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

《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新余市九屆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研究,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建設統一規範、開放競爭、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務市場,打造“四最”營商環境,根據《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贛府廳發〔2020〕3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為項目業主購買中介服務、中介服務機構承接服務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提供信息化服務和信用管理的綜合性平台。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全市轄區內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和其他行政行為)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
第三條全市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購買作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條件的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中介服務,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中介服務項目包括財政性資金項目和社會性資金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項目必須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鼓勵社會性資金項目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執業限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不得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對待和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通過中介超市選取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依規出具的服務成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認可。如不認可應出具書面意見,並告知同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行管委為市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縣(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為縣(區)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市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主要職責:
1.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和相關政策,研究制定中介超市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
2.加強對本級中介超市運行的監督管理,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3.對縣(區)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中介超市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4.就中介超市有關工作向省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或運營機構提出意見建議;
5.在省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指導下開展本級中介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包括中介服務機構入駐,公開選取中介服務,規範各項業務流程等;
6.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日常諮詢和投訴,並協調本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7.組織實施中介超市服務評價和信用管理工作;
8.其他有關事項。
(二)縣(區)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主要職責:
1.在省、市中介超市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本級中介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包括中介服務機構入駐,公開選取中介服務,規範各項業務流程等;
2.加強對本級中介超市運行的監督管理,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3.組織實施中介超市服務評價和信用管理工作;
4.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日常諮詢和投訴,並協調本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5.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市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應在條件成熟時確定市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縣(區)條件成熟的,可直接確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中介服務事項的梳理、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的審核、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一)梳理、編制、公布和完善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及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要求等要素,對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的合法性、規範性、有效性負責;
(二)在上級部門授權或指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在本轄區註冊,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相關資質(資格)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按照“寬進嚴管、分級分類、客觀公正、動態管理、懲戒清退”的原則,對中介服務機構服務全過程進行管理;
(四)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
(五)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諮詢和投訴,查處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本級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
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時,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和契約約定支付中介服務費。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對轄區內相關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選取中介服務的審核監管。對未按規定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的,不予支付中介服務費。
第十條各級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務的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對未按規定執行的,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出,並責令其整改。
第三章入駐管理
第十一條市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我市實際,結合國家、省、市相關的行政許可調整,對中介超市入駐中介服務範圍進行梳理歸類,並實行動態調整補充:
(一)諮詢評估類:工程諮詢、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安全評價、水土保持方案、造價諮詢、城鄉規劃編制、土地評估、土地規劃、房地產評估、資產評估、日照分析、交通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林業調查規劃設計等;
(二)工程服務類:招標代理、工程設計(含水利、公路)、人防工程設計、信息工程設計、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含水利、公路)、人防工程監理、信息工程監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水土保持工程監理、施工圖設計審查、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程勘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察、土地整治規劃設計等;
