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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鹹陽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運行、服務和監管,加快形成全市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中介服務改革和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由市政府統一建設,為全市各類中介服務免費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的綜合性平台。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是指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項目業主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或審批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全市轄區內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行政審批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本級或上級審批中介機構資質的市級部門、或對中介機構資質、從業活動具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市級部門。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的管理和運營機構為市、縣兩級政務服務中心,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運行中介超市。
第三條 全市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務機構購買作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中介服務,適用本辦法。
因應對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緊急調查處理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務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介服務項目包括財政性資金項目和社會性資金項目。
財政性資金項目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項目。
社會性資金項目是指使用社會性資金購買的中介服務項目,項目業主按照自願原則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中介超市按照“一個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駐、全市通行,一處失信、全市受限,一體管理、分級使用”的原則運營、服務和監管。
第六條 中介超市遵循“開放、有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則,允許所有具備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入市場,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常態開放。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可在全市範圍內依法開展從業活動,自主參與競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務機構參與交易活動,不得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對待和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
第七條 中介超市實行標準化、扁平化、集約化建設和管理,不斷最佳化業務辦理流程,加強數據共享,建立統一的標準體系,不斷提升中介服務質量和網上服務水平。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的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組織擬定全市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市中介超市發展規劃,推進中介超市標準化、扁平化、集約化建設和管理;
(三)組織技術力量為中介超市的建設、運維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術支撐;
(四)研究、協調解決全市中介超市重大問題;
(五)監督管理全市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有關當事人行為;
(六)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並協調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七)指導和檢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業務工作;
(八)具體承擔中介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
(九)建設和維護全市中介超市統一中介服務事項庫、統一項目業主庫、統一中介服務機構庫、統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庫等資料庫;
(十)制定全市中介超市有關運營配套制度,指導全市各地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最佳化業務流程;
(十一)組織實施中介超市有關服務評價工作,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
(十二)組織開展全市各縣(市區)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第九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梳理、編制、公布和不斷完善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按照標準化、規範化要求,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及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要求等要素,對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的合法性、規範性、有效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對已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加強資質(資格)管理,對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通知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將其從中介超市予以清退;
(三)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四)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查處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給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
第十條 各級綜合信用管理部門依託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務,對中介超市產生的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共享。
第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維護中介收費秩序。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為財政性資金項目提供經費保障,項目業主自行支付中介服務費。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相關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中介服務領域的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會員單位的自律和誠信管理,規範管理會員單位參與中介服務活動的行為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配合中介超市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完善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評價體系。
第三章 入駐流程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入駐中介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簽訂承諾書,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對誠信服務作出守信承諾,同意遵守本辦法。中介服務機構未遵守入駐承諾的,如涉嫌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如造成相關方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資格)條件的法律主體。中介機構按程式入駐中介超市並接受動態管理,按照本辦法提供相關中介服務。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申請填報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性質、住所、資質(資格)證書及其等級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職業)資格信息等內容。
如需補正信息的,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務機構補正要求,核查時間自信息補正後重新計算。
如核查不通過的,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應當將不通過的結果和理由,以系統通知方式告知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進駐由市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審核,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推送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信息經核查後,應在中介超市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中介服務機構自動入駐中介超市,同步向社會公布有關入駐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執業(職業)人員等的基本信息、聯繫電話、註冊(就職)單位等信息應實名認證,嚴禁使用虛假信息、從業人員掛靠、資質(資格)借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以註冊方式入駐中介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項目業主所填報信息應當包括項目業主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內容。已入駐的項目業主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單位信息,辦理變更、註銷等業務。
第四章 選取流程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項目業主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擇優選取。項目業主自行在中介超市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
(二)直接選取。項目業主填報有關項目信息和向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出邀請後,可直接在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選取;
