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南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推進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切實解決中介服務領域存在的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等問題,打造公平競爭、服務高效、監管有力的中介服務市場體系,有效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由省級統一建設,按照“一個平台、全省共用、分級實施”的原則,進行運營、服務和監管,實行統一平台支撐、統一事項管理、統一入駐服務、統一網上交易、統一投訴處理、統一信用監管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的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和監管平台。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設立,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為委託人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全省轄區內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
第三條 中介服務事項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定、鑑證、證明、諮詢、實驗等類型。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開展清理規範,實行標準化清單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全部入駐中介超市。清單需列明項目名稱、設立依據、資質資格要求、實施機構、實施要求等要素。根據實際需要,非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可以入駐中介超市。
第四條 委託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招投標或政府採購以外的,必須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機構。鼓勵使用社會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項目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機構。
因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緊急調查處理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國家安全秘密和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的中介服務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政務管理(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中介超市的管理,委託相關機構負責中介超市的運行維護。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為:研究、協調解決中介超市重大問題;組織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推動中介超市標準化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中介超市運行機構以及有關當事人行為;協調行業管理部門處理有關投訴;指導、檢查和考評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業務工作。
中介超市運行機構的主要職責為:具體承擔中介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組織技術力量為中介超市的運行維護、信息安全等提供技術支撐,負責運行維護中介超市資料庫,加強交易大數據分析和預警;制定中介超市運行配套制度,探索完善中介服務機制,指導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中介超市有關服務評價工作,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負責清理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機構;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第六條 各級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清理規範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指導制定和完善本行業中介服務指南和標準契約範本;
(二)對已入駐的中介機構加強資質(資格)管理,對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機構提出清退建議,並告知本級中介超市運行機構;
(三)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政府採購電子賣場與中介超市的對接互認。各級財政部門憑中介服務項目契約和中介服務項目選取確認書支付中介服務費,或撥付所需經費給委託人由其自行支付。
各級綜合信用管理部門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與中介超
市的互聯互通,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務,對中介超市產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獎懲進行歸集共享。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相關價格活動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查處價格壟斷、任意提高收費標準及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的行為,維護中介市場秩序。
第二章 入駐服務
第八條 中介超市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常態開放、動態入駐。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設立,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從業資格;
(二)有健全的執業規則以及內部管理制度;
(三)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中介機構自願申請入駐中介超市,實行網上實名申報制度,一地入駐、全省通行,一處失信、全省受限,中介機構有執業區域限制的需遵守相關規定。為委託人提供行政審批受理條件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入駐中介超市,納入統一監管。
中介機構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簽訂承諾書,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收費行為進行承諾。各機關事業單位
經批准已經建立的中介機構庫,一律按要求進駐中介超市,接受統一管理和信用考評。
第十條 中介機構提交入駐申請後,中介超市運行機構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入駐信息資料的形式要件核驗。核驗通過的,中介機構直接入駐中介超市,並同步公開有關入駐和信用信息,由各級行業管理部門進行信用監管。核驗未通過的,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應當將不通過的結果和理由告知中介機構。中介機構資質(資格)和執業(職業)人員註冊等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中介超市系統及時申請變更有關信息。
註冊地為省本級和外省市的中介機構,由省中介超市運行機構負責核驗;註冊地為本省市州、縣市區的中介服務機構,由註冊所在地中介超市運行機構負責核驗。
第十一條 委託人以系統註冊方式入駐中介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並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已入駐的委託人可在中介超市自行更新單位信息,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等業務。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二條 委託人在中介超市按照標準格式填報和提交委託項目選取需求公告。選取需求公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委託項目基本情況、服務內容、服務時限、資金來源;
