市的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應指定本機構在職人員為業務授權人和賬戶管理員,並實名登記註冊。如需變更,則應辦理變更中介超市系統業務授權人或賬戶管理員信息的登記手續。
中介服務機構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網上中介超市提交變更基本信息申請,並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確認。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服務的有效期與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後,中介服務機構在中介超市的服務自動停止。中介超市在中介服務機構服務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通過簡訊、信息推送方式告知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取得新資質許可後,憑新的資質許可證書掃描件提交變更資質信息申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資質信息核驗流程核實無誤後予以變更。
因國家、省、市政策調整,資質類別不再發放證書、改為備案制或下放行業協會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對資質要求進行調整並發布。
第十三條 委託單位一般不得組建中介服務機構供應商庫,已組建中介服務機構供應商庫的應逐步取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保留除外,應提供相應檔案說明)。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清退:
(一)被司法機關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資質(資格)被吊銷、失效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責令不得開展中介服務的;
(四)2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一般失信行為累計達到3次或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五條 各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對本級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作出清退決定。
各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每月巡查已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提交處理建議,並按照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決定執行清退。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定期檢查已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資格),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對取消資質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提交離場聲明。
第四章 選取流程和方式
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可以自行選擇適合項目實際的選取方式,包括擇優選取、直接選取、競價選取、隨機抽取、“一選多”模式等。選擇直接選取方式的,應在提交採購項目信息時向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網上提交購買中介服務申請,應當一併上傳購買中介服務的政府批文、發改部門立項檔案或財政資金安排批文。如未有相關批文的,請上傳情況說明檔案。
第十九條 網上競價。符合條件且報名參與競價的中介服務機構,在規定競價選取時間開始網上競價,30分鐘內無有效報價的則項目作無效處理。競價設定延時報價功能,每最後5分鐘如有中介服務機構提出有效報價的,將自動延遲5分鐘。
(一)中介服務機構通過中介超市系統進行報價。符合相關條件的報價,中介超市系統予以接受,並即時通過中介超市系統公布;
(二)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謹慎報價,報價經中介服務機構確認提交後,中介超市系統即視為該報價為不可撤回的有效報價;
(三)公開選取截止時間後30分鐘以內,其間若無有效出價則該項目做流標處理;
(四)網上報價期限截止時,只有一個中介服務機構提交有效報價的,則該中介服務機構中選(系統不進入網上限時競價程式);
(五)網上報價期限截止時有2個或者2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報價,系統進入網上限時競價程式,任何一次5分鐘倒計時內無人報價,則該次倒計時結束時,系統即時自動關閉報價通道,則當前最低報價中介服務機構中選;
(六)如果競價達到最低限價的中介服務機構達到2個或者2個以上的,在規定競價時長過後,將從競價達到最低限價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隨機抽取方式抽取1家作為中選機構。
第二十條 隨機抽取。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從已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隨機抽取確定1家作為中選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對同一項目需要多家同一資質類型中介服務機構服務的,允許從多家符合報名條件並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通過隨機選取方式選取多家中介服務機構服務,項目服務金額由多家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平分。適用於經濟類評估服務(如土地評估)。
第二十二條 報名成功的中介服務機構因故需要撤回報名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在中介超市系統撤回報名。報名截止時間後,不接受任何撤銷申請。
第二十三條 採購公告發布後,項目業主不得隨意取消項目。因重大變故確需取消項目的,項目業主應在項目選取前,向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說明。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審核後,再將取消的結果通知相關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 簽訂契約前,中選的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業主應將取消中選結果的原因及證明材料提交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審核後,再將取消結果通知中選中介服務機構。
(一)不符合採購公告要求的;
(二)參與同一項目採購的不同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同一人的;
(三)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項目業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四)《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在確認項目取消或中選結果取消後,1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信息。
第五章 契約與支付
第二十六條 財政性資金項目應當使用有關中介服務契約範本簽訂契約。中介服務契約範本由中介服務事項對應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契約時限要求,憑契約和中選通知書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務費。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後,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滿意度評價。
第二十八條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負責對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綜合信用動態評價。
第二十九條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因下列情形,啟動對中介服務機構存在失信行為的認定:
(一)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在對中介超市巡查中發現入駐中介服務機構存在失信行為的;
(二)項目業主、行業管理部門、中介超市運營機構發現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存在失信行為,向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反映的;
(三)其他人員的舉報。
第三十條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應當於收到有關情況反映或者失信行為舉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情況反映人、舉報人及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詢問,詢問方式包括電話或面談,各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製作詢問錄音或筆錄。
如需行業管理部門參與,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併提供信息或材料。
第三十一條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詢問結束後,應當就所得的事實和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分析判斷是否存在失信行為。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認為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於詢問、核查後2個工作日內向中介服務機構出具失信行為告知書,告知書內容應當包括:信用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提出異議申請的期限和相關後果等。