(三)競價選取。項目業主按照不高於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確定中介服務初始價格和最低限價。在符合條件且報名參與競爭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網上競價的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中選原則自動確定中介服務機構。如果競價達到最低限價的中介服務機構達到2家以上的,規定時限過後,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1家作為中選中介服務機構;
(四)隨機抽取。採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中抽取中選方。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填報和提交有關採購項目信息。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時限、預算金額、資金來源;
(二)標的基本情況;
(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和法定的執業(職業)人員要求;
(四)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的方式;
(五)報名截止時間、公開選取時間;
(六)迴避情形;
(七)項目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第二十四條 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核心查項目業主提交的項目信息。
不需補正項目信息的,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應立即在中介超市發布採購公告。
如需補正項目信息的,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補正要求,核查時間自信息補正後重新計算。
第二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與同一項目採購的不同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和項目業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三)其他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中介超市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公開選取環節“零跑動”。
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提出需到現場見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到達選取地點,過期未到的不予等候。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應對有關現場見證活動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選取結果產生後,項目業主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根據確認結果發布中選公告並予以公示2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向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出具中選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應在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訂中介服務契約。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在中介超市備案並公示。依法應當保密的契約除外。社會性資金項目契約在中介超市的備案和公示,由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商定。
第二十九條 中介服務契約範本除包含法定契約文本要求內容外,還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履行契約的人員數量、執業資格要求;
(二)服務質量要求;
(三)服務時限要求以及不計服務時限的情況;
(四)服務費用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條 項目業主與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契約之前,應當對中選的中介服務機構是否滿足有關報名條件進行實質性核對。如果項目業主發現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未滿足公告全部報名條件或者存在應當迴避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通報和取消其中選資格,並將結果告知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
第三十一條 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契約約定範圍、時限向項目業主提供服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相關服務成果應在中介超市備案。社會性資金項目服務成果備案,由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商定。
第三十二條 因斷電、通信中斷、網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開選取活動不能正常開展的,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應及時告知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並重新組織公開選取活動。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業主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後,在中介超市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範等方面進行滿意度評價。滿意度評價實行“一事一評”,評價結果進行公示。
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應不斷提升和最佳化綜合信用評價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創新評價方式,逐步建立多維度的綜合信用評價機制。
第三十四條 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全市統一的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庫,並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統對接共享,逐步實現全市中介服務信用聯評、信息聯享、守信聯獎、失信聯懲。
第三十五條 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關電子、紙質文檔,作為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後,由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記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項目業主簽訂契約的;
(二)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或者變相要求項目業主增加服務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契約要求的服務時間完成服務的;
(四)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未按從業規範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因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範要求而被行業主管部門退回的;
(五)存在應當迴避情形卻未迴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聯繫電話和信息未按規定實名登記的;
(七)經查實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的;
(八)作為投訴人在中介超市一年內3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
(九)其他應記作一般失信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由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記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轉借、借用、掛靠)等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不同中介服務機構使用相同網路地址報名和辦理業務的;
(三)不同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授權人為同一人或者相同聯繫電話號碼的;
(四)與項目業主或者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串通而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賄賂項目業主、交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
(七)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契約規定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監理、評審、審核等服務優勢干預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日常經營或者要求其他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利益輸送的;
(九)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投訴的;
(十)有嚴重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列入有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十一)其他應當記作嚴重失信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中介超市出現嚴重失信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信用平台,依法實施失信懲戒,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的;
(二)刻意刁難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否定中介服務機構所提交服務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向項目業主或者中介服務機構吃、拿、卡、要,或者與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四)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四十條 中介超市管理和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公開選取前擅自泄露項目報名中介服務機構名單的;
(三)擅自泄露項目業主要求暫不公開的中選結果的;
(四)擅自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干預中介超市中選結果的;
(五)未核實情況導致中介服務機構被錯誤信用處罰的;
(六)惡意引導中選服務機構主動放棄中選項目的;
(七)擅自干預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從業規範獨立開展服務,影響中介服務結果的;
(八)違法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