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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
隆昌市中介服務活動,加強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工作,加快形成全市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推進“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和有關要求,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介超市是指為全市各項目業主購買中介服務、中介服務機構承接中介服務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監管提供服務的網上交易信息平台和信用管理平台。
項目業主是指全市轄區內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中介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業務規則或程式為委託人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相應費用的法人組織,主要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獎勵和其他行政權力)提供有償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項目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項目和使用社會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項目。
第三條 全市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務機構購買作為行政管理必要條件的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代理、試驗等中介服務,適用本辦法。
因應對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緊急調查處理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所實施的中介服務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項目未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或者事前難以確定金額的,項目業主必須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項目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業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使用社會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項目業主自願抉擇是否在中介超市自主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鼓勵使用社會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自主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中介超市應堅持“一個平台、一體管理”和“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綜合評價、動態管理”原則運行、服務和監管。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統一入駐中介超市,統一實行信用評價,統一進行規範管理。同一項目同一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編制和審查服務。
第六條 中介超市應遵循“零門檻、零限制”的原則,按照“開放、有序和非禁即入”的要求,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常態開放、隨時入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中介服務機構參與交易活動,不得對中介機構實行差別對待和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違法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為市中介超市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介服務中介超市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組織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編制中介超市發展規劃;
(三)協調處理中介超市運行、服務和監管中出現的問題;
(四)監督管理中介超市運行、服務過程中各相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
(五)協調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為市中介超市運行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中介超市網站系統架構設計,制定數據規範,預留數據接口;
(二)負責組織技術力量為中介超市的建設、運維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術支撐;
(三)負責中介超市日常運行管理,組織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服務工作;
(四)建立和維護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庫、項目業主庫、中介服務機構庫、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庫等資料庫;
(五)制定中介超市運行有關配套制度,推進業務操作和服務標準化建設,最佳化業務流程;
(六)組織實施中介超市有關服務評價工作,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工作;
(七)組織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開展中介超市運行業務培訓。
第九條 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梳理、編制和公布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對中介服務事項的類別、等級等提出詳細意見,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中介服務金額或中介服務收費折扣率的最高控制價,明確服務事項名稱、類型、設立依據、服務時限及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要求等要素;
(二)核實確認申請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對入駐申請的有關內容和材料的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進行形式核實;
(三)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業信用管理,發現違法違規的中介服務機構及時通知市行政審批局按規定將其從中介超市中予以清退;
(四)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查處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市交易中心;
(五)提出中介服務機構考核管理辦法,會同市交易中心制定規範的中介服務契約標準文本,建立中介服務機構誠信管理體系,審核確認項目業主對中介服務機構服務的考核評價結果,實行“紅黑名單”制度,強化信用管理的結果運用。
第十條 市發改局依託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核查服務,對中介超市產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獎懲成效進行歸集共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維護中介收費秩序。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擬定中介服務待攤費用取費最高控制價標準;為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項目提供經費保障,對照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事項並根據購買中介服務項目契約約定和契約履行情況以及中選通知書核撥財政經費;加強財政性資金在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購買中介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市審計局依法依規對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務的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中介服務領域的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會員單位的自律和誠信管理,規範管理會員單位參與中介服務活動的行為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配合中介超市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完善中介機構服務質量評價體系。
第三章 中介入駐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入駐中介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性質、住所、資質<資格>、證書及其等級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職業>資格信息等)、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簽訂承諾書,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對誠信服務作出守信承諾,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若未遵守入駐承諾涉嫌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若造成相關方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入駐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法律主體;
(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資格)條件;
(三)有依法納稅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記錄;
(四)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中介服務機構及主要從業人員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和行業“黑名單”;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市交易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發布中介服務機構入駐公告,面向全國公開徵集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
(一)中介服務機構在隆昌市網上中介超市線上提交《隆昌市“中介超市”入駐申請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網上申報材料進行核實;需要中介服務機構補正材料的,行業主管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中介超市交易平台一次性告知全部事項,中介服務機構2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行業主管部門核實時間自材料補齊後重新計算。
(二)經行業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後,中介服務機構即入駐中介超市成功;中介服務超市公示入駐中介服務機構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動態管理。如核實未通過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不予通過的結果和理由告知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入駐中介服務機構應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接受項目業主委託,在自身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擔相關業務,並按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二)依法獨立進行相關業務活動,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非法干預;