(三)檢驗測量類:測繪、環境檢測、水土保持監測、消防設施檢測、工程質量檢測、職業衛生檢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計量標準器具檢定或校準等;
(四)專業技術性服務類:鑑定服務、法律服務、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稅務師事務所服務、升放氣球資質證等;
(五)其他涉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中介服務。
第十二條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省中介超市平台已有的中介服務,在省中介超市平台入駐,省中介超市平台暫時沒有的中介服務,在市中介超市平台入駐。
第十三條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法律主體,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資格)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具備相關資質(資格)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的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四條中介服務機構申請入駐中介超市應指定本機構在職人員為業務授權人和賬戶管理員,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執業(職業)人員和賬戶管理員信息應實名認證。
第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按以下程式入駐中介超市:
(一)提出申請:提交入駐申請,並提供入駐所需相關資料;
(二)入駐審核: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中介服務機構信息內容和材料的一致性進行核查,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進行審核認定;
(三)機構入駐:審核通過後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準允入駐中介超市。
公示有異議的,由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對其開展覆核,根據覆核結果對入駐申請作出決定並予以公布,必要時可牽頭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覆核並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超市管理部門應予以清退:
(一)司法機關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二)資質(資格)被吊銷、失效;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列入黑名單、被暫停或責令不得開展中介服務的。
第十七條財政性資金項目業主按照名稱規範自行註冊項目業主賬號,並按要求填報有關信息。社會性資金項目業主按入駐要求以註冊方式入駐中介超市。
已入駐的項目業主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單位信息,並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等業務。
第四章選取管理
第十八條按照項目業主提出選取申請,中介服務機構自願報名的原則,由項目業主註冊地所屬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組織,通過以下幾種網上公開選取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
(一)隨機選取。項目業主明確價格、時限、資質(資格)等選取要求,採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報名且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中確定1家作為中選方。
(二)競價選取。項目業主明確選取要求,確定中介服務最高和最低限價。在符合條件且報名參與競爭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網上競價方式,按最低價中選原則自動確定中選方。如最低價有2家及以上中介服務機構的,規定時限過後,通過隨機搖號方式確定1家作為中選方。
(三)擇優選取。市、縣(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民生實事,可在中介超市擇優選擇服務優、評價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
(四)直接選取。在項目符合招投標、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財政性資金項目業主提交民主決策證明材料後,可在中介超市直接選取中介服務機構。也可通過民主決策遴選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參與,通過隨機、競價等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社會性資金項目無需民主決策,可按上述方式直接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五)其他經省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認可的公開選取方式。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提交選取申請,應明確項目名稱、資質資格、服務內容、費用、時限要求等基本信息,保證選取公告內容翔實、無歧義。
中介服務機構報名時須承諾符合報名條件且將按要求履行好服務。
第二十條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應對選取實行全流程管理,選取現場全程電子監控。選取結束後,選取結果即時公示,公示期為1天。公示結束後,中介服務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領取中選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若無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報名的,發布流選公告。項目業主應調整選取條件,由中介超市另行組織選取。
第二十二條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中介超市公開選取:
(一)資質(資格)過期;
(二)受到信用處理失去參選資格;
(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迴避;
(四)其他不適合參加中介超市公開選取的情形。
第五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從事中介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項目業主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誠實、守信,遵守法律法規、保密規定、行業管理制度和中介超市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其他責任,自覺接受企業、民眾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服務:
(一)信息公示:向項目業主公開基本情況、經營範圍、資質等級、從業人員、歷史業績、評價等次、信用信息、收費信息、聯繫方式等信息。
中介服務機構出現法人、業務授權人、賬號管理人、執業(職業)人員以及營業執照、資質(資格)等變更情況的,應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修改。
(二)一次性告知:依規定向項目業主一次性告知開展相關服務所需的材料清單。
(三)服務規範:如實向項目業主做出質量、時限等承諾,嚴格規範執業。
(四)承諾收費: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按照約定收取服務報酬,不得向項目業主及其他關聯方額外收取費用。
(五)契約上傳:依法依規與項目業主簽訂服務契約,契約中應明確履行的具體內容、服務時限、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等要素,並在上傳至中介超市。
(六)成果上傳:中介服務機構應在服務完成後及時將成果報告上傳至中介超市。
第二十六條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對契約與選取公告的一致性、中介服務機構履約情況進行跟蹤抽查,對中介服務機構履約情況予以記錄。
第六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中介服務機構完成服務後,項目業主應按照“一事一評”原則,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滿意度星級評價。星級評價結果實時公開,作為信用管理和擇優選取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中介服務機構信用包括執業履約情況、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項目業主星級評價結果、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關紙質、電子文檔和音像資料等全過程信息。
第三十條按照“獎勵守信、懲戒失信”的原則,對中介服務機構守信及失信行為進行信用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中介服務機構對入駐過程及結果、公開選取報名條件、選取過程、選取結果存有異議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投訴;項目業主、中介服務項目關聯方對中介服務質量、時效、收費、契約履行情況不滿意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投訴。
