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是江西省國資委於2021年8月27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國資委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關於印發《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國資規劃字【2021】89號
關於印發《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出資監管企業:
《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經省國資委第11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國資委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出資監管企業規範投資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法》,參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2017第34號)、《中央出資監管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2017第3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資監管企業,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權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所稱投資是指出資監管企業境內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股權投資;重大投資項目是指出資監管企業公司章程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集團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未明確規定的,是指總投資額大於5000萬元或超過上年度淨資產額5%以上的投資項目;主業是指由出資監管企業依據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規劃確定,並經省國資委審核批覆的主要經營業務(含培育主業),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條 省國資委以國家和全省發展戰略綱要為引領,以全省國有經濟和出資監管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為依據,以最佳化資本布局、把握投資方向、嚴格決策程式、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範、管控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指導和推動出資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管理。
第四條 出資監管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投資管理體系,健全投資管理機構,科學編制投資計畫,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強化後評價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第五條 出資監管企業投資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戰略引領。服從服務國家和江西省發展戰略,符合國資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堅持聚焦主責主業,注重境內外業務協同,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
(二)依法合規。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遵守國有資產監管有關制度規定,程式規範,合規投資。
(三)能力匹配。投資規模應當與自身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行業經驗、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相適應。
(四)合理回報。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加強投資項目論證,嚴格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收益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六條 省國資委建立並最佳化投資項目線上監管信息平台,對出資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出資監管企業應建立並最佳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快與省國資委線上監管信息平台對接,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對投資項目論證決策、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程全面管理。
第七條 省國資委根據監管要求,制定出資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調整。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出資監管企業一律禁止投資;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出資監管企業依據自身發展戰略規劃依法依規自主決策。出資監管企業應當在省國資委發布的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更嚴格、更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第八條 省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管理、產權管理、考核分配、審計監督、幹部管理、監事會監督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出資監管企業投資活動的全過程監管。
第九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投資隊伍建設,認真履行投資決策程式,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體系。
投資管理制度體系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資風險管理制度;
(六)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八)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九)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十)混合所有制企業投後評價監管制度;
(十一)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十二)投資負面清單制度;
(十三)其他應納入投資管理制度體系的內容。
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當按照企業公司章程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後報送省國資委。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按照自身發展戰略規劃科學編制年度投資計畫,加強編制的預見性、科學性和嚴謹性,提高計畫的執行力度;對確需調整或新增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制度,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式,並通過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一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畫報送省國資委。年度投資計畫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的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含本行業負債率的平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含非主業投資占年度投資計畫總額比重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
(五)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省國資委依據出資監管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主業清單、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從投資方向、規模、結構和能力等方面,對年度投資計畫進行備案管理;對存在問題的年度投資計畫,在收到報告(含調整計畫)後的2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出資監管企業應根據省國資委意見作出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十二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戰略規劃和主業清單,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以及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必要時開展盡職調查,並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等程式。
第十三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機制,對投資決策實行規範管理,科學制定對所屬企業授權投資決策的內部管理制度,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作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檔案,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檔案上籤字,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
第十四條 出資監管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開展非主業投資的,通過與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省屬國有企業、中央企業等合作的方式開展,並報送省國資委進行事前合規性審核。
出資監管企業境外非主業投資項目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式後,在向有關部門首次報送檔案前,向省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展境外非主業項目投資的請示;
(二)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檔案;