(三)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法提出投訴;
(四)對中介超市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入駐中介服務機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及時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承諾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檔案應當完整、真實、合法,符合行業技術標準,並及時更新資料(信用信息、業績等);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積極參與選取活動,與項目業主及時簽訂契約並嚴格按契約履行中介服務;
(五)遵守相關部門的監管制度,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執業(職業)人員等的基本信息、聯繫電話、註冊(就職)單位等信息應實名認證,嚴禁使用虛假信息、從業人員掛靠、資質(資格)借用等。接受和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依法監督檢查,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或舉報執業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和不正當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入駐期間,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業務授權人等信息發生變化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憑有效證照通過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申請變更登記,行業主管部門核實有關材料無誤後方可予以變更。
第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由市交易中心統一分配項目業主賬戶,並按要求填報有關信息。其他項目業主以註冊方式入駐中介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
項目業主所填報信息應當包括項目業主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內容。已入駐的項目業主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單位信息,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等業務。
第四章 中介選取和使用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在市交易中心組織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通過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現場公開選取時,項目業主、項目監督人員均需到場全程參與;中介服務機構需到現場見證的,應當在公開選取時間截止前到達選取地點,過期未到的不予等候。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項目公開選取的方式分為擇優選取、競價選取、直接選取等方式。
(一)擇優選取。項目業主明確有關選取標準後,組建評審委員會在中介超市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
(二)競價選取。項目業主按照不高於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確定中介服務初始價格和最低限價。在符合條件且報名參與競爭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網上競價的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價中選原則自動確定中介服務機構。
(三)直接選取。項目業主填報有關項目信息和向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出邀請後,自行在報名中介服務機構中選取。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根據項目情況和對中介服務的要求,自行確定選取方式,通過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填報和提交中介服務項目公告信息。中介服務項目公告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時限、服務金額或收費折扣率範圍、資金來源;
(二)標的基本情況;
(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和法定的執業(職業)人員要求;
(四)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的方式;
(五)報名截止時間、公開選取的時間;
(六)應當迴避的情形;
(七)項目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第二十二條 市交易中心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業主提交的項目公告信息進行形式核查。
不需補正項目信息的,市交易中心應立即在中介超市網上交易平台發布選取公告。
如需補正項目信息的,市交易中心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補正要求,項目業主在2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市交易中心核查時間自材料補正後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選取公告規定的報名截止時間前通過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報名,並確定自身滿足選取公告的全部報名條件且不存在迴避情形。公開選取活動不接受現場報名。選取公告從發布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少於2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
(一)參與同一項目採購的不同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項目業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關係;
(三)其他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直接選取方式流程。
(一)項目業主向市交易中心通過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網上提交《隆昌市“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選取表》。
(二)市交易中心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發布中介服務機構選取公告,公告時間為2個工作日;發布公告同時平台系統同步向入駐中介超市的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傳送相關信息並接受報名。
(三)報名時間截止後,採用自行選取方式的,市交易中心通過市中介服務超市網上向項目業主提供報名名單,項目業主在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自主選擇中選單位,中選單位確定後,市中介超市系統自動向中介服務機構傳送中選信息;
(四)公開選取結束後,選取結果在市中介超市公示1個工作日後無質疑投訴的,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在市中介超市獲取《中選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競價選取方式流程。
(一)項目業主向市交易中心通過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網上提交《隆昌市“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選取表》。
(二)市交易中心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發布中介服務機構選取公告,公告時間為2個工作日。發布公告的同時系統同步向中介超市中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傳送相關信息並接受報名。根據項目情況、資質要求和服務需求,符合條件的入駐中介服務機構自主決定是否報名參與競價。
(三)報名超過2家(含2家)以上的,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競價系統線上競價;競價時間在選取公告中公布;競價截止前,中介服務機構可多輪調整報價;競價時間截止後,在該項目中介服務費控制價範圍內排序最低報價者為中選中介服務機構,項目業主和相關監督人員均須現場簽字確認。
報名僅為1家的,其報價在該項目中介服務費控制價範圍內,則直接確定;若無報名,重新發布中介服務機構選取公告。
(四)公開選取結束後,選取結果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示1個工作日後無質疑投訴的,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獲取《中選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擇優選取方式流程。
(一)項目業主向市交易中心通過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網上提交《隆昌市“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選取表》和《隆昌市“中介超市”擇優評選表》
(二)市交易中心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發布中介服務機構選取公告,公告時間為2個工作日。發布公告的同時系統同步向中介超市中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傳送相關信息並接受報名。根據項目情況、資質要求及服務需求,符合條件的入駐中介服務機構自主決定是否報名參與選取。
(三)項目業主在相關監督人員監督下,在通過中介服務超市網上報名參與選取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選取。
(四)項目業主自行組建的評審委員會,依據選取公告要求和《隆昌市“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選取表》《隆昌市“中介超市”擇優評選表》擇優排序選擇排名第一的作為中選中介服務機構。
(五)擇優選取結束後,選取結果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示1個工作日後無質疑投訴的,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獲取《中選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無故放棄中選資格,無故放棄中選資格的,取消其入駐資格。
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選取公告要求放棄中選的,須在中介超市中提交說明及相關證明資料,並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認同;採取直接選取方式的項目,重新在其它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選取;若無其它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的,則重新發布選取公告重新選取。採取競價選取和擇優選擇取方式的項目,則重新發布選取公告重新選取;
兩次發布公告競價選取和擇優選取失敗的,項目業主可改變選取方式,採取直接選取方式重新發布公告進行選取。
第二十九條 因斷電、通信中斷、網路故障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開選取活動不能正常開展的,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及時告知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並重新組織公開選取活動。
