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12月29日,彭州市人民政府以彭府發〔2015〕22號印發《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項目決策管理,項目審批管理,項目招投標(比選)管理,項目實施管理,項目結(決)算和資產、資金管理,項目監督管理,責任追究,附則9章56條,由成都市發改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彭州市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彭府發〔2015〕2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29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彭府發〔2015〕22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國有公司:
《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七屆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管理辦法

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決策科學民主、運作高效規範、監管嚴格有效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根據國家、四川省成都市的相關規定,結合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各級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資貸款、捐贈及援助資金)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資金,但政府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含)的工程建設項目;
(三)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資金,政府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不含)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以下領域:
(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通信、體育、社會保障等公益性社會服務項目;
(二)市政、水利、能源、交通、農業、林業、城鄉公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三)符合法定程式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四條 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和監督遵循以下原則:
(一)建立科學化和民主化的決策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集體決策;
(二)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監管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
(三)實行投資、建設、運營管理“三分離”的項目管理體制。
第二章 項目決策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制度,凡屬於《彭州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實施辦法》)審議範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報請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審議。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各鎮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園區管委會,根據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市委市政府專項工作安排和發展需要,向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發改、財政、審計、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聯席會議實施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儲備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後,統籌編制全市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應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調整年度投資計畫的,由項目申報部門按照《聯席會議實施辦法》的相關要求申請調整。涉及財政預算調整的,按法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按照國家工程建設的相關管理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等承擔法定責任的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不具備與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能力,沒有健全的工程管理機構和制度,沒有專業管理力量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法人單位實施的項目應實行代建制。
第九條 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或者可能對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由項目業主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要時通過聽證會、諮詢會、媒體公示等方式廣泛徵求行業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三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條 經批准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項目業主以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作為依據,開展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安全評價、水資源論證等前期工作,並按照相關行業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立項審批。項目業主按以下額度分類報批:
(一)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的項目,項目業主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市發改局進行審批。
(二)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以下(不含)的項目,項目業主以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作為依據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以下簡稱“市評審中心”)評審論證後,報市發改局進行審批。
(三)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的項目,項目業主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市發改局審批。審批通過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評審中心評審論證後,報市發改局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業主在報批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項目建議書或1000萬元以上(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必須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安全評價、水資源論證等法定審批前置要件。對未取得相關前置要件的,市發改局不得予以審批。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比選)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業主須將項目招標(比選)範圍、招標(比選)方式、招標(比選)組織形式等招標(比選)事項編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發改局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的招標(比選)事項進行招標(比選)核准。
採用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等招標方式的項目,需報請市政府同意後,進行招標核准。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應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投資估算,以及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關於初步設計檔案編制的要求,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投資概算。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檔案報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批;投資概算經市評審中心評審後,報市發改局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經市發改局批准後的投資概算是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業主在施工圖設計、招標(比選)控制價編制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突破。
第十七條 投資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投資概算超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投資估算5%的,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重新報批。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及投資概算,按照國家現行的設計規範、規程、技術標準和規劃設計條件進行施工圖設計。項目施工圖設計完成後,需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項目,項目業主應依法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審查合格和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使用。行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比選)管理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比選)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採購,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比選)核准,履行招標(比選)程式。依法不招標(比選)的項目,項目業主按照相關規定自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比選)的項目,項目業主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投資概算批覆中對應的投資限額編制招標(比選)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報市評審中心評審,經市評審中心評審後的招標(比選)控制價是招標(比選)的最高限價。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比選)嚴格執行備案制度。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招標(比選)公告、招標(比選)檔案及補遺檔案、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事項進行備案;市發改局負責對招標(比選)公告、中標(中選)候選人公示、招標代理機構比選公告、委託招標代理契約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比選)的項目,應按規定在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在簽訂項目相關契約時,應對各類契約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契約的嚴密性、合法性。凡屬於《彭州市契約審查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審查範圍的重大契約,須提請市契約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行業契約管理的相關規定嚴格進行契約備案審查,發現契約條款與招標(比選)檔案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不符的不予備案,並責成項目業主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條 項目業主應在招標(比選)檔案和承包契約中載明 “因勘察或設計原因造成結算價高於中標價的,勘察或設計單位應賠償招標人相應損失”以及“工程最終結算價以審計機關審計結果為準”的條款。
