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旨在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2020年3月24日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共三十四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吉林省政府 
  • 印發時間:2020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政發〔2020〕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辦法全文

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依據《政府投資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吉林省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政府投資原則、資金投向和方式應符合《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條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報批前,項目單位應落實資金來源,並提供證明資金來源落實的有效檔案。
第五條報送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時,應附具以下材料: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
(二)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材料。
第六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專家評議、公眾參與、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可以不履行公眾參與程式。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信能力的諮詢評估機構進行諮詢評估。委託評估費用由委託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中解決,不得要求被評估單位支付。
第八條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直接核減後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項目建議書批覆有效期為1年,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覆有效期為2年。
第十條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可以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投資規模500萬元及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本中應增加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部分內容;
(三)建設內容單一的項目、投資規模200萬元及以上至500萬元的項目、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單純設備購置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不再審批初步設計;
(四)投資規模200萬元以下項目可不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五)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可以簡化審批程式的其他情形,從其規定;
(六)交通、水利、機場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調整前款簡化程式範圍及方式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建立項目庫等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財政部門要根據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的政府投資計畫,結合當年財力規模、政府債務等情況,統籌研究編制本級政府投資年度預算,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政府年度投資計畫執行中,確需調整的,投資計畫編制部門應當按照相應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審批,行業管理部門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單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審批職能調整的,由承接相應職能的部門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項目單位應當按工程進度、契約約定等及時撥付建設資金,不得違規舉債、不得增加政府隱性債務、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條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並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落實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按省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人防等部門關於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程式和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工作,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
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項目竣工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方式組織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三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依據部門職責,行業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單位應當在每月6日前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2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條項目單位、工程諮詢機構等單位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通過政府網站公開。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在政府投資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政府投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分別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市(州)、縣(市)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吉政發〔2013〕2號)同時廢止,本省其他有關政府投資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共34條。第1-3條,主要規定了政府投資概念、範圍和原則;第4-11條,主要規定了政府投資決策程式和可簡化程式的情形及方式;第12-15條,主要規定了政府投資計畫編制原則、執行要求;第16-22條,主要規定了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要求;第23-30條,主要規定了政府投資項目監管要求;第31-34條,主要規定了法律責任及附則。
《管理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明確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項目概念
政府投資是指在吉林省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也就是財政預算資金直接參與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項目)的行為。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二)明確簡化審批程式
明確了可以簡化審批程式的四種情形:
一是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可以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是投資規模500萬元及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本中應增加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部分內容。
三是建設內容單一的項目、投資規模200萬元及以上至500萬元的項目、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單純設備購置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不再審批初步設計。
四是投資規模200萬元以下項目可不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三)明確投資計畫編制職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四)明確概算剛性約束
項目決策時,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如超出可研估算的10%,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直接核減後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時,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五)明確項目監管職責和重點內容
一是分別明確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和監管方式。二是明確項目單位應定期如實通過線上平台填報項目建設進度。三是明確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違規舉債、不得增加政府隱性債務、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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