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運行管理,提升服務效率,根據《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粵辦函〔2020〕332號),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制定了《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 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入駐,第三章 選取,第四章 信用,第五章 投訴,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統稱中介超市)運行管理,提升服務效率,加快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粵辦函〔2020〕33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介超市實行標準化、扁平化、集約化建設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開放、有序”原則,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常態開放。
第三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統一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名稱、涉及行政權力事項名稱、中介服務事項設立依據、所需資質(資格)、服務結果、服務時限、價格管理方式等要素。
各地需新增、修改或取消中介服務事項的,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更新公布。
第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標準由負責資質(資格)監督管理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資質(資格)類別分別制定,並由省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負責統一匯總發布。
第五條 各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負責每月編制運營情況報告,報送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審計、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章 入駐

第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應當符合入駐標準。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以自己名義入駐中介超市,如需使用總機構資質(資格)的,應提交總機構授權書。
第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填報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性質、註冊地、資質(資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務授權人、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職業)資格等。
第八條 自然人類型的項目業主入駐填報信息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地址等。法人、非法人組織類型的項目業主入駐填報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採購受託人等。
第九條 自然人類型的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務授權人、從業人員等實行實名認證,嚴禁使用虛假信息、掛靠人員信息、資質(資格)借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按照全省統一入駐標準,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入駐申請的核對。如需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要求,核對時間自材料補正後重新計算。如核對不通過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不通過理由。
第十一條 公示無異議的中介服務機構,自動入駐中介超市。公示有異議的中介服務機構,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暫停其入駐程式,對其開展覆核,根據覆核結果決定是否能夠入駐並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項目業主入駐後,有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通過中介超市申請變更,因信息變更不及時造成相關方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 選取

第十三條 項目業主自主選取中介服務機構。註冊地為省本級的項目業主,原則上由省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組織選取活動;註冊地或證件地址為省內市、縣(區)級的項目業主,原則上由註冊所在地市、縣(區)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組織選取活動。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填報的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名稱、內容、時限、金額(收費標準)、資金來源、對應的中介服務事項等基本情況;
(二)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資格)等要求;
(三)中介服務成果要求;
(四)選取方式;
(五)報名截止時間、選取時間;
(六)迴避情形;
(七)項目諮詢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項目業主對採購項目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條件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五條 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採購項目信息的形式核對,如需項目業主補正信息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要求,核對時間自補正後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因故需取消採購的,應當在項目選取前在中介超市進行取消操作,發布取消採購公告,將取消理由告知已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報名時應當確保滿足採購公告全部要求,被發現未滿足公告全部報名條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報名成功的中介服務機構因故需撤回報名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在中介超市進行撤回操作。
第十九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採購失敗,項目業主可以重新採購。
(一)採用擇優選取、隨機抽取、競價選取方式的項目,僅有1家中介服務機構報名或報價的;
(二)採用直接選取方式的項目,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不足3家的。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選取活動不能正常開展的,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告知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並重新組織選取活動。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訂契約。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無法簽訂契約的,項目業主或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申請取消選取結果。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並發布取消選取結果公告。

第四章 信用

第二十二條 中介超市實行好差評制度,評價分為“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五個等級,評價結果計入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評分。項目業主或中介服務機構首次評價後,60個自然日內可進行一次追加評價。
第二十三條 省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關電子文檔等全過程信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涉嫌存在失信行為的,由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如沒有發生交易的,由註冊地歸屬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
第二十五條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必要時可出具失信行為核查通知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提供對核查通知書的答覆意見及證據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視同放棄申辯權利,並承擔相應後果。

第五章 投訴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對入駐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應當在中介超市運營機構作出有關業務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由被投訴人同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
投訴人對選取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應當在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前提出,由被投訴項目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
投訴人對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事項的投訴,應當在中介超市運營機構作出有關業務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由被投訴人的同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
投訴人對違反行業監管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處理。投訴人應當按照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提起投訴。
第二十七條 投訴人通過中介超市系統向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提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認為違反的有關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的條款;
(四)提起投訴的日期。
投訴人也可以書面投訴,投訴人為法人的,投訴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投訴人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的,投訴書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自然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 投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二)投訴人未參與所投訴事項或與投訴事項無任何利害關係的;
(三)投訴事項有關部門已受理或處理的;
(四)投訴事項不具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第二十九條 投訴事項涉及的當事人應當配合投訴受理部門調查取證,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視同其放棄申辯權利,依法承擔相應後果。
投訴處理需要取證、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第三十條 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受理投訴部門根據投訴處理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投訴處理程式。投訴已經查證屬實且已作出決定的,投訴人不能申請撤回。
第三十一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投訴的,受理投訴部門應當予以駁回並終止投訴處理程式。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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