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和完善依法、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式,進一步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責任,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以下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1.財政性資金(預算內資金、政府性基金、非稅收入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
2.中央、省、市、縣補助資金(含國債資金);
3.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含國外貸款);
4.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且該資金占控股式主導地位的項目;
5.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
政府性投資平台全額投資建設的縣本級公益性或準公益性(經營性收入不足以補償成本)基礎設施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中央、省、市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市級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類項目選址、規劃設計方案以及開發建設保護活動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第五條 切實加強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縣有關部門職責如下:
縣發改委為縣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論證、項目庫建設、投資計畫的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節能審查、招標事項核准、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綜合協調管理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總投資3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預算評審,並對總投資30-400萬元(含)的項目實行結算評審備案制管理,對實行備案制管理的項目結算審核質量進行覆核把關;負責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資金籌集和撥付、財務活動監督等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和報批,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依法依規進行審計監督。對總投資4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結算評審備案制管理,對實行備案制管理的項目根據年度審計計畫落實審計監督。
縣政務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項目並聯審批、審批代辦、中介服務超市管理等牽頭組織工作。
縣住建、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林業、氣象、應急、人防、消防、衛健等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以上職能部門的各類批覆檔案應及時抄送相關部門。縣財政局、發改委、住建局、審計局和項目建設單位等部門所發生的評審諮詢、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費用列入縣財政預算。
項目建設單位(確定前由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前期調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時報批並申請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依法依規委託或組織相關單位編制設計方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等有關真實詳盡資料,送相關職能部門審批;負責建設期的組織實施和建成後竣工驗收和辦理移交管理,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決)算書,結算書經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把關後將審核結果及時報送縣財政局、審計局。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
(一)項目建議書(或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審批;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同時核准招標事項;
(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備案),節能審查,資金籌措方案以及根據情況按規定必須完成的地震安全、水土保持、生產安全、交通安全、社會穩定風險等相關評估和審查;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批准,地勘報告等;
(五)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
(六)施工圖審查,消防、人防等審查;
(七)財政評審,施工許可等。
(八)所有項目立項前必須確定資金來源,沒有資金來源不予立項。
第七條 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式。
(一)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確定前由主管部門)向縣發改委提出立項申請,並提供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對於納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主動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予以賦碼,並及時通報縣發改委視窗網上辦結,即視同完成項目立項手續,有關項目涉審部門即可辦理後續審批手續。其中對於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縣本級政府投資計畫內項目(國家、省、市相關要求的項目除外),項目建設單位(確定前由主管部門)不需要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和概算報縣發改委審批,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有關內容在初步設計文本中要有闡述。
(二)縣發改委按有關規定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審查意見,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可行性、使用功能、方案標準、後期管理等進行前期論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必要時啟動重大項目社會公示制度,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對符合立項條件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批覆或轉報上級投資管理部門批覆;其中,對列入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報縣政府批准同意或轉報。
(三)縣自然資源局在審核通過項目規劃方案後及時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等相關手續。
(四)對於完成項目調研和方案編制的,主管部門可批量申請項目前期論證,並向縣發改委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對方案複雜或總投資達到規定額度的項目,縣發改委可按照國家規定委託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八條 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法人。
第九條 項目設計。
(一)規劃方案設計。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規劃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規劃方案設計,規劃方案報自然資源部門審批。規劃方案建築面積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批覆建設規模之間允許一定的合理誤差,超出合理誤差則需對規劃方案設計進行修改完善。建築面積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計計算:
1.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2%;