(二)中介服務標的物基本情況;
(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和法定的執業(職業)人員要求;
(四)公開選取中介機構的方式;
(五)報名截止時間、公開選取時間;
(六)需要迴避的情形;
(七)項目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第十三條 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委託人提交的項目選取需求公告信息完成形式要件核驗,特殊情況應即來即辦。不需補正項目信息的,中介超市運行機構直接在中介超市發布選取需求公告;需補正項目信息的,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委託人補正要求,核驗時間自材料補正後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項目選取需求公告從發布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中介機構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通過中介超市報名,並承諾自身滿足選取需求公告的全部報名條件且不存在迴避情形。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不同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委託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中介機構選取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十六條 委託人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機構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競價選取。委託人按照不高於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確定中介服務初始價格。參與競爭的中介機構在報名時一次性報出不可修改的報價。網上報名截止後,按最低報價中選原則,中介超市從參與競價的中介機構中自動確定中選方。如果最低報價相同且超過1家的,則選取其中信用等級最高的為中選方;如果信用等級出現並列最高的,則採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抽取1家作為中選方。
(二)隨機抽取。採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所有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機構中抽取中選方。
(三)直接選取。委託人填報有關項目信息,向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發出邀請,可以直接在報名的中介機構中選取。
(四)其他經省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確認的公開選取方式。
省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制定省本級中介機構選取的具體實施細則,市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不同選取方式的適用條件等內容。
第十七條 報名截止時間後,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報名少於2家的,由委託人申請二次發布選取需求公告。二次選取需求公告發布後,若報名中介機構僅有1家的,可直接確定其為中選機構;若有2家不同中介機構報名的,則由委託人直接在報名的中介機構中自行比選確定中選機構;若兩次均無人報名的,委託人可在中介超市自行選取或者直接委託符合資質資格條件的中介機構。
第十八條 公開選取結果產生後,委託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根據確認結果發布中選公告並予以公示2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向委託人和中選中介機構出具加蓋電子印章的選取確認書,作為委託人和中介機構申請撥付資金的依據。
第十九條 委託人和中選中介機構應在選取確認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使用標準(電子)契約文本簽訂中介服務契約,契約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履行契約的人員數量、執業資格要求;
(二)服務質量要求;
(三)服務時限要求以及不計服務時限的情況;
(四)服務費用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委託人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進行契約備案登記,依法應當保密的契約除外。
第二十條 中選中介機構應當按契約約定,在契約時限內向委託人提供服務,相關服務成果經委託人確認後,應當在中介超市備存,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項目委託人應當按照契約時限要求,憑中介服務項目契約和選取確認書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務費。具備網上支付條件的,應當通過中介超市支付系統進行網上支付。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原則上應當在中介機構完成服務後5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範等方面進行滿意度評價。滿意度評價實行“一事一評”,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套用於中介機構信用懲戒。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後,由中介超市運行機構記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委託人簽訂契約的;
(二)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或變相要求委託人增加服務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契約要求的服務時間完成服務的;
(四)未按從業規範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因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範要求而被行業主管部門退回的;
(五)存在應當迴避情形卻未迴避的;
(六)經查實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的;
(七)其他應記作一般失信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後,由中介超市運行機構記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轉借、借用證照、掛靠)等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與委託人或其他中介機構相互串通而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
(三)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賄賂委託人、交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
(五)違法違規或違反契約規定將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
(六)利用監理、評審、審核等服務優勢干預其他中介機構日常經營或要求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利益輸送的;
(七)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惡意投訴的;