第三十二條投訴實行實名制,並需提交正式書面材料。採取非書面方式投訴的,應當在投訴提出後3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材料。
第三十三條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受理投訴,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投訴事項涉及違反有關行業監管法律法規,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同級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
第三十四條各級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
(二)公開選取前擅自泄露項目報名中介服務機構名單;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干預中介超市中選結果;
(四)未核實情況導致中介服務機構被錯誤信用處理;
(五)惡意引導中選服務機構主動放棄中選項目;
(六)擅自干預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從業規範獨立開展服務,影響中介服務結果;
(七)違法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二)故意刁難中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否定中介服務機構服務成果;
(三)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向項目業主或中介服務機構吃、拿、卡、要,存在“怕慢假庸散”等不良作風,或與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
(四)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財政性資金項目業主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委託或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務機構參與交易活動,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待遇;
(三)無正當理由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或未按時確認公開選取結果;
(四)惡意刁難中選中介服務機構,不配合中選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工作;
(五)無故不與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契約;
(六)採取欺詐、脅迫、索賄等非法手段,損害中介服務機構利益;
(七)無故拖欠服務費用或未按選取公告約定超額支付服務費用;
(八)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新余市行政服務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暫行兩年。《新余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服務“中介超市”管理辦法》(余府辦發〔2017〕7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檔案起草的背景與依據
(一)《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已於去年10月21日下發,這是全省網上中介服務的總規範,要求各地市統一規範中介超市工作。我市亟須出台中介超市規範性檔案,在體制機制、運行模式上與省中介超市相配套。
(二)我市《新余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服務中介超市管理辦法》和《新余市中介超市綜合評價辦法》於2017年制定,隨著“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入,部分條款已逐漸不適應當前實際和省中介超市管理辦法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
(三)借鑑發達地區中介超市管理經驗:
1.財政性資金項目應進必進,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2.選取方式以直接選取為主。財政性資金項目業主提供民主決策材料,可在中介超市直接選取中介機構。
3.屬地管理、管辦分離。
4.實行項目業主評價+中介超市信用管理。
參考借鑑外地中介超市先進經驗,我委擬在全省統一框架下,以市政府名義印發《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和《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星級評價和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推動我市中介超市向服務型平台轉型。
二、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1.財政性資金項目應進必進。財政性資金項目不論金額大小,必須按規定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
2.明確職責。財政性資金業主單位履行公開選取中介服務職責,財政、審計部門進行審核監督,無中選通知書的不予支付中介服務費;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事項梳理、資質審核、中介服務全過程監管職責;市行管委履行中介服務入駐、選取、評價、信用公開等服務職責。辦法還明確了業主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違規處理條款。
3.推行直接選取。我們擬在全省先行先試,財政性資金項目業主單位提供民主決策相關材料,可在中介超市直接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4.屬地管理、管辦分離。一是實行屬地管理。縣(區)中介超市工作由縣區全權負責,市中介超市指導和監督縣區工作。二是條件成熟後推行管辦分離。
5.省市中介超市系統對接。省平台已有的中介服務事項,併入省平台,省平台目前沒有的中介服務事項,暫時使用市平台,待省里服務事項齊全後再全部併入,一張網運行。
三、徵求意見及合法性審查情況
11月18日至23日,向縣區及市直有關部門等43家單位徵求了意見,並經過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提出修改意見的單位有市財政局1條、市司法局14條、市投控集團2條、市數投公司2條。結合各單位意見建議,通過溝通協調,對以上兩個檔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1.全部採納的有市財政局1條、市司法局(11條),市數投公司(1條);
2.對個別條款有疑義的(市司法局3條、市投控集團2條,市數投公司2條),經過雙方溝通協調統一了意見。
具體情況如下:
(一)《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修改情況:
1.市數投公司建議:一是第十八條第(一)款“隨機選取”增加邀請搖號方式。二是第十八條第(三)款“市、縣(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民生實事”限定的範圍太小,建議擴大。
我們認為,邀請搖號方式屬於直接選取,項目業主在提交單位民主決策相關證明材料後可以實行。故採納市數投公司第一項建議,結合市司法局審查意見,將第十八條第(四)款“直接選取”修改為:
“在項目符合招投標、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財政性資金項目業主提交民主決策證明材料後,可在中介超市直接選取中介服務機構。也可通過民主決策遴選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參與,通過隨機、競價等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社會性資金項目無須民主決策,可按上述方式直接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擇優選取範圍省辦法有明確規定。目前又增加了直接選取方式,故不進行調整。
2.市投控集團建議:在第三章第十一條諮詢評估類中加入林地審查、綠色建築編制,檢驗測量類中加入沉降觀測、基坑監測及綠色建築檢測。
我委經與市林業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核對,並與市投控集團溝通達成一致,中介服務事項不進行調整。理由是以上中介服務屬於“林業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工程設計、測繪”等大類中介服務的子項,不是單獨的中介服務事項,這些子項所屬的中介服務都納入了中介超市,無須新增。
3.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司法局意見第(六)項增加:“經市行管委協商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議,我委認為:我委不具備對直接選取方式認定的權責,中介服務是否直接選取應該由項目業主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來確定。市司法局同意我委意見。
司法局意見第(八)項、第(十)項意見,經與市司法局溝通予以保留。
第(八)項第二十三條與第十六條合併,我委認為,十六條規定的是退出中介超市的情形,二十三條為不得參加中介超市公開選取的情形。適用的事由不同,且第二十三條為我們長期實踐得來,增加此條是對中介超市流程的規範。
第(十)項刪除“擇優選取”表述,我委認為,“擇優選取”是省、市確定的一種選取方式,依據是星級評價結果,刪除容易產生疑義,故予以保留。
市司法局所提其他意見全部採納。
與市司法局、市投控集團等單位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並對辦法做了相應修改完善。
新余市行政服務管理委員會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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