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0.3%。
累計計算的建築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規劃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國家、省、市有明確要求的項目可根據相關規定依據規劃及年度計畫直接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
初步設計及概算由縣發改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並依據評審意見審批,嚴禁以估算代替概算。初步設計概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立項批准總投資10%以上(含10%)或金額超1000萬元(含)以上,建設單位應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縣發改委審批。
(三)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准的內容進行施工圖設計。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報審施工圖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審查意見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
設計單位或造價編制單位應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編制工程預算,不得缺項、漏項。
第十條 嚴格按照《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贛府廳發〔2020〕30號)要求,引入一批信譽良好、業務能力強、從業經驗豐富的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地勘單位、監理單位、造價編制單位和招標代理單位等單位,以確保建設項目更好更快更精美的呈現。
第三章 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一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制度。政府投資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前期謀劃調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由縣發改委牽頭並經相關會議或程式研究通過後,錄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安排年度計畫時,優先從項目庫中提取。暫不符合新開工條件又確需實施的項目,作為待安排項目暫列年度投資計畫,待前期工作完成後可正式轉入年度計畫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符合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在每年年初啟動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編制工作,其中,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建項目(含民生實事工程建設項目)由縣住建局牽頭,會同縣發改委、自然資源局、教體局、文旅局、衛健委、交運局、民政局、高新區管委會等職能部門提出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建項目計畫清單,並做好政府投資預算的銜接;PPP項目由縣財政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提出PPP項目計畫清單,其它項目由縣發改委會同縣直部門統籌編制。項目計畫清單提交縣發改委統籌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
第十三條 編制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時,應當遵循“立足當前、兼顧長遠、確保續建、適當新開”的原則,集中資金保證重點項目,優先安排收尾竣工項目、民眾急需的民生項目、有上級資金支持的項目、政策規劃明確實施的項目、生態環境整治的重大項目和制約城市發展的短板工程。
第十四條 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經縣政府各分管領導審定後,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經縣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其中民生實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進行票決。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建設項目,可根據需要採取公示、聽證會、徵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通過後,計畫編報部門應將其抄告縣財政局、審計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等相關部門。
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所列投資為估算投資,實際投資以批准的概算和財政評審為準。
第十五條 縣財政局依據通過後的年度縣本級投資項目計畫編制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籌措計畫報縣政府審定。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投資計畫的,原則上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各建設單位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將本年度已竣工、結算和預計將在次年6月底前竣工結算的項目清單報送到縣審計局。縣審計局根據各單位報送項目情況編制次年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報縣委審計委員會審批。未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項目,除縣政府特別交辦外,縣審計局當年不予受理審計。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堅持“先立項,再評審,再招標,再施工”的原則,未經縣發改委批覆概算和縣財政局預算評審的項目,不得進行公開招投標,不得開工建設,不得撥付建設資金。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預算投資規模,在開工前依法及時完善人防、消防、環評、安全、水保、節能、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EPC、PPP模式建設項目除外)。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以財政評審後的招標控制建議價和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依據進行招標(EPC、PPP模式建設項目除外)。招標檔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做好招投標工作。項目招標事項由縣發改委在審批項目立項或可研報告時同步核准,各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規定,第16號令規定範圍外的項目,業主單位可依據相關法規採取公開招標或其它方式確定實施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規避招標。縣住建、交運、水利等有關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項目招投標活動全過程監督。嚴格實行項目招標方案報備制,建設單位依法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制定招標方案後,應分別就招標方式、招標價、付款方式(項目在竣工財務決算前原則上付款不超過施工契約總價款的70%)、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向掛項目領導報備,招標總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項目應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備。
