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通過時間是2005年4月1日,施行時間是2005年6月1日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4月1日
  • 施行時間:2005年6月1日起
  • 頒布者:曲靖市人民政府
簡介,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審批程式,第三章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資金,第四章 項目建設實施管理,第五章 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簡介

登記編號:雲府登11號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號
《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政府投資行為,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投資效益,加強監管,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雲南省省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使用市級政府投資進行投資的活動。
第三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及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要領域發展建設規劃和政府投資中長期計畫的要求,提出年度市級政府投資規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市級可用財力保持適當比例關係。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主要用於以下領域:
(一)市級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國土資源開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
(三)市人民政府舉辦的教育、文化、衛生、水利、農業、林業等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的建設項目;
(四)支持縣(市)區公益事業建設;
(五)扶持貧困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六)支持重大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重大項目;
(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投資方式。
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採取相應的管理辦法。
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式審批,主要包括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建設準備和建設實施,辦理竣工驗收和產權登記等。有特殊規定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
採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式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的審批或審核許可權,按照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環保、土地、勞動、安全和建設項目強制性標準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
第八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應當加強中長期發展規劃對項目前期工作和投資計畫的指導作用,編制全市發展建設規劃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建立完善投資項目儲備制度,指導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加強和完善市級政府投資管理。

第二章 審批程式

第九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十條 對於市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政權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取直接投資的方式,全額或者主要安排市級政府投資,通過撥款或承擔貸款無償投入。
第十一條 對於需要市人民政府參與或者支持的經營性項目,採取資本金注入的方式將市級政府投資注入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機構,由其按照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的要求進行投資。
市級政府投資形成的股權或資產,由市政府授權投資機構行使出資人權利。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三)項目名稱、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建設選址、占地面積構想;
(五)項目總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和還貸方案構想;
(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包括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七)環境影響、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能源和水資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其中水資源分析應符合曲靖市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的要求。
(八)建設進度初步安排;
(九)結論。
項目建議書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編制格式編寫。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發展計畫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政府發展計畫部門或市級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審批。
縣(市)區政府發展計畫部門、市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大型企業集團等可直接向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申報項目建議書。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時,應附以下檔案:
(一)環境保護部門按有關規定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大綱;
(二)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出具的項目用地初審意見;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要點和初步意見;
(四)使用銀行貸款的項目需要提供銀行意向或初步承諾;
(五)按照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收到申請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隨同應當補充的有關問題,通知申報單位。需要委託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估的,在受理後向諮詢機構出具委託函。
第十五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在批准項目建議書前,可以通過公示、專家評議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在收到諮詢評估意見後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於批准的項目,向申報單位出具批准檔案;對於不予批准的項目,應書面通知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的可行性和依據;
(三)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
(四)項目建設選址;
(五)環境保護和能源、資源消耗;
(六)項目外部配套建設條件論證;
(七)勞動保護、衛生防疫和消防;
(八)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九)招標方案;
(十)風險管理方案;
(十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二)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
(十三)結論。
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編制格式編寫。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附以下檔案:
(一)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檔案;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或者規劃批准檔案;
(四)銀行貸款承諾;
(五)國家和市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九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有資質的諮詢機構和專家的評估論證,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不予審批。
諮詢機構要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評估後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按照規定的程式審批或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從事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或評估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資格。
第二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並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會同建設局等有關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和專家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審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審批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概算總投資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總投資的10%,否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第二十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建設。因設計變更、項目實施環境變化等情況,確需調整項目概算總投資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批准。未經批准,超出概算由項目單位自行平衡。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合併或者減少某些審批環節,但不得擅自增加審批環節。

第三章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資金

第二十六條 投資補助是指使用市預算內投資或政府性貸款用於非市事權範圍內的項目建設,通過撥款或承擔貸款無償投入。
貼息是指使用市預算內投資對建設項目使用銀行貸款所發生利息的補貼。
第二十七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採取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應當根據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規定投資補助的原則,包括補助的重點、定額或比例等,明確資金用途。按照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
第二十九條 使用市級政府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林水利項目;
(二)公益事業項目;
(三)貧困縣(市)區的基礎設施項目;
(四)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五)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結構調整項目;
(六)其他項目。
對於第(一)(二)(三)(四)項的項目主要採取投資補助方式,對第(五)項的項目主要採取貼息方式。
第三十條 對申請投資補助、貼息的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規劃、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生產工藝、技術水平、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實現政策目標和建設目標的保障措施,以及在建項目的形象進度、申請貼息項目的銀行貸款辦理情況等;
(三)專項發展規劃實施方案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四)申請理由。
資金申請報告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編制格式編寫。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申請投資補助和貼息時,應當向當地發展計畫部門申報,並逐級上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發展和計畫局在向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應附以下檔案:
(一)發展和計畫部門審批、核准的有關檔案或備案機關備案的有關檔案;
(二)經環境保護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初步分析報告;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初審意見;
(四)根據國家和市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三十四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資金申請報告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進行審批,必要時在審批前委託諮詢機構和專家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

