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6月7日印發上饒市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7日
- 發布單位:上饒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完善監管體系,推進勤廉上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項目策劃生成、立項審批、招投標事項監督、契約監督、項目實施、工程項目概算調整、項目資金監督、項目後評價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 政府投資原則、方式及資金投向應當符合《政府投資條例》和《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控制投資。嚴禁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禁景觀、綠化、亮化的過度化。
第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按照江西省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有關規定的要求,對主審以外材料,實行容缺辦理,加快項目審批。
第七條 對擬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建設的項目,需經本級政府研究同意,並嚴格按照省、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要求執行。
第八條 對擬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的項目(原則上投資1億元以上),需經本級政府研究同意,並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且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第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節能審查,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審批。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政府採購、預算資金管理和監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運輸、政務服務管理等具有相關行政審批或行政監管職能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式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
(二)申請項目代碼,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審查以及根據項目情況按規定必須完成的相關審查,同時審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批准、地勘報告等;
(五)政府或有關部門對項目總體方案規劃設計方案審查;
(六)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審批;
(七)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預算審查等;
(八)招標檔案備案和依法招標;
(九)簽訂契約;
(十)施工許可,開工建設,規劃放線、驗線;
(十一)項目單位自驗收,自然資源、住建、人防等部門聯合驗收;
(十二)結、決算審查;
(十三)資產移交。
對需要基坑開挖、土石方平整工程量大的項目,可分階段立項,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用地和基礎規劃審批意見,住建部門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一般項目施工許可階段審批時限縮減為4個工作日。公路工程一般項目施工許可階段審批時限縮減為7個工作日。其他領域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總責,並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申報建設項目,辦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土地、水土保持方案、生態環境、建設、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
(二)根據建設項目需要,負責組建項目管理的組織機構,確定行政、技術、財務、質量、安全等負責人;
(三)組織初步設計檔案的編制、審核、報批等工作,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設計交底,組織編制施工圖預算;
(四)依法對建設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及設備等組織招標,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履行契約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五)負責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六)遵守建設項目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基本建設程式組織項目建設;
(七)負責籌措項目建設資金、制定年度資金計畫和施工計畫,對工程質量、進度、工期、安全生產、資金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各參建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契約;
(八)督促參建單位完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落實施工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對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負責;
(九)通報項目建設情況,按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報送計畫、進度、財務等統計報表;
(十)負責組織項目工程交工驗收、完工結算、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完善竣工前各項工作,申報項目工程竣工審核,組織竣工驗收,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後的資產交付使用,並依法辦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項目建設檔案資料收編整理工作,檢查驗收各參建單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負責申請項目工程竣工前的檔案資料報驗工作,負責竣工資料的移交和備案。
第二章 項目策劃生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未通過評估的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市關於工程建設項目策劃生成“一把抓”工作的有關要求及各自發展規劃需求,統籌做好政府投資五年規劃、三年滾動計畫、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工作。未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財政預算資金。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於每年9月1日—10日,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商自然資源部門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通過上饒市多規協同平台對項目是否符合各自專項規劃、行業技術要求開展合規性審查,提出本領域、本地區的項目建設條件。
第三章 項目建設監督管理
第一節 項目前期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項目單位應當落實資金來源,並能夠提供落實資金來源的有效檔案。
除國家及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使用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的項目由本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對上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補助資金,應當作為本級財政預算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節能報告的委託評估費用以及委託中介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價的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項目外,項目單位通過江西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由線上平台生成項目代碼。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一項一碼。
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對特定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審批程式:
(一)對列入本級或上級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範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
(二)對改擴建項目,投資規模500萬元及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維修改造、以設備購置安裝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並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等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直接審批初步設計;
(三)對投資規模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可以合併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再審批初步設計;
(四)對為應對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通過建立綠色通道、部門集中會商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實施建設和控制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經審批部門認定確需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依據設計概算組織進行施工圖設計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市本級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由市住建局統一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並組織編制、審查施工圖預算(按規定屬於財政投資評價範圍的項目,財政部門依法依規組織開展預算評價工作),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經核定的初步設計概算。按規定需公開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編制招標控制價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節 招投標事項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對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查備案,並按有關規定在相關媒體上同時發布招標公告。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和施工圖預算的評價結果合理確定招標控制價。
第三節 契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和中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簽訂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二十七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按項目單位要求提供相應履約擔保手續後方可簽訂契約。
採用履約保證金方式的,保證金應從中標人註冊地基本帳戶支付。履約保證金在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按規定退回至中標人註冊地基本帳戶。
