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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完善科學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內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債券轉貸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處置國有資產(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資金等法律法規明確屬政府性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市屬國有企業全額投資建設的市本級公益性或準公益性(經營性收入不足以補償成本)基礎設施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中央、省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發改部門為市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論證、項目庫建設與管理、投資計畫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節能審查、招標事項核准、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審查,以及綜合協調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預、結(決)算評審管理規章制度,管理預、結(決)算評審業務;建立預、結(決)算評審中介機構庫,並對庫內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質量和效率的考核;委託中介機構獨立開展工程預、結(決)算評審工作,支付評審費用。
市審計機關負責編制並報批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項目並聯審批、審批代辦的牽頭組織工作。市自然資源部門牽頭負責項目建設用地規劃階段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並聯審批組織工作。市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分別牽頭負責各自行業領域的項目施工圖聯合審查、施工許可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並聯審批組織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參與和配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工作。
以上職能部門的各類批覆檔案,應當及時抄送相關部門。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的主體責任,負責開展前期調研,編制並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申請將項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未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前由主管部門負責);負責依據批准的建設規模編制並報批設計方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等有關真實詳盡資料以及自行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項目預、結(決)算編制及報審;提供項目評審所需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在收到評審機構徵求意見稿5個工作日內,簽署書面反饋意見並蓋章,逾期不簽署的視為同意;按照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進行招投標、支付工程款和辦理交付使用資產;負責建設期的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申請、建成後竣工驗收申報、辦理資產和資料移交等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組織實施、竣工驗收、資產移交等全過程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評審並批覆許可權內的工程預、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政府投資條例》《關於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的意見》(撫府發〔2011〕24號)等有關規定進行立項,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簡化審批程式。
第七條 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一)項目建設單位(確定前由主管部門)向市發改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發改部門按有關規定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意見,對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組織論證審核,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市發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市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證明檔案,辦理選址、核定用地面積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項目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法人。
第九條 項目設計。
(一)規劃方案設計。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規劃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規劃方案設計,規劃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批;
(二)初步設計。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規劃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報市發改部門審批;
(三)施工圖設計。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紙設計完成後,應當按規定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核。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審查意見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分別對設計施工圖、報審施工圖、審定施工圖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編制工程預算。
第十條 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儲備制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前期謀劃調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並經市發改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後,錄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儲備庫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遵循先立項、後預算評審、招標採購、再施工建設的程式。初步設計方案未經市發改部門批覆和工程預算未經市財政部門評審或備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招標,不得開工建設,不得撥付建設資金。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預算控制投資規模,在開工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人防、消防、安全、環評、水保、節能、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做好招投標工作。項目招標事項由市發改部門在審批項目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代可研)時同步核准。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
第十三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轉為固定資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章 項目預結(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額在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預、結(決)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自行委託中介機構評審,評審結果按規定審批後作為工程預算、招標控制價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額在400萬元(含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預、結(決)算先由項目主管部門進行評審,再由市財政部門委託中介機構評審,中介出具的評審結果作為工程預算、招標控制價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初步設計批覆的建設內容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及突破預算投資。確因重大政策、規範標準調整,或施工圖設計有重大技術調整,或設計有錯誤,需在項目契約價款範圍外增加或變更工程的,先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增加或變更意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增加或變更工作內容合理性、必要性等方面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
(一)增加金額低於契約價款5%(或500萬元)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批准,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相關變更籤證手續,工程竣工後直接辦理結算;
(二)增加金額超過契約價款5%(或500萬元)以上的,經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同意的,轉市財政部門評審。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後,應當依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的規定,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各項賬務處理及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對評審結果,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項目建設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及說明書、批覆檔案,抄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財政部門、市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將市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計畫、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按照招標或其他的政府採購方式訂立的契約,在市政府批覆、契約訂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市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市審計機關根據上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管理規定和市政府要求,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進行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等。
市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經審計計畫下達機關批准。
市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將審計結果報告市政府,並抄送市財政部門、被審計單位或有關單位。
第二十條 工程價款支付。
(一)建設項目投資額在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前,撥付工程款不超過經招標後的施工總契約價款的80%;工程結算經項目主管部門評審後,支付至評審結果的97%;
(二)建設項目投資額在400萬元(含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前,撥付工程款不超過經招標後的施工總契約價款的80%;工程結算經項目主管部門評審後,支付至評審結果的85%;經市財政部門委託中介機構評審後,支付至評審結果的97%。
餘下3%的價款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按住建部有關保修規定執行。缺陷責任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當在質保金中扣除;缺陷責任期期滿後,一次性無息退還質保金。
第五章 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和動態管理“中介超市”,為項目建設單位、審批審核部門購買中介服務提供統一平台,並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審批審核部門從“中介超市”中依法依規確定中介服務機構承接中介服務項目。各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進行分類管理。
對中介機構的服務和管理,實行“一庫建設、全市通用,一地入庫、全市通用,一處失信、全市受限”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機構接受市財政、審計機關或其他單位委託參與項目工程結(決)算,前期已參與該項目概算、預算或結(決)算編審服務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對出具的審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經財政抽查、審計發現多計工程款超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質量標準》規定的綜合誤差率的,或者出具不實審核結果造成損失的,除依本辦法第二十四到第二十六條規定作出處理外,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相關的造價諮詢委託契約中明確以上內容。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所委託的造價諮詢中介機構編制的工程預算、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結算出現以下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造價諮詢中介機構編制的工程預算,被項目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審定綜合誤差率超過10%,項目建設單位有權不予支付該機構預算編制費,並及時通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同一家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出現上述情形一年內累計超過2次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記錄不良行為。自記錄不良行為之日起3年內,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不得向其委託相關中介服務;