第二十條 縣財政局依據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和施工圖預算對工程預算進行評審(含EPC、PPP模式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委託的編制單位對所編制的工程量清單負責,縣財政局委託的評審單位對評審的工程量清單負責,兩者核對後調整的工程量和項目特徵需記錄存檔。縣財政局審定的評審價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發改委批覆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二十一條 計畫下達後,建設單位應向縣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度安排和用款計畫。首次辦理資金撥付時,除需填報撥款單外,還需提交招標檔案、財政評審報告、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設備購置契約、監理契約等資料。縣財政局依據契約約定的工程進度撥付建設資金。項目建設優先保障拆遷資金,以保證項目建設進度。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和其他資金拼盤建設的項目,其他資金應及時同比例落實到位,對其他資金落實不到位的項目,縣財政局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有經營性收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優先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模式),PPP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縣發改委、財政局對實施PPP模式的項目,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批覆“一方案兩報告”。社會資本方應依法依規選擇確定。
社會資本方依法依規選擇確定後,按政府投資項目程式報送相關部門審批,施工前必須由項目實施機構將施工圖預算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現行規則進行評審,財政評審的結果作為審計(核)決算的依據。PPP項目建設內容的增減和變更,必須嚴格依據有關程式審批後方可實施。縣審計局將PPP等項目列入審計項目計畫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契約。建設單位不得以審計機關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項目的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契約要強化質量約束條款,明確建設單位預留費用30%作為尾款,待竣工驗收合格並經相關單位確認無失職行為後結清。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
第二十六條 強化設計變更籤證程式控制。
(一)設計變更、簽證。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客觀現實需要等因素造成的一般設計變更、簽證,在不降低建設標準、不減少建設內容和不超過概算的前提下,按程式實行審批後實施。發生設計變更、簽證時,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駐場負責人提議,相應層級領導牽頭,組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現場核查研究,召開會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簽字確認後,按審批許可權報審。其中:
單次設計變更、簽證金額5萬元及以下、累計不超過契約總額10%且累計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報建設單位主要領導,經會議研究同意後實施;
單次設計變更、簽證金額在5-20萬元、累計不超過契約總額10%且累計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報項目責任縣領導,經會議研究同意後實施;
單次設計變更、簽證增加金額在20萬元及以上、累計不超過契約總額10%且累計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由項目責任縣領導會同縣政府分管領導經會議研究同意後實施;
設計變更、簽證累計超過契約總額10%及以上,或者累計總額超過100萬元的,必須報縣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後方可實施。
因質量或安全的原因確需立即施工的,經監理和設計單位出具必須立即施工理由及依據檔案後可立即施工,並留存相關影像資料作為上會補充資料或者作為項目結算的依據。
(二)建設內容調整。項目實施中建設內容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經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報縣發改委按原程式審批或報縣政府批准。經過批准增加的內容,需經財政評審後方可實施。嚴禁以設計變更、簽證名義新增建設內容。
(三)概算調整。因技術方案調整、地質情況、設備、原材料價格上漲等客觀因素引起項目(含征地拆遷安置項目)總投資增加的,調整概算投資超1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委託原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其他單位編制項目概算調整書,經縣發改委組織專家審查並核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同意後審批,否則一律視為計畫外工程,不追加投資計畫,不予綜合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後應依法依規組織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批覆後送財政局按規定撥付。縣審計局根據縣委審計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審計計畫,對工程建設項目依法依規進行審計監督。未列入審計計畫的由縣政府臨時交辦確需審計的重點投資項目,以政府抄告單形式交於縣審計局審計。
項目驗收嚴格按照“誰批准、誰驗收”的原則執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轉為固定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國有資產登記,權屬登記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產權屬登記。
項目竣工推行聯合驗收模式。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完工後,項目建設單位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縣住建局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城市管理局、縣人防辦、縣交管大隊、項目移交管養相關單位等部門,對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一出具驗收意見。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領域工程的聯合驗收,由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等各行業主管部門參照執行,城市建設所有工程項目均需城市管理局參與驗收並出具意見。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各環節,要嚴格按照契約約定付款,待工程決算審核後,項目建設單位付款至工程決算審核價的97%,扣留工程決算審核價的3%作為質保金,待質保期滿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工程質量整改驗收合格並出具確認書後,報縣政府同意予以付清(城市新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保金須經縣城市管理局同意、財政審核方可撥付,具體要求按《加強市政基礎和園林綠化設施管養維護的實施意見》(德府辦發〔2019〕4號)執行)。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工程結算審核,並對結算資料負責。已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項目應及時報送縣審計局進行審計。
第五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應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財務監督,縣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項目決算委託必須公平、公正、公開。第三方審計中介機構參與項目工程決算時要採取迴避制度,前期參與過項目的概算、預算和初審的人員和公司,必須予以迴避。
第三十一條 縣住建、水利、交運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依法對項目招標投標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管。
第三十二條 加強工程建設領域信息檔案和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及管理工作,政府投資項目中介費用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需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並嚴格執行《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介費用在100萬元以上的需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工程諮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諮詢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到實地察看、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造成總投資超概算、設計缺陷等情節嚴重的;
