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

《達州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是達州市人民政府為了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比選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量,節約投資,體現公平,提高效率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
  • 施行地區:達州市
(達市府辦〔2013〕7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比選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量,節約投資,體現公平,提高效率,根據《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固定價比選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操作簡便、提高效率、節約時間、監督有效。
第三條在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比選,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的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達到下列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比選:
(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下同)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20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和監理服務;
(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的項目;
(四)市政府認定的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六)市政府認定的其他國家融資項目。
第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各地必須在短期內實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實施的防洪搶險救災工程,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和省、市人民政府確認的其他應急工程,不適宜進行招標的,省及省以上審批的項目經省政府同意,其他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可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比選。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比選的項目,市政府認為需要進行招標的,可以決定進行招標。
第七條比選規模限額以下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政府採購中的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確定承包人。
第八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貸款方或資金提供方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比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比選的方式規避或者代替招標。
第十條進行比選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且項目資金已落實。
第十一條市、縣(含達州經濟開發區)兩級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
市、縣(含達州經濟開發區)兩級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財政、審計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的監督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比選活動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監察。
第二章比選、比選人和比選申請人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比選包括:
(一)比選人事先公告條件和要求,從自願報名的比選申請人中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方式確定邀請2個或者3個比選申請人為比選被邀請人參加比選競爭,比選人通過比較、選擇和確定中選人的行為(以下簡稱一般比選)。
(二)比選人在四川日報招標比選網(以下簡稱川報網)公告項目的基本情況、工程發包價、預算控制價清單(結算時單價同總價比例下浮)、施工圖紙(勘察、設計、監理標除外)和報名的資格和條件,符合要求的比選申請人自願報名,並在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下,通過隨機抽取直接確定一名工程承包人的行為(即固定價比選)。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價即工程發包價,是指經財政評審或有資質的造價機構編制的預算控制價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價格,下浮比例為: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安裝工程7%;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勘察、設計、監理按照國家收費標準下浮20%。
第十三條比選項目除下列情形外,應當按照固定價比選辦法實施:
(一)因施工圖和預算控制價清單未編制而須儘快先行實施的施工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和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
(二)依法開展兩次招標失敗後經投資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為比選的項目;
(三)按規定必須進行比選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
材料等的採購。
第十四條比選人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比選項目、編制比選方案、進行比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同一項目業主的同類項目,在同一時間段實施的,可以作為一個契約段或分為若干個契約段一次比選完成。
第十五條比選申請人是回響比選要求、符合比選公告規定的資格等條件並參加比選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為比選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以及有股權關係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施工、設備和材料採購的比選。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項目中同時參加比選。
比選申請人的擬任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的項目負責人。
第三章發布公告和報名
第十六條 比選方案包括比選的範圍、對比選申請人的資質等級等要求、邀請比選申請人的數量、擬劃分契約段的數量、項目比選計畫草案等。需要中選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比選方案中註明。
比選人應當在比選公告發布3日前將比選方案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應當在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公共媒體川報網免費發布比選公告。同時川報網公開在電子數據交換網路上代為接受比選申請人自願報名。