第四章 項目建設實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章規定的項目建設實施程式。
使用市級政府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項目,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級政府投資的公益事業和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除有特殊要求經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批准外,應當選擇專業化的建設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
專業化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擇優確定。
第三十七條 使用資本金注入的經營性項目和其他經營性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的設立和運營應當符合《公司法》及有關項目法人的規定。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國家公務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和高層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於投資計畫下達後或者批准開工後建設實施。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可以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開工條件、開工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等作具體規定。
第三十九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程、工程設計檔案和施工、設備監理契約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契約,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四十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應當採用委託招標。特殊情況可以自行招標,並辦理相關手續。
全額使用市級預算內資金的項目,招標方案應當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一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有關設備材料的採購,達到市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有關配套規定進行招標。
第四十二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採購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確需採取邀請招標方式的,要經過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批准。
對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未經批准擅自採取邀請招標方式的,不得批准開工。
第四十三條 同一經營實體對同一市預算內投資項目只能承擔諮詢、設計、施工、監理工作中的一項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設計但不需增加市級政府投資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按照原審批程式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備案;重大設計變更或需要增加市級政府投資的,應當按規定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審批。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可以委託有關機構對設計和有關方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單項工程結算,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審計。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按批准的設計建成後,項目單位應當於六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和審計部門竣工決算審計後,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組織竣工驗收。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可以授權縣(市)區發展計畫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六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項目單位應當於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和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十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條 產權登記後,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及時與使用單位辦理項目移交手續,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和項目建成運營後,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評價。

第五章 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

第四十九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和市級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水利、農業、林業、科技、教育、衛生、生態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專項發展建設規劃。
經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批准或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發展建設規劃,是市級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應當指導相關單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應當達到規定的深度。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在年度投資計畫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編制發展建設規劃和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
第五十一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的投資項目、發展建設規劃內的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中長期計畫內的項目以及其他申請使用市級政府投資的項目。
第五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批准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申請報告的資金安排納入市級政府投資計畫。
第五十三條 列入市級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和在建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安排原則和重點投向;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三)項目建設單位已經選定或者項目法人已經成立;
(四)具備開工條件;
(五)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四條 需要列入當年市級政府投資計畫,但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項目,可以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中預留相應的資金,作為擬安排項目列入市級政府投資計畫。
第五十五條 年度市級政府投資計畫應當於上一年的10月編制完畢,並上報市人民政府。
市預算內投資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列入預算。
市級財政預算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經市人代會批准後,向各縣(市)區、各部門下達市級政府投資計畫。
第五十六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每年在年初計畫中安排年度投資總量的70%左右,其餘30%左右在年度中根據項目實施情況調整安排。
年度中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計畫總量的30%左右,主要用於:
(一)年度中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需要當年安排投資的項目;
(二)需要調整的其他項目。
第五十七條 市級政府投資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市級政府投資總額;
(二)續建、新建和擬安排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額、年度投資額;
(三)投資補助、貼息及項目前期費用的總量和重點支持方向;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市級政府投資計畫應當優先保證續建項目和中央支持項目的資金需求。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決算總投資額根據項目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的契約價格確定。
第五十八條 市級政府投資計畫執行過程中,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確需調整已列入市級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及項目年度投資額的,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條 招標後的結餘資金,由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統籌安排。
中標總投資超過批准概算的,應當重新報批概算。
第六十條 市級政府投資計畫下達後,市財政局根據投資計畫籌集資金,按工程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內投資計畫要求,按照各自承擔的比例,及時、足額將投資資金撥付到位。
分年度安排的投資項目,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未及時、足額將承諾投資資金撥付到位的,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將在下一年度投資中扣減上一年度市預算內出資部分。
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未及時、足額將投資資金撥付到位的,財政部門應當暫停資金撥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計畫執行的管理,並負責對計畫的實施進行協調。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各級發展計畫部門、統計部門報送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第六十三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對市級政府投資進行稽察。
第六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項目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六條 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應當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項目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三年內不得承擔市發展和計畫委員會安排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經批准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有關投資中介機構在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招標代理、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得從事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排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評估論證意見嚴重失實的,要依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取消資質。
第六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的;
(二)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條 市級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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