第五章 契約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應在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委託服務契約,契約應明確委託服務內容、承諾時限、服務費用、服務質量、中介機構的項目組成人員數量及基本信息、後續服務等內容。契約簽訂後,提交市交易中心公示5個工作日;若有備案規定的,項目業主應將簽訂的契約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市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相關電子、紙質文檔和錄音錄像料等全過程信息。
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契約時,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和中介服務承諾時限,所約定的收費標準原則不得高於《隆昌市中介服務待攤費用取費標準》,所約定時限原則不得超過《隆昌市中介服務承諾時間表》(見附屬檔案5)規定的承諾時限。
第三十一條 對實施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實行“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收費公開制和流程公示制”四項制度。
(一)服務承諾制。中介服務機構對服務事項的內容、程式時限、質量、責任和收費標準向業主及社會作出公開承諾的制度。
(二)限時辦結制。中介服務機構在項目業主諮詢和辦理相關事項時,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或予以答覆的制度。
(三)收費公開制。中介服務機構對服務事項統一承接、統一審查、統一收費標準,從業人員不得私自受理,所有收費事項納入委託契約或收費契約。
(四)流程公示制。中介服務機構對內部服務流程最佳化再造,對服務事項實行“一站式”服務、預約服務、上門服務和跟蹤服務,建立服務事項的快速通道。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業主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後,根據各行業制定的中介服務機構考核管理辦法,按《隆昌市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評價表》(見附屬檔案6),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範,以及項目主要從業人員等方面進行滿意度的綜合評價。
評價實行“一事一評”,評價結果在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進行公示。信用評價應在契約中確定的服務成果提交時間之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時間截止後未能完成評價的,市交易中心將暫停項目業主下一項目的報建;根據項目推進情況,中介服務機構未能完成服務事項,需要變更信用評價截止時間的,項目業主須提前向市交易中心報備。
第三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後,記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項目業主簽訂契約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或變相要求項目業主增加服務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契約要求的服務時間完成服務的;
(四)中介服務機構未按從業規範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範要求而被行業主管部門退回的;
(五)存在應當迴避情形卻未迴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或業務授權人等聯繫電話和信息未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的;
(七)經查實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的;
(八)作為投訴人1年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
(九)其他應記作一般失信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記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無故放棄中選結果,不與項目業主簽訂契約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轉借、借用證照、掛靠)等入駐中介超市的;
(三)不同中介服務機構使用相同網路地址報名辦理業務的;
(四)不同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授權人為同一人或相同聯繫電話號碼的;
(五)與項目業主或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串通而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
(六)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賄賂項目業主、交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
(八)違法違規或違反契約規定將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
(九)利用監理、評審、審核等服務優勢干預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日常經營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利益輸送的;
(十)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十一)有嚴重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列入有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十二)其他應當記作嚴重失信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由項目業主進行初步核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覆核確認;中介服務機構在中介超市1年內出現1次一般失信行為的,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該中介服務機構參與承接中介服務3個月;1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2次一般失信行為或出現1次嚴重失信行為的,取消其入駐資格;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失信行為的記錄和處理信息,市交易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三十六條 凡被取消入駐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2年內不得申請入駐,並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規定和要求,依法上報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黑名單”,按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投訴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對選取公告、選取過程、選取結果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投訴應在選取結果公示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行業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進行處理,並在處理期內暫停中介服務機構項目選取。
(一)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投訴人是相關中介服務選取活動的當事人;
2.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3.同一投訴事項未經相關部門作出投訴處理。
(二)投訴人投訴應當遞交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等信息;
2.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3.違反的有關法律法規條款或本辦法的條款;
4.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
5.提起投訴的日期。
第三十八條 投訴事項處理:
(一)投訴事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項目業主和市交易中心配合。
(二)投訴事項違反有關行業監管法律法規,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投訴處理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對投訴處理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
(四)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受理投訴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式。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受理投訴部門應予以駁回並終結投訴。
(五)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處理決定及信用評價結果,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布。中介服務機構對處理決定及信用評價結果不服的,可通過法定渠道處理爭議。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的;
(二)刻意刁難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否定中介服務機構所提交服務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向項目業主或中介服務機構吃、拿、卡、要,或與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四)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四十條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公開選取前擅自泄露項目報名中介服務機構名單的;
(三)擅自泄露項目業主要求暫不公開的中選結果的;
(四)擅自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干預中介超市中選結果的;
(五)未核實情況導致中介服務機構被錯誤信用處罰的;
(六)惡意引導中選服務機構主動放棄中選項目的;
(七)擅自干預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從業規範獨立開展服務,影響中介服務結果的;
(八)違法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項目業主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務機構參與交易活動,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待遇的;
(二)未按本辦法組織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的;
(三)無正當理由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或未按時確認公開選取結果的;
(四)惡意刁難中選中介服務機構,不配合中選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工作的;
(五)無故不簽訂服務契約的;
(六)採取欺詐、脅迫、索賄等非法手段,損害中介服務機構利益的;
(七)無故拖欠服務費用的;
(八)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訂信息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隆昌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介服務超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本辦法由隆昌市行政審批局商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