(八)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列入有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九)其他應當記作嚴重失信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自第一次、第二次在中介超市出現一般失信行為之日起,分別由中介超市自動禁止其報名資格3個月、6個月。禁止期滿且整改到位,或不良信用記錄撤銷後,由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恢復報名資格。出現一般失信行為累計達到3次或出現1次嚴重失信行為的,由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將其清退出中介超市。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失信行為的記錄和處理信息,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中介超市公布。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2年內不得申請入駐。中介機構信用記錄和違法違規信息,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內容,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復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介機構對入駐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應在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業務辦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中介機構對委託人選取需求公告、選取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或者對其他參與選取活動的中介機構的投訴,應在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前提出。委託人、中介機構對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事項的投訴,應在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業務辦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七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中介超市管理和運行機構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投訴,也可以通過中介超市按要求提交投訴書並上傳有關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中介機構未參與投訴涉及的中介機構選取項目或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的;
(二)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未加蓋單位公章,無有效聯繫方式的;
(三)超過投訴限期的;
(四)已進行答覆且投訴中介機構或委託人沒有提出新的異議的;
(五)對於同一事項已經做出答覆,其他中介機構或委託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提出投訴的。
第二十八條除不予受理情形外,中介超市管理和運行機構或行業管理部門在收到針對項目報名條件、選取過程、選取結果的投訴後,應當立即暫停選取流程,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並在收到投訴書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中介機構、委託人對於投訴事項調查應予以配合,並按要求在限期內提供有關證據、依據等資料。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視同認可投訴事項。
第二十九條 經調查,投訴事項屬實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項目報名條件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的,不予啟動選取程式,委託人修改報名條件後重新啟動選取;
(二)項目選取過程因人工操作失誤或系統故障而發生程式性違規,選取結果無效,重新啟動選取;
(三)中選中介機構未全部滿足項目報名條件的,取消中選資格,重新啟動選取;
(四)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限或其他未按契約約定履行的情況屬實的,按照信用管理有關條款處理;
(五)委託人無故不履行契約、拖欠服務費用等情況屬實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實行聯合懲戒。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投訴處理的決定,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布。中介機構、委託人對於投訴事項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投訴。
第三十條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和限制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公開選取前擅自泄露項目報名中介機構名單的;
(三)泄露委託人要求暫不公開的中選結果的;
(四)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干預中介超市中選結果的;
(五)未核實情況導致中介機構被錯誤信用處罰的;
(六)惡意引導中選服務機構主動放棄中選項目的;
(七)干預中選中介機構按照從業規範獨立開展服務,影響中介服務結果的;
(八)干預中介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的;
(二)刁難有關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否定中介機構所提交服務成果的;
(三)向委託人或中介機構吃、拿、卡、要,或與中介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四)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委託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機構參與交易活動,對中介機構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待遇的;
(二)未按本辦法組織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自行委託中介機構的;
(三)無正當理由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或未按時確認公開選取結果的;
(四)刁難中選中介機構,不配合中選中介機構開展工作的;
(五)無故不簽訂服務契約的;
(六)採取欺詐、脅迫、索賄等非法手段,損害中介機構利益的;
(七)無故拖欠服務費用的;
(八)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為切實解決中介服務領域長期存在的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等問題,打造公平競爭、服務高效、監管有力的中介服務市場體系,去年以來,我省先後制定出台了《關於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清理公布了省本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印發了《湖南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建設實施方案》,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湖南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11月18日,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20〕46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從總則、入駐服務、交易流程、監督管理、附則等五個方面,制定了33條規定內容。第一章為總則。闡述了管理辦法的目的意義、界定了相關概念定義和實施範圍,明確了管理、運行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第二章為入駐服務,明確了中介機構、委託人的條件要求和入駐步驟;第三章為交易流程,從選取需求公告發布、中介機構報名,到選取方式、選取結果、契約簽訂、成果備存、費用支付、服務質量評價,以全鏈條、全流程順序明確了相關規定;第四章為監督管理,明確了信用監管、投訴處理、追責處理等內容;第五章為附則,對生效時間進行了明確。
《辦法》既借鑑吸納了先行先試省份經驗,又結合我省實際有所創新:一是在平台建設上,堅持全省一盤棋,防止多頭重複建設。按照“一個平台、全省共用、分級實施”的原則,依託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建設全省統一的中介服務超市,省、市、縣分級進行管理,實現統一平台支撐、統一入駐服務、統一事項管理、統一網上交易、統一投訴處理、統一信用監管,徹底解決平台多、入口多、標準不統一、進駐程式複雜等問題;二是在機構入駐上,堅持常態開放、動態入駐,面向全國優質中介服務機構開放,解決中介服務資源分布不均、地方保護和服務壟斷等問題;三是在監督管理上,堅持日常監管與信用監管相結合,著力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實現一處失信、全省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