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星級評價和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星級評價和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新余市九屆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研究,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星級評價和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構建全面開放、規範高效、競爭有序、誠實守信的中介超市管理體系,實現公平與效益的有機統一,促進我市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入駐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介超市以“客觀、公平、公正、適用”為原則,通過業主單位星級評價和信用獎懲,實現對中介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和管理。
第二章星級評價
第四條星級評價最高為5星,最低為1星。各星級的對應分數為:5分5星;4分(含)—5分4星;3分(含)—4分3星;2分(含)—3分2星;1分(含)—2分1星。
第五條星級評價由項目業主負責實施,實行“一事一評”,分值5分。項目業主可根據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效率、服務收費、服務態度、服務規範5個維度,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實時動態更新並對外公示。
第六條項目業主在中介服務成果上傳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中介服務進行線上評分,項目業主未進行評價的,由系統默認評價。對已評價的項目或已默認評價的項目,項目業主可進行1次修正。
第七條中介服務機構同一資質有多個項目業主評分的,按平均分計算。
第三章信用行為分類
第八條中介服務機構信用行為包括守信行為、輕微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九條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的,由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認定為1次守信行為(一年內同類型守信行為不重複計算):
(一)受到3個不同項目業主5星評價;
(二)被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公布為年度“守契約重信用企業”、“誠信經營示範單位”等信用先進典型;
(三)獲得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授予的優質服務、突出貢獻獎項;
(四)獲得地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組織頒發的高等級信用證書或相關表彰、獎項和獎勵。
第十條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認定為輕微失信行為:
(一)中選後2個工作日內未領取中選通知書;
(二)中選後超過3個工作日未與項目業主取得聯繫;
(三)項目業主反應其服務態度不好或業務不熟;
(四)項目業主合理要求未及時回響;
(五)其他應當記作輕微失信的行為。
第十一條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由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項目業主簽訂契約;
(二)未上傳契約或服務成果;
(三)不按約定收費或向項目業主、關聯方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四)未按契約規定的服務時間完成相關工作;
(五)未按從業規範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範要求未被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卻未迴避;
(七)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聯繫電話和信息未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
(八)經查實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
(九)業主單位單次評分3分以下的;
(十)受到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理或通報;
(十一)其他應當記作一般失信的行為。
第十二條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由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轉借、借用、掛靠等)入駐中介超市;
(二)與項目業主或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串通,擾亂公平競爭秩序;
(三)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賄賂項目業主、交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五)違法違規或違反契約規定將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
(六)泄露委託單位秘密(含商業秘密)並經查屬實;
(七)出具虛假結論或報告;
(八)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惡意投訴;
(九)發生因中介機構原因引起的責任事故;
(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或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十一)其他應當記作嚴重失信的行為。
第四章信用獎懲
第十三條中介服務機構獲得項目業主4星及以上評價的,可參加市、縣(區)重點工程、民生實事的擇優選取。
第十四條對中介服務機構守信行為進行紅榜公示,並在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欄予以記錄。
第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出現1次輕微失信行為,由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對其項目負責人或業務授權人進行電話約談;1年內出現2次輕微失信行為的,對其項目負責人或業務授權人進行現場約談;2年內出現3次輕微失信行為的,約談其法人,並記1次一般失信行為。
中介服務機構出現1次一般失信行為的,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應當暫停該中介服務機構參與承接中介服務3個月;1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暫停其參與承接中介服務6個月。
中介服務機構2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一般失信行為累計達到3次或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清退出中介超市。
中介服務機構出現失信行為的,在機構信用信息欄予以記錄,出現一般及以上失信行為的,進行黑榜公示。
第十六條中介服務機構應根據省、市中介超市有關規定,向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提供信用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匯總行業主管部門、信用管理部門相關信息,對中介機構守信、失信行為進行認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新余市行政服務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暫行兩年。

解讀

一、檔案起草的背景與依據
(一)《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已於去年10月21日下發,這是全省網上中介服務的總規範,要求各地市統一規範中介超市工作。我市亟須出台中介超市規範性檔案,在體制機制、運行模式上與省中介超市相配套。
(二)我市《新余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服務中介超市管理辦法》和《新余市中介超市綜合評價辦法》於2017年制定,隨著“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入,部分條款已逐漸不適應當前實際和省中介超市管理辦法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
(三)借鑑發達地區中介超市管理經驗:
1.財政性資金項目應進必進,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2.選取方式以直接選取為主。財政性資金項目業主提供民主決策材料,可在中介超市直接選取中介機構。
3.屬地管理、管辦分離。
4.實行項目業主評價+中介超市信用管理。
參考借鑑外地中介超市先進經驗,我委擬在全省統一框架下,以市政府名義印發《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和《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星級評價和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推動我市中介超市向服務型平台轉型。
二、檔案的主要內容
(二)《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星級評價和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1.將原來項目業主、行業主管部門、中介超市三方評價,改為項目業主單方星級評價。
2.確定擇優選取條件,4星級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可參與市、縣(區)重點工程、民生實事的擇優選取。
3.明確了中介服務機構守信、失信行為,守信的進行紅榜公示表揚,失信的分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3種,按情節輕重分別進行約談、暫停參選資格、清退處理。
三、徵求意見及合法性審查情況
11月18日至23日,向縣區及市直有關部門等43家單位徵求了意見,並經過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提出修改意見的單位有市財政局1條、市司法局14條、市投控集團2條、市數投公司2條。結合各單位意見建議,通過溝通協調,對以上兩個檔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1.全部採納的有市財政局1條、市司法局(11條),市數投公司(1條);
2.對個別條款有疑義的(市司法局3條、市投控集團2條,市數投公司2條),經過雙方溝通協調統一了意見。
具體情況如下:
(二)《新余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星級評價和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情況:
與市司法局、市投控集團等單位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並對辦法做了相應修改完善。
新余市行政服務管理委員會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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