第二十五條 項目業主及招標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審查工作,及時報送、完善相關備案資料,其中中標備案、契約備案需在事後5個工作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批覆的建設標準、規模、內容和周期,以及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施工設計圖進行實施,項目業主和各方責任主體應認真履行契約,嚴禁擅自改變工程建設標準、規模和內容。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行業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行業主負責制,項目業主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工程項目建設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對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項目建設的各方責任主體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並上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第三十條 項目業主應在項目開工後30日內,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入庫手續;市統計局應依法做好項目入庫指導服務工作,確保項目應統盡統。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代表項目業主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按照中標(中選)檔案的承諾派駐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建設期間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項目業主同意,並按照項目所屬行業有關規定履行手續。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施工設計圖變更、地質條件變化、招標(比選)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和工程量誤差修正等原因導致工程變更,確需對中標(中選)契約價進行調整的,項目業主須嚴格按照《聯席會議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報批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項目業主應在中標(中選)契約價調整報批前履行以下手續:
(一)項目業主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變更方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
(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行政主管部門、市評審中心、項目業主以及有關責任單位進行現場踏勘,對變更方案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核實,並出具審查意見。屬於相關行業規範認定的重大設計變更事項,需經原施工設計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報原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規劃、國土、環保等條件改變的,需報相關部門進行審批。
(三)項目業主委託市評審中心依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方案審查意見,對工程變更涉及的所有分部分項工程造價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由於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國家規定允許的原因,導致原批覆投資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業主應委託市評審中心對調整後的投資概算重新進行評審,經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原審批機關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項目施工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完成工程各項建設內容後,項目業主應按照建設項目所屬行業驗收管理的相關規定,在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開展交(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十七條 參與驗收的各方責任主體應依法對工程建設的相關環節進行審查,審閱工程檔案資料並實地查驗建築工程和設備安裝情況,對工程施工質量作出全面的評價並出具明確意見。
第三十八條 項目交(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業主應及時按照項目所屬行業的規定,將工程驗收報告及有關資料報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交(竣)工驗收備案。驗收不合格或工程質量不達標的工程項目,項目業主必須組織整改直至驗收合格。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辦理工程結算。
第六章 項目結(決)算和資產、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項目交(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業主應及時與施工單位開展工程結算編制工作,並將工程結算資料報請市審計局進行工程結算審計。
工程結算審計後,項目業主應及時編制財務決算資料,報市審計局進行財務決算審計。
第四十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計監督,並根據需要對重大工程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業主應在完成財務決算審計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局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四十二條 項目業主應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下達30個工作日內,按照財務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事項,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台賬,報市國資辦備案。
第四十三條 項目業主在固定資產登記入賬後,應在市財政、國資部門的監督下,及時將資產向管理(使用)單位移交。固定資產管理(使用)單位應對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負責,如資產發生變化,應及時向市國資辦報告。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嚴格執行國家、四川省、成都市關於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項目業主應按照契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各項財產物資的原始登記,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並按照規定向市財政局、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第四十六條 項目所屬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通知市財政局暫停撥付資金並責令項目業主追回已付款項: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超規模、超標準建設的;
(二)未按規定招標(比選)並簽訂契約的;
(三)項目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轉移、擠占、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其他違反契約約定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七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全過程公示管理,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對項目的審批、招標(比選)、施工建設、概算執行、竣工驗收等相關信息應在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網上及時進行公示。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在辦理政府投資項目有關手續時,必須在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網上核實該項目上一流程辦理的公示情況。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發改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審批、指導協調、項目稽察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監管;
(三)市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四)市監察局負責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
(五)市規劃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發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園林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行業監管;涉及審批事項的,做好相關手續的辦理和監督;
(六)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牽頭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負責聯席會議相關日常工作;
(七)市評審中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招標控制價的評審和工程變更造價的審核工作;
(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為項目招標(比選)活動提供場所和場內管理服務。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 項目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招標(比選)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比選)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的;
(四)轉移、擠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不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社會影響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按工期要求推進項目實施的;
(七)未對項目進行全過程公示的;
(八)未經交(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九)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各類行政審批、備案和結(決)算審計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參與項目工程諮詢、造價諮詢、環評、安評、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政策法規進行處理,並將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不良行為信息在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網進行公示,禁止其在本市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扣減服務費用,依法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工程諮詢、造價諮詢、環評、安評、招標代理、勘察、設計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預算編制的過程中,弄虛作假、嚴重錯漏或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變更檔案及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四)監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監理職責的;
(五)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有關招標投標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應急工程項目,按照搶險救災工程和應急工程項目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國家、四川省、成都市審批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局負責解釋,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後,國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新規定的,相應條款按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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