採用履約保函方式的,中標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履約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簽發之日起至契約約定的完工工期後三十日。工程延期的,保函的有效期應相應順延或續保。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標後管理,對施工、監理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和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等在施工現場的工作時間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經理、主要技術管理人員、項目總監、駐場監理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因不可抗力確需更換的,須經業主單位同意後,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施工現場公布。
項目單位應加強監管,嚴防中標單位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一窗受理、聯合驗收、限時辦結、統一出件”的模式完成聯合驗收工作,聯合驗收自受理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聯合測繪中介時間十個工作日)。其他領域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竣工財務決算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核批覆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單位完成竣工結算後應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依法辦理公共資產登記,納入公共資產監督管理或錄入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節 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經批准的初步設計範圍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變更應嚴格執行申報、審核、備案、預算評審制度。工程變更審批程式:
(一)工程變更不增減契約價的由項目單位、設計單位及監理單位會同審定後實施。
(二)工程變更增減契約價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審核,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或原預算評審部門同意後實施。
(三)工程變更增減契約價1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單位編制變更設計方案、預算,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財政部門組織評價,並報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實施。
(四)因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需緊急變更的特殊情況而又無法及時按正常程式履行變更申報手續的,項目單位應先行主持現場變更工作,變更方案實施的同時應告知相關部門,並在契約條款時效內補辦變更手續。
(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涉及施工圖變更的應由原圖審單位進行圖審,並報住建部門備案,涉及消防設計審查的,需重新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
交通、水利等其他領域項目應按上述要求結合行業有關規定實施工程變更。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隱蔽工程實行會簽制度,並做好記錄。重大隱蔽工程,項目單位應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人員現場簽證。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共同現場簽證的,項目單位可先組織實施,事後核查補簽。會簽記錄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誠信管理制度,對參與建設的項目單位以及建設管理代理機構、諮詢、評估、設計、監理、建設、供貨等單位的履約或者執業情況,依法納入上饒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辦理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上饒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接。
項目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收集、報送項目實施參與單位的各類信用信息,並依法在“信用中國(江西上饒)”網站公示。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在履行項目審批職責時,應當主動通過上饒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詢、套用項目信用信息,並依法加強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監理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
第五節 工程項目概算調整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落實資金來源後,提出投資概算調整方案,附上與調整投資概算有關的材料,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非因前款規定的原因的投資概算調整,經原項目審批部門同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方可向原審批部門申請投資概算調整。有權部門應當對項目單位等相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投資概算調整按照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其中,申請投資概算調整增加幅度超過原核定投資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還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概算調整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經原審批部門審核投資概算調整增加幅度確需超過原核定投資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由原審批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項目單位申請概算調整的請示;
(二)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本和批覆核定檔案;
(三)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四)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
(五)資金來源證明。
第六節 項目資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資金應實行專賬管理,按年度計畫、契約約定和工程進度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按時支付。項目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項目單位依法辦理工程款項撥款手續,從項目專戶轉入承包方註冊所在地的基本賬戶,財政部門應按要求對工程款實行“陽光支付”制度。
(一)預付款比例不低於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不高於契約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並應在契約中明確擔保條件和支付方式,其支付方式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施工組織設計及年度工程計畫合理確定。
(二)進度款撥付必須滿足契約約定的質量標準和進度要求,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實際完成工程量價款的百分之七十,竣工結算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過工程量價款的百分之八十。
(三)竣工價款結算應提供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四)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後清算。
(五)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章 項目後評價管理
第四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項目建設的後評價管理。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財政部門應安排項目後評價工作經費。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項目後評價要求,向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交項目自評報告,自評包括:項目概況、實施總結、效果評價、目標評價等內容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承擔後評價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獨立自主地開展後評價工作,並按時間要求提交項目後評價報告。承擔或參加過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後評價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重大失誤情形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將相應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國家、省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具體事項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相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精神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22年6月7日市政府以饒府發〔2022〕9 號印發了《上饒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饒市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完善監管體系,推進勤廉上饒建設,市發改委在會商市直相關部門並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牽頭起草了《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以市政府名義正式印發實施。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市有關規定。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總則、項目策劃生成、項目建設監督管理、項目後評價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從項目策劃生成、立項審批、招投標事項監督、契約監督、項目實施、工程項目概算調整、項目資金監督、項目後評價等方面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第一章總則,主要是對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全生命周期概念、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有關部門職責、項目基本建設程式、項目單位職責等進行說明;
第二章項目策劃生成,主要是對項目決策程式、計畫編制要求、投資計畫內容等進一步規範;
第三章項目建設監督管理,主要是對項目前期管理、招投標事項、契約、項目實施、工程項目概算調整、項目資金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章項目後評價管理,主要是對項目後評價管理、後評價自評報告、後評價委託等進行說明;
第五章法律責任,主要是對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有關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第六章附則,主要是進一步明確制定行業管理相關細則、市屬國有企業管理辦法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