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8月17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索 引 號:014500815/2021-08044
  • 主題分類:商貿、旅遊、海關
  • 發文機關:江西省人民政府
  • 組配分類:政策法規
  • 文號:省政府令 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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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易煉紅
2021年8月17日

內容全文

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七條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庫,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對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審計、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未通過評估的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組織實施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單位(以下統稱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前款所稱的項目審批部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家及省級開發區、贛江新區實行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成立的行政審批部門,以及其他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具有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職能的部門。
使用本級政府預算安排資金的項目原則上由本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上級部門預算安排的項目補助資金,應當作為本級政府預算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工程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
項目單位應當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估算投資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招標實施方案,對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予以明確,並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項目單位應當落實資金來源,並能夠提供落實資金來源的有效檔案。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已經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用地性質不調整的改建、擴建項目除外);
(二)節能審查意見(國家規定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項目外,項目單位通過江西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由線上平台生成項目代碼。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一項一碼。
第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項目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諮詢機構評估、專家評議、公眾參與、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涉及國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項目可以不履行公眾參與程式。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實施建設和控制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經審批部門認定確需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二十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註明批覆檔案的有效期。項目建議書批覆有效期為一年,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覆有效期為二年。
項目批覆檔案需要延期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的三十個工作日前,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一件批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一、二、四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簡化程式的內容,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細化。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投資項目,其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編制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根據有關規劃、年度工作任務,結合財政收支情況編制,並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計畫編制部門及時下達。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主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計畫執行部門,並抄送審計部門。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根據經批准的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
經批准的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是安排政府投資的依據,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由原計畫編制部門制定調整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編制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計畫的績效管理。績效目標作為申請和安排政府投資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計畫和績效目標應當做到同步申報、同步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下達部門應當每年對政府投資計畫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組織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式,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一)擬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擬對建設規模調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擬變更主要建設內容及技術標準的;
(四)擬對設計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類變更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項目審批部門調整審批。
單個項目審批變更不得超過一次。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重新審批或者調整審批:
(一)項目已基本建設完成的;
(二)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按時支付。
項目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五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管理,項目審批部門履行投資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項目單位對投資概算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落實資金來源後,提出投資概算調整方案,附與調整投資概算有關的材料,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非因前款規定的原因的投資概算調整,經原項目審批部門同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方可申請投資概算調整。有權部門應當對項目單位等相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投資概算調整按照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其中,申請投資概算調整增加幅度超過原核定投資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還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概算調整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經原審批部門審核投資概算調整增加幅度確需超過原核定投資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由原審批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程式完成竣工驗收工作,聯合驗收自受理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建設單位補正和整改時間),其他領域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竣工財務決算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核批覆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
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單位是否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及時報送項目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批准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四)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二個月內,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除涉密項目外,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三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誠信管理制度,對參與建設的項目單位以及建設管理代理機構、諮詢、評估、設計、監理、建設、供貨等單位的履約或者執業情況,依法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辦理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接。
項目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收集、報送項目實施參與單位的各類信用信息,並依法在“信用中國(江西)”網站公示。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在履行項目審批職責時,應當主動通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詢、套用項目信用信息,並依法加強分級分類監管。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重大失誤情形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將相應信息依法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政府投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及省級開發區、贛江新區的政府投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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