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

《四川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強化概算剛性約束,提高省預算內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7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四川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四川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發改投資規〔2023〕600號)
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2023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關於修訂投資管理有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號),對《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部分修訂。為與國家最新規定保持一致,進一步加強我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結合工作實際,我委對《四川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川發改投資規〔2022〕41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四川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強化概算剛性約束,提高省預算內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安排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建設的省本級(包括省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事業單位等)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省發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概算管理適用本辦法。
省發展改革委批覆使用其他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條  概算由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託評審後核定。其中,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廳出具初步設計行業技術審查意見,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批覆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
第四條  概算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對於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可以實行代理建設制度,所需費用從項目建設管理費中列支。
第五條  除項目建設期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外,經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六條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項目概算,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七條  經核定的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未經核定概算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核定的概算以內。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調整概算。
第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的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十條  項目單位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體責任,按照核定的概算嚴格執行。概算核定後,項目單位應當向施工圖設計單位提出限額設計要求並在發包契約中約定相應違約責任,按季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是否符合已批覆的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招標結果及契約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項目建設是否按批准的內容、規模和標準執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多家設計單位參與設計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明確由一個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負總責,統籌各專業各專項設計。
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單位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批覆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實行代理建設制度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根據核定的概算,將限額設計納入到與代建單位簽訂的契約內。
第十一條代建單位應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範和概算檔案,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要求,並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批覆後,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應符合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嚴格設計把關,避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設計原因發生超概算投資。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諮詢單位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四章  概算調整
第十五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批覆後,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突破投資概算且確需調整的,項目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程式正式申報;未按程式批准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國家和省對政府投資項目調整變更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因項目建設期內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經主管部門審核,省發展改革委覆核並委託評審機構進行專業評審後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程式辦理。由於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十七條申請調整概算的,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項目單位的項目調整概算申請檔案;
(二)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
(三)原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批覆檔案;
(四)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五)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檔案;
(七)概算調增部分資金來源方案;
(八)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項目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有未經省發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七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同時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並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後,按第十六條規定程式申請調整概算,違規超概算投資原則上不安排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查批准的調整概算費用總額,作為項目竣工決算的依據;調整概算未獲批准的項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未按規定程式核定概算或調整概算的,必須及時予以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第二十一條  因項目主管部門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第二十二條  因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許可權對項目單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兩年內暫停申報該單位其他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將其作為不良信用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上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公開曝光。
第二十三條  因設計單位未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設計質量低劣存在錯誤、失誤、漏項等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設計單位追償;省發展改革委商請有關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作為相關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四條  因代建單位、工程諮詢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省發展改革委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由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行業主管部門核定概算的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加強概算管理,嚴格控制概算。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的概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川發改投資規〔2022〕4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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