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吉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則檔案,1996-01-01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吉計資字[1995]703號  
  • 發布單位:80703
  • 發布日期:1995-12-15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吉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計資字〔1995〕703號)
各市、州、縣計委(計畫局),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巨觀調控的精神和省政府領導同志的要求,為進一步搞好我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管理,完善和規範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管理程式,提高投資效益,我們在調查研究並徵求各市、州計委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吉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計畫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巨觀調控,進一步做好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管理,發揮預算內投資對整個固定資產投資結構調整的導向作用,保證預算內投資項目按合理工期,高質量、高效益地進行建設,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是指列入省財政預算,由省計委安排、省財政廳負責撥款的投資。它是省級基本建設基金之一,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部分。
第二章 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使用方向、範圍和原則
第三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為全省服務的省屬項目,跨地區、跨區域的項目,省與國家補助地方資金的配套項目以及省補助市、縣的重點項目。
第四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使用的具體範圍,包括水利、農業(畜牧、農機)、林業、氣象、農電、能源、交通、郵電、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計畫生育、民政、殘聯、環境保護、城市建設、邊境口岸、商糧貿以及公檢法司、黨政群團等建設項目。
第五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的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有經營收益的基本建設項目;非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無經營收益以及公益性基本建設項目。
第六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繼續貫徹“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和“集中資金,保證重點”的原則。
第三章 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
第七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
第八條省直各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由各部門審核後報省計委;市、州各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由市、州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州計委並報省行業主管部門;縣、市各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項目,由縣、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市計委並報市、州行業主管部門,縣、市計委平衡後,報市、州計委,同時報市、州行業主管部門;市、州計委將全部項目綜合平衡後報省計委,同時抄報省行業主管部門。省計委根據省財政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市、州計委的申請計畫及省行業主管部門的計畫安排建議,確定項目,安排計畫。
第九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額撥款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研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批准後提交開工報告,待批准新開工後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總投資在300萬元至500萬元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後,進行初步設計,批准新開工後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初步設計批准後可直接列入年度計畫。
第十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和其它投資拼盤的項目。凡是有省預算內基建投資的拼盤項目,建設單位除要履行正常的報批手續外,還要提交其它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省計委視資金落實情況確定安排預算內投資數額。
第十一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用於配套或補助項目。主要是省與國家補助地方資金的配套項目和已竣工超支的省預算內投資項目以及省補助市、縣重點項目等。省計委依據項目的有關檔案資料確定補助數額。
第十二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包括全額撥款、拼盤項目以及配套補助項目),必須打足資金,落實資金來源,並出具資金證明。對資金不落實的項目,省不予安排投資。
第四章 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畫的下達
第十三條計畫下達。基本建設項目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後,省計委根據項目建設內容和所確定的投資下達年度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項目資金支出計畫由省財政廳下達)。
第十四條計畫下達程式。省直項目直接下達給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市、州、縣屬項目下達到市、州計委,由市、州計委轉發。
第十五條項目投資許可證的發放。下達年度計畫後,項目單位到項目所在地地稅分局辦理納(免)稅登記。持納(免)稅證明,省直在長春的項目到省計委、其它項目到市、州計委領取項目計畫和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然後持省計委下達的項目計畫和省財政廳下達的資金支出計畫及投資許可證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撥款。
第五章 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實施
第十六條實行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省預算內投資項目經批准後,應確定法人(業主)。由法人(業主)對項目的籌資、建設實施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實行全過程負責。
第十七條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對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額撥款項目,根據審定概算時確定的投資數額,實行投資包乾,由省計委和項目單位簽定投資包乾責任書。
第十八條推行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建設單位要根據項目招投標管理的規定,積極推行項目招投標制度,選擇與工程類別、等級相應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對不適宜招標的特殊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選擇設計、施工和監督單位。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將中標後的標底上報同級計委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建立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預算內投資項目下達年度計畫以後,各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根據項目的工程進度,每月5日前向同級計委和財政報告計畫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投資完成等情況月報表(詳見附表)以及工程決算和分析說明書,市州計委每月10日前把所屬項目情況匯總後通過固定資產投資信息網報省計委。
第二十條建立項目跟蹤檢查制度。在項目建設工期內,省計委要不定期的會同省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對項目的建設施工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一條實行重點項目竣工決算審查制。預算內投資項目竣工以後,以重點項目或超支比較嚴重的項目,省計委將委託省工程諮詢服務中心等中介機構對項目的財務及工程決算進行審查。對合理超出概算的項目,視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助;對擅自擴大面積或提高標準超支的項目一律由項目單位自行負責。
第六章 省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對竣工投產或交付使用的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設計等單位進行初驗,按有關標準對工程作出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解決。
第二十三條初驗收後,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向省計委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並提供項目竣工的有關檔案、技術材料,省計委組織或委託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結束後,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帳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規定由省計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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