比選公告應當載明比選人的名稱和地址,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比選申請人的資質等級、強制標準等報名條件以及報名辦法、比選方式等事項。比選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固定價比選應按照比選辦法標準格式編制比選公告,並將比選公告和契約樣本報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採用固定價比選方式的,比選人應將備案後的比選公告、預算控制價清單、工程施工圖(勘察、設計、監理標除外)和契約樣本等統一上傳至川報網發布。比選公告發布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經備案的比選公告發布後,川報網即開始接受企業報名。報名期與比選公告發布期相同。報名前比選申請人應先下載預算控制價清單和工程施工圖(勘察、設計、監理標除外)、比選申請函和契約樣本等附屬檔案,經自檢認為可以接受該工程的發包價和條件後,再正式報名。一旦報名成功並隨機抽取中選,中選人將以工程發包價作為工程施工圖和工程量清單內的包乾總價(發包價即竣工結算價)。
第二十條比選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比選申請人,不得對潛在比選申請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比選申請人提出與比選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四章一般比選程式
第二十一條比選人進行比選時,應當通知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到場監督,有關部門應當到場監督。
第二十二條 除按照固定價比選隨機確定中選人外,符合比選公告規定條件的比選申請人在2個以上等於或者少於預先確定的比選被邀請人個數的,比選人應向全部比選申請人發出比選邀請。
符合比選公告規定條件的比選申請人超過預先確定的比選被邀請人個數的,比選人在監督部門以及自願到場的比選申請人的現場監督下,按預先確定的比選被邀請人數量從比選申請人中隨機選擇確定,當場向其發出比選邀請。比選人應當將比選項目的內容、特點和要求書面告知比選被邀請人。
第二十三條 比選被邀請人根據比選項目的特點和要求編制實施方案,按比選檔案要求報價、不再報價或不報價。
比選人組建的評審委員會與比選被邀請人進行談判並進行評選。
評審委員會由比選人選派本單位有關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成員人數為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
比選人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專業人才的,應當在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補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比選申請人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
(三)與比選申請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比選公正評審的。
評審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不主動提出迴避的,一經發現,應當立即終止其參加評比。
第二十四條 評選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制定比選規則。比選規則應當明確比選程式、談判內容、評審標準、契約草案等事項。
(二)比選談判。評審委員會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比選申請人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比選申請人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三)確定中選的比選申請人。評比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比選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比選人應當按照符合項目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合理低價的原則通過比較、選擇、確定中選人。
第二十五條 除固定價比選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比選:
(一)所有比選申請人不符合比選公告規定的條件的;
(二)比選申請人少於2個的;
(三)所有比選申請人的報價高於經批准的概算投資額或者經評審的預算投資額。
第二十六條 比選人應當在報名截止後15日內確定中選人。到期未確定中選人的,比選人應將延期的理由書面通知比選申請人。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比選人應向中選人發出中選通知書,向未中選的比選申請人發出中選結果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比選人和中選人應當自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日後、10日內訂立書面契約,比選人應當自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比選人應在簽訂契約並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選的比選申請人繳納的比選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契約約定中選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契約金額的10%。雙方簽訂的契約的價格不得高於經批准的概算投資額或者經評審的預算投資額。
第五章固定價比選程式
第二十九條固定價比選的隨機抽取活動應在比選公告發布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
第三十條隨機抽取前,所有比選申請人須派擬任項目負責人親自向現場比選人代表和監督人員提交比選公告所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在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比選人代表負責對所有比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對,並通過網際網路和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息查驗核實企業的材料和不良行為處罰情況。全部核驗完畢後,在現場監督人員和比選申請人代表監督下由比選人指派的操作人員在網上填寫抽取入圍名單和信息。
第三十二條在監督人員和到場的比選申請人共同監督下,由比選人代表從確定的入圍企業中,通過網上隨機抽取一家作為中選人並現場發出中選通知書。
如果報名或入圍的比選申請人不足2家,則直接發包。若通過現場審查全部不符合要求,則重新比選。
第三十三條中選人拒簽契約的,比選人將沒收中選人的比選保證金,並在其他入圍的比選申請人中重新進行抽取。
第三十四條 比選人應在2日內與中選人談判並按照備案的契約樣本和價格簽訂契約。契約自簽訂之日起2日內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中選人確定後,則原繳納的比選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中選人將項目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原件提交給比選人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實行壓證施工,所壓證件應至契約標的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後方可退還。
第三十七條比選人應在簽訂契約並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選的比選申請人繳納的比選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比選人支付給中選人的預付款一般不低於建設項目當年建設額的10%;進度款按規定支付,額度一般不少於已完工程造價80%。
第三十九條工程完工後,比選人與中選人的竣工結算價格必須是契約價格。
第四十條本章對固定價比選程式未做規定的,按本辦法其他章節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比選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比選活動不符合本辦法程式規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後、在收到中選通知書或者中選結果通知書後3日內向有關監督部門投訴。逾期投訴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嚴格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進行委託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通過比選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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