第三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且其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中介超市管理機構予以採納。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在查清事實、掌握確鑿證據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失信行為認定,並於2個工作日內送達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依據《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經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屬於“信用廣東”公示範圍的,應將失信信息同時推送到“信用廣東”和“信用河源”,實現聯合信用懲戒。
第七章 諮詢投訴處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可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熱線和熱線進行諮詢,也可向中介超市的運營機構進行諮詢,運營機構不得拒絕或不答覆諮詢。涉及中介超市相關業務諮詢由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受理,並按照《廣東省政務服務諮詢投訴平台工作指引》有關規定辦理。
中介服務機構認為在參與平台交易活動中有可能損害到其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可以直接向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
第三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不明確的;
(二)對同一投訴事項已進行處理並回復,投訴方未能提供新的證明材料的;
(三)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向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通過中介超市系統提出投訴。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或中介超市系統根據投訴事項類型,按投訴受理機構的職責分工進行轉辦。投訴受理和處理結果按原渠道告知投訴人,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投訴處理的決定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布。
各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投訴處理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書後,依照相關行業法律法規處理,並及時將有關受理和處理結果反饋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市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根據《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結合工作,適時修改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負責共同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1年。上級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河府辦〔2020〕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21日

解讀

為順應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戰略部署,順應“放管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特別是為了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破除制約行政審批提速增效的“中梗阻”,根據《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8〕5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檔案規定,要求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對有關內容作出細化規定。我局研究起草了《河源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有關政策措施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4月起,國務院正式開啟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改革,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清理中介服務事項、破除壟斷、切斷利益關聯、規範收費、實行清單管理,加強對中介服務的監管。我市在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形成了一些經驗,但在涉及行政權力的中介服務中,仍然存在一系列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對規範行使行政權力,建設統一規範、開放競爭、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務市場,促進各級行政職權規範、高效、透明運行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中央、省市的相關要求,我市必須儘快出台《實施細則》,推動相關工作在有規可依的情況下進行。
二、政策依據
本實施細則以《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8〕53號)、《關於印發〈河源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改辦發〔2018〕1號)和《關於做好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上線運行有關工作的通知》(河發改〔2019〕57號)檔案精神為起草法律依據。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本細則共有八章四十條,第一章為總則,為細則的目的依據和服務範圍;第二章為職責分工,對管運機構的設立、職責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審計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第三章為中介服務機構的入駐,包括入駐的條件、具體材料、入駐申請具體流程、業務授權人等變更、清退情形、(資質)資格管理、離場情形作了具體闡述;第四章為選取流程和方式,對選取方式的選擇和各選取方式具體的流程,以及項目取消、中選結果取消等作了具體的規定;第五章契約與支付,明確規定契約簽訂與支付方式;第六章為信用管理,對中介服務機構失信行為的啟動、詢問、核查、質證、告知、異議處理及聯合懲戒的運用;第七章為諮詢投訴處理,明確了投訴平台、投訴方式和投訴受理、處理等要求;第八章為附則,明確細則配套制度、解釋權及有效期。
四、主要內容解讀
1.納入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服務範圍的事項有哪些
《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等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為行政管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和其他行政行為)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應當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一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工作的範疇,二是作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條件,三是屬於有償中介服務。具體的範圍按照中介服務事項來明確。
⒉各部門在網上中介超市上運行及管理上如何進行職責分工
《實施細則》對市級相關部門的分工進行了明確,對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的職責專門進行了明確。《實施細則》第四至九條規定,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貫徹落實中介超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本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對中介服務機構作出清退決定,受理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處理相關投訴;市財政局負責監督採購中介服務的財政性資金項目使用情況,從經費、制度等方面為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交易給予必要保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的日常運營機構,指導公開選取中介服務,規範各項業務流程,組織實施網上中介服務超市評價;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配合做好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梳理和審核工作,負責處理相關投訴,查處中介服務超市平台涉及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將查處結果反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引導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務的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⒊中介服務機構要入駐網上中介超市,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符合依法依規應當具備的相關資質(資格)條件;
(三)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四)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廣東省開展從業活動的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⒋網上中介超市如何進行交易監管
網上中介超市實行嚴格的信用監管模式,努力實現“一地失信,處處受限”。《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中介服務機構存在《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依據《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經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屬於“信用廣東”公示範圍的,應將失信信息同時推送到“信用廣東”和“信用河源”,實現聯合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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