(三)施工單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四)勘察單位在勘察過程中不按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勘察失誤的;
(五)施工單位轉包或非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六)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七)招標代理機構違背國家有關招標代理規定的;
(八)造價諮詢機構編制、審核招標控制價誤差超5%和審核工程竣工結算的誤差超3%的;
(九)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第三方審計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提供不實報告的。
建設單位委託相關業務前應當查詢前款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單位,建設單位在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限制時間內不得委託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關部門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及其他投訴舉報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舉報屬實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項目啟動建設時,需明確“五個一”推進機制(即一個項目、一個建設單位、一位責任領導、一個推進方案、一個建設單位駐場負責人)。全權負責項目從立項、地勘、規劃設計、圖審、預算編制、建設施工、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服務與把關,做到環環相扣、責任到人、權責清晰、溯源可查、高效透明,確保項目保質保量、依法依規、資金集約、避免浪費。
第六章 項目移交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將收集整理的建設項目檔案一式兩份分別向縣住建局檔案室和管養單位移交。縣住建局檔案室應加強對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編制時,應明確項目移交管養單位。項目移交管養單位在項目實施階段就應介入,避免出現項目建設和移交管理之間的“真空期”,堅決杜絕項目“有人建、無人接、無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管養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管養單位,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提交移交管養報告。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並已對存在問題整改完畢,經複查合格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管養單位提交移交報告。
(二)移交項目檔案資料。項目建設單位應該在竣工驗收後(或移交管養報告提交後)一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移送管養單位,並與管養單位共同簽署《建設項目檔案交接清單》;
(三)簽署《建成項目交接確認書》。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檔案資料完成移交,與管養單位簽署《建成項目交接確認書》,自雙方簽署交接確認書之日起,管養單位正式接收管養;
(四)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備移交條件的建成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並經管養單位認可後,方可按程式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八條 項目移交後,在質量保修期內,項目建設單位仍須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管養單位協助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在項目質保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管養單位在項目移交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爭議問題所涉及的行政職能,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或縣政府協調處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項目責任領導和建設單位要切實發揮項目建設推進過程中指導協調、跟蹤服務、把關監督等作用,督促項目規範安全快速推進。如在地勘、規劃設計、施工等環節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以及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將追究有關責任領導、建設單位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以及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依規依紀追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施工圖紙、調整工程概算、擴大或縮小規模、提高或降低標準、增加或減少內容、變相增大投資、增加計畫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實行工程招標或非法轉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簽訂契約實行工程監理制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出具虛假專業審查意見的;
(2)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3)為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
(4)其他違反本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在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招標代理等契約中約定,對相關單位的失職行為所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所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的10%-30%比例予以賠償,並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依法處罰,同時對委託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責處理;建設單位與編制工程預(結)算的機構、施工單位契約約定,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的誤差率超過10%時,按超出部分的5%比例對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同時對編制預(結)算的人員及中介機構,由縣住建局依法查處,作不良記錄。建設單位與造價諮詢機構契約約定,審核工程竣工結算誤差率超過3%(含3%)不足5%時,扣除總服務費的10%,審核工程竣工結算誤差率超過5%(含5%)不足10%時,扣除總服務費的25%,審核工程竣工結算誤差率超過10%(含10%),扣除總服務費的50%。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選擇其承擔設計、審查任務。
第四十四條 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結算不實等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責令項目建設單位整改。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應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督查機制,促進整改落實和追責問責。
第四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干預或者變相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個人及其直接監督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管理辦法由縣發改委匯同縣財政局、審計局、住建局等部門負責解釋。原《關於加強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實施辦法》(德府發〔2016〕1號)、《德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德府發〔2019〕2號)即行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