(三)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的決策檔案;
(四)財務總監或財務負責人出具的財務意見書;
(五)法務總監或法務負責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項目融資方案及對資產負債率的影響;
(七)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包括有關契約(協定)草案,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資信情況和股權比例等。
省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進行事前合規性審核,在收到相關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向出資監管企業反饋意見,必要時可聽取有關部門意見,也可召開專家論證會或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對相關投資項目進行論證。
省國資委反饋事前合規性審核意見包括以下三種方式:
(一)合規性審核通過。
(二)整改通知。對項目存在的問題,提示項目存在風險,提出整改意見,待出資監管企業完成整改後,重新報送省國資委審核。
(三)不予合規性審核通過。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不予合規性審核通過。
第四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五條 省國資委對出資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隨機監督抽查,重點檢查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示。出資監管企業要強化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審計,並督促落實整改。
第十六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重大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家政策調整、投資條件變化、投資方案重大調整等,導致投資額超過決策確定額度20%以上(含20%)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必要時啟動重新決策程式,確定項目是否繼續、調整、中止、終止或退出。
第十七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分別於每年一、二、三季度後的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通過線上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省國資委,並對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投資事後管理
第十八條 省國資委聘請專業諮詢機構,對出資監管企業年度投資項目整體或抽選單個項目,開展後評價工作,強化後評價結果運用,後評價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鈎。
第十九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機制,原則上重大投資項目要實現後評價全覆蓋,通過項目後評價,完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提升投資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國資委指導督促出資監管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必要時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對出資監管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相關出資監管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提高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二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要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項目實施過程中風險預警和處置、投資後項目運營風險防控。
第二十三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比例(非主業投資比重不得超過本年度投資計畫總額的10%),加強對非主業投資項目風險管理,建立相應的風險防範機制;債務風險較高(資產負債率超過行業平均水平)的,原則上不得因投資推高負債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子企業資產、財務和業務獨立性,減少母子企業,子企業與子企業之間的風險傳染。
第二十四條 出資監管企業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股權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諮詢機構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境外投資項目應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和商業保險,將保險嵌入風險管理機制,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實施聯合保險和再保險,減少風險發生時所帶來的損失。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出資監管企業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國資委鼓勵支持出資監管企業創新發展,建立投資活動容錯機制。除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事項外,出資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因重大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影響預期目標實現,但其決策、實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管理流程,領導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經履行相關程式後,在領導人員考核、任免和經濟責任審計時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省國資委責令其改正,視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省國資委對出資監管企業開展高風險投資業務有專門規定的,應該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贛國資規劃字〔2017〕253號)及《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贛國資規劃字〔2017〕254號)同時廢止。
出資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一、不符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家(地區)、江西省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政策的投資項目。
二、不符合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投資項目。
三、不符合出資監管企業功能定位、發展戰略規劃的投資項目。
四、未明確項目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五、未按規定完成必要的論證及決策程式、不符合投資管理制度的投資項目。
六、與出資監管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實際籌融資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資項目。
七、 預期投資財務內部收益率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或5年期國債利率的商業性投資項目。預期投資財務內部收益率低於投資所在國(地區)10年期國債(政府債)利率的境外投資項目。
八、其他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家(地區),以及省、市禁止的投資項目。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目的
為適應投資監管工作新要求,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項目投資監管,防範投資風險,更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修訂《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二、修訂主要依據
國務院國資委和部分省(直轄市)國資委的現行投資管理辦法,以及《關於進一步強化出資監管企業監督工作12條措施》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檔案總體概況
《辦法(修訂稿)》共有二個部分組成:辦法正文和負面清單。
1、辦法正文,共八章三十條,包括:
第一章總則5條,主要是對制定《辦法》的目的,投資監管目標任務、出資監管企業投資主體定位和工作要求進行了表述,並對《辦法》所稱重大投資、股權投資、主業、非主業等概念進行了定義,對企業投資應遵循的原則進行了闡述。
第二章投資監管體系建設4條,主要是對出資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建立最佳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省國資委建立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進行了規範和要求。
第三章投資事前管理5條,重點對企業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報送和備案管理程式,以及境外非主業項目進行了規範。
第四章投資事中管理3條,重點闡述省國資委實施項目抽查和強化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監督。同時,季度投資報表信息報送和建立項目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進行了規定和要求。
第五章投資事後管理3條,重點對企業年度投資報表信息報送、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進行了規定和要求。
第六章投資風險管理4條,主要是對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投資風險評估、加強非主業投資項目風險管理進行了要求。
第七章責任追究3條,主要是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八章附則3條。
2、負面清單,共8條。
負面清單主要對不符合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等八個方面的投資項目進行了禁止性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