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建設、運行、服務和管理,破除中介服務壟斷,加快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5日,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印發《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發展歷程,內容全文,

發展歷程

2023年11月24日,《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25日,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印發《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建設、運行、服務和管理,破除中介服務壟斷,加快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轄區內,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是指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審批中,要求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依託江蘇政務服務網建立,為全省中介服務免費提供支撐的綜合性信息化網上交易平台。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通過中介超市提供中介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中介超市在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按照“統一標準、省市共建、分類管理、分級使用、一地入駐、全省通行”進行建設、運行、服務和管理。
設區市統一本市中介超市建設,縣級原則上不再建設。
第四條 中介超市遵循“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原則,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常態開放。中介服務機構和項目業主在遵守本辦法的前提下,依法依規開展交易活動。
第五條 法律法規明確要求開展中介服務,由項目業主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指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為中介超市統一管理部門。原則上設區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為本級中介超市管理部門,縣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 省中介超市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根據省級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動態調整。
(三)統籌協調中介超市建設、運行、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推進中介超市系統對接套用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電子證照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等。
第八條 設區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本市中介超市建設、運行、服務和管理工作。
(三)管理本市中介服務事項庫、機構庫、項目庫等。
(四)負責本市中介超市申請入駐、信息發布等。
第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省級部門負責統籌梳理、管理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
(二)做好中介服務事項有關諮詢的答覆等。
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省級部門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公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要求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三)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
第十一條 中介服務領域的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加強會員單位的自律和誠信管理,規範管理會員單位參與中介服務活動的行為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等。
第三章 入駐規則
第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入駐中介超市,簽訂入駐承諾書,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管理規定,提供必要信息和材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具備相應中介服務資質資格,或依法不需要資質資格但具備相應服務能力。
(三)未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等。
第十四條 入駐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的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予以公開,接受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主體、資質資格等變化,應在中介超市及時申請變更或退出。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完成所承接的中介服務後,可自願申請退出中介超市。
第四章 運行規則
第十七條 中介超市遵循“一事一選、保障公平、突出效率”的原則,結合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意願進行中介服務選取。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按需選擇中介服務,填寫採購信息,發布採購公告,對採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採購公告發布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
禁止發布與中介服務採購無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可自主採用中介超市提供的直接選定、隨機選定、網上競價等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在報名截止時間前,依法依規通過中介超市參與報名。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因故需取消採購,應發布取消採購公告,將理由告知已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
報名成功的中介服務機構因故需撤銷報名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在中介超市撤銷報名。
第二十二條 項目業主在報名截止時間後2個工作日內作出選取決定和結果確認,並告知中選中介服務機構。雙方應及時簽訂服務契約。
第二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將服務契約和服務結果上傳至中介超市,並通知項目業主確認。
第二十四條 項目業主可在服務結果確認後20個工作日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服務規範等進行評價。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受理中介超市運行過程中的質詢、投訴等,並統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章 評價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門可定期結合項目業主評價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意見的情況,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 綜合評價結果在設區市中介超市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書面向設區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門申辯,中介超市管理部門視情況進行覆核。
第二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行業主管部門查實後,實行“一票否決”,清退出中介超市,同時推送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一)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二)採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項目業主或者他人正當或合法利益。
(三)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強行或者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資料。
(六)泄露項目業主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七)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受到有關部門處罰,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等。
第三十條 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待信用修復後,經有關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後,可再次申請入駐中介超市。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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