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運行、服務和監管,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入駐流程,第四章 選取流程,第五章 信用管理,第六章 諮詢監督,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運行、服務和監管,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全省統一建設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通過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通過中介超市為項目業主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是行業主管部門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務事項的統稱。
第三條 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以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必須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項目業主使用非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以內的中介服務,鼓勵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條 中介超市按照“一個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駐、全省通行,一處失信、全省受限,一體管理、分級使用”的原則,進行運營、服務和監管。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原則上縣級以上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為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本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中介超市管理運營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省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為: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 組織制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發展規劃,推進中介超市標準化、扁平化、集約化建設和管理;
(三) 組織技術力量為中介超市的建設、運維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術支撐;
(四) 研究、協調解決全省中介超市重大問題;
(五) 監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運營機構和有關當事人行為;
(六) 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並協調本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七) 指導和檢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業務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為:
(一) 貫徹落實中介超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
(二) 監督管理本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和有關當事人行為;
(三) 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並協調本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第八條 省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的主要職責為:
(一) 具體承擔省級中介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組織省級項目業主選取活動;
(二) 建設和維護全省中介超市統一中介服務事項庫、統一項目業主庫、統一中介服務機構庫、統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庫等資料庫;
(三) 制定全省中介超市運營配套制度,指導全省各地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最佳化業務流程;
(四) 組織實施省級中介超市服務評價工作,受理和處理有關諮詢,協調項目業主和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諮詢,協助處理有關投訴;
(五) 組織開展全省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第九條 市縣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的主要職責為:
(一) 具體承擔本級中介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組織本級項目業主選取活動;
(二) 執行和落實中介超市各項制度;
(三) 組織實施本級中介超市服務評價工作;
(四) 受理和處理有關諮詢,協調項目業主和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諮詢,協助處理有關投訴;
(五) 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第十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梳理、編制、公布和不斷完善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按照標準化、規範化要求,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價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對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的合法性、規範性、有效性和準確性負責。
涉及資質(資格)監督管理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梳理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所需資質(資格)、從業人員條件等要素的核對標準。
涉及資質(資格)監督管理的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按規定將其從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對取消資質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處理有關中介服務諮詢和投訴,查處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
第十一條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務,並依法依規歸集共享中介超市產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制定相關收費政策並實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維護中介收費秩序。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為財政性資金項目提供經費保障,憑財政性資金項目契約和中選通知書支付中介服務費,或撥付所需經費由項目業主自行支付。對轄區內相關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務的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章 入駐流程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申請入駐中介超市,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遵守中介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
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提交入駐申請後,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有關內容和材料的一致性進行核對。
已入駐的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提交註冊信息變更申請後,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有關內容和材料的一致性進行核對。
註冊地為省外和省本級的中介服務機構,由省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負責核對;註冊地為市、縣(區)級的中介服務機構,由註冊所在地市、縣(區)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負責核對。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申請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信息經核對後,應當在“信用廣東網”和中介超市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清退:
(一) 不符合入駐條件的;
(二)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暫停或責令不得開展中介服務的。
因出現上述第(二)、(三)情形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2年內不得申請入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完成所承接項目後,可申請退出中介超市。

第四章 選取流程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擇優選取,項目業主通過對比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評分、回響方案等,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
(二)隨機抽取,中介超市採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隨機抽取中選方;
(三)競價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通過一次或多輪次報價的方式參與項目,中介超市按最低價中選原則自動確定中選方。如果規定時限過後,存在2家以上相同報價的,中介超市通過隨機抽取方式自動確定1家作為中選方;
(四)直接選取,項目業主邀請3家以上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參與項目,直接選取中選方;
(五)其他經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確認的選取方式。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填報和提交有關採購項目信息,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核對,發布採購公告。
第二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通過中介超市報名。採購公告從發布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少於2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與同一項目採購的不同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項目業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三)其他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選取結果產生後,中選結果由中介超市系統自動發布中選公告,並予以公示2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向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出具電子中選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訂契約。
財政性資金項目契約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開,依法應當保密或不應公開的契約內容除外。
第二十四條 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契約約定範圍、時限向項目業主提供服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財政性資金項目服務成果應當上傳中介超市。社會性資金項目服務成果由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商定。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業主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後5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滿意度評價,評價結果計入該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評分。
第二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不良行為,情節未達到一般失信行為的,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核實後,在中介超市發布失信預警公告。
第二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後,記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中選結果或不按時與項目業主簽訂契約的;
(二)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或變相要求項目業主增加服務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契約要求的服務時間完成服務的;
(四)未按從業規範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因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範要求而被行業主管部門退回的;
(五)存在應當迴避情形卻未迴避的;
(六)經查實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的;
(七)作為投訴人在中介超市1年內3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
(八)其他應當記為一般失信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後,記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報名同一個項目的不同中介服務機構,使用相同網路地址報名和辦理業務的;
(三)與項目業主或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串通而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
(四)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賄賂項目業主、交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
(六)違法違規或違反契約約定將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
(七)利用監理、評審、審核等服務優勢干預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日常經營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利益輸送的;
(八)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九)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列入有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十)2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一般失信行為累計達到3次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行業主管部門詢問核查、處理結論的;
(十二)其他應當記為嚴重失信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中介超市出現1次一般失信行為的,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該中介服務機構參與承接中介服務3個月;1年內(不計算暫停服務時間)出現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暫停其參與承接中介服務6個月;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失信行為的記錄和處理信息,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布。失信預警公示期1個月,一般失信行為公示期3個月,嚴重失信行為公示期2年。
第三十條 失信行為記錄作為信用評分的依據。依法應當公示的信用信息,在“信用廣東網”進行公示。

第六章 諮詢監督

第三十一條 廣東省政務服務諮詢投訴平台、各地市12345熱線和中介超市系統受理諮詢。諮詢答覆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無法按時辦結的,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前提出延期申請,延期辦理以1次為限,延期的期限與辦理期限相同。
第三十二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向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通過中介超市系統提出投訴。
第三十三條 投訴人通過中介超市系統提出投訴的,中介超市系統根據投訴事項類型,按職責分工進行轉辦。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受理和處理中介超市入駐過程及結果、選取過程及結果、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投訴事項,並在收到投訴後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業主管部門受理和處理違反行業監管法律法規的投訴事項,並將有關受理和處理結果反饋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投訴處理的決定,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財政性資金項目業主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權機關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並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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