(二)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結算檔案經項目主管部門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審核,施工單位結算送審金額超出項目主管部門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出具的審核結論5%,項目主管部門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審核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相關的造價諮詢委託契約中明確以上內容。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審核工程結(決)算的,經市財政部門評審,出現以下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市財政部門審定其綜合誤差率超過5%,有權不予支付該次工程造價諮詢費用,並及時通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同一家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出現上述情形一年內累計超過3次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記錄不良行為。自記錄不良行為之日起3年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向其委託相關中介服務;
(二)市財政部門審定其綜合誤差率超過10%,有權不予支付該次工程造價諮詢費用,並通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同一家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出現上述情形一年內累計超過2次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記錄不良行為。自記錄不良行為之日起3年內,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不得向其委託相關中介服務。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的造價諮詢委託契約中明確以上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市審計機關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評審、審計工程結(決)算的,經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審查後,出現以下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審定其綜合誤差率超過3%,有權不予支付該次工程造價諮詢費用,並及時通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同一家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出現上述情形一年內累計超過3次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記錄不良行為。自記錄不良行為之日起3年內,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不得向其委託相關中介服務;
(二)審定其綜合誤差率超過5%,有權不予支付該次工程造價諮詢費用,並及時通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同一家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出現上述情形一年內累計超過2次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記錄不良行為。自記錄不良行為之日起3年內,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不得向其委託相關中介服務。
市財政部門、市審計機關應當在相關的造價諮詢委託契約中明確以上內容。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住建、水利、交通運輸、工業與信息化、發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依法對項目招投標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管。房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氣象、應急管理、人防等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決)算評審、審核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和注意的事項: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審批規定,切實履行項目預、結(決)算和工程造價的主體責任;
(二)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發生的有關諮詢服務費用、審核費用在項目管理費用中開支,列入項目成本。對於投資金額較大、施工時間較長、工程數量較多、涉及專業複雜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對項目造價諮詢、造價管理開展全過程跟蹤服務;
(三)授權委託專門責任人,代表建設單位全權負責協調項目預結(決)算財政評審、審計具體工作;
(四)按要求及時提供財政評審、審計機關審計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因項目建設單位延誤、拒絕或提供虛假資料,導致評審報告延期或因評審資料失真導致評審結論出現誤差的,其責任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五)在市財政部門評審、審計機關審計過程中需要核實或取證時,應積極配合,不得阻撓、拒絕或提供虛假情況;
(六)對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提交的評審意見、審計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反饋、確認,逾期不反饋的,視同無異議;
(七)建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基建檔案管理的要求做好項目建設全過程資料的歸集、存檔、保管和移交工作,並按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要求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一套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工程計價規範、工程結算編制的要求,結合江西省和我市現行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工程結算,並對工程結算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高估冒算,不得在審核、評審過程中隨意補充項目工程結算資料。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契約或協定,對工程計價簽證、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在項目工程結算審核、評審過程中,對需要監理單位提供的資料、數據、說明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一條 項目其他參建單位按規定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配合建設單位、市財政部門、市審計機關儘快完成項目工程預結(決)算審核、評審、審計工作。
第三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做好市本級建設工程造價問題的處理和解釋工作,市住建部門還應做好省內外入撫的造價諮詢企業的登記告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投資評審規定和操作規程,委託中介機構獨立對建設單位委託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進行監督管理,並對庫內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質量和效率的考核。
第三十四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對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提供協審服務的,應當嚴格把關,依法審慎進行,並加強全過程監管;不得對中介機構出具的結果未經覆核直接予以認定;
(二)對違反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出具審計決定書;對依法應當由公安、紀律監察、檢察機關等部門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七章 項目移交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編制不少於2套工程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1套(原件)。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對項目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使用單位的,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提交移交使用報告。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並已對存在問題整改完畢,經複查合格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向使用單位提交移交報告;
(二)移交項目檔案資料。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後(或移交使用報告提交後)1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並與使用單位共同簽署《建設項目檔案交接清單》;
(三)簽署《建成項目交接確認書》。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檔案資料完成移交的同時與使用單位簽署《建成工程項目交接確認書》。自雙方簽署交接確認書之日起,使用單位正式接收使用。
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備移交條件的建成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並經使用單位認可後,方可按程式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 項目移交後,在質量保修期內,項目建設單位仍須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及契約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使用單位協助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在項目質保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組織評審和審計機關審計發現工程價款、其他服務費用存在多計或少計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依法據實結算;對已多付的工程價款和其他服務費用,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追回;對發現的違紀違法、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單位和現場管理人員、監理、造價從業人員責任追究機制。
(一)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國土空間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現場管理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失職瀆職,非法簽證變更工程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三)施工、監理、造價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範的,及時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查實後,按規定記錄不良行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評優評先等的重要依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上述單位及從業人員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互串通、捏造事實、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建設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虛報、重複計算工程量,多付工程價款和其他費用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主動退還;逾期不退還的,通過民事仲裁或者訴訟途徑解決。對惡意串通騙取國家資金的,可以通過請求法院確認契約無效等法律途徑解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人員、財政部門評審人員、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在履行審核、評審、審計工作職責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核、評審、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故意隱瞞重大事項的;
(三)未按審核、評審、審計程式實施審核、評審、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
(四)違反相關紀律、廉政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6月1日前已招標或已發布招標檔案的工程項目,按契約、招標檔案和原辦法執行。《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進一步規範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評審審計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撫府辦發〔2013〕2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含辦公室)以前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各縣(區)政府和撫州高新區、東臨新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