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江西省國資委發布《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出資監管企業全面加強合規管理,進一步深化法治國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和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2年10月21日,江西省國資委發布《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2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國資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出資監管企業,設區市國資委、贛江新區國資委:
《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國資委第26次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國資委
2022年10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出資監管企業全面加強合規管理,進一步深化法治國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和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省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的履職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企業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的包括制度制定、風險識別預警、合規審查、合規風險應對、合規報告、合規評價、違規責任追究、合規培訓等有組織、有計畫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對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考核評價,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責任追究。
第五條 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領導作用,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有關要求,把黨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
(二)堅持全面覆蓋。堅持將合規管理要求覆蓋各業務領域、各部門、各級子企業、全體員工,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流程。
(三)堅持強化責任。把加強合規管理作為企業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全員合規責任制,明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員工的合規責任並督促有效落實。
(四)堅持協同聯動。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紀檢監察、巡察、審計、內控、風險管理等工作相統籌、相銜接,確保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五)堅持實時精準。通過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全面融入經營管理活動,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開展動態監測,不斷提升合規管理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六條 企業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推動合規要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法規制度,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在黨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推動相關黨內法規制度有效貫徹落實。
第七條 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批准企業合規管理基本制度、體系建設方案和年度報告等。
(二)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三)推動建立完善合規管理體系並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
(四)決定合規管理部門的設定和職責。
第八條 企業經理層發揮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計畫等,組織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
(三)組織應對重大合規風險事件。
(四)指導監督各部門和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
第九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管理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積極推動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第十條 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可以與企業法治建設領導小組合署辦公,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決定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明確合規管理負責人。合規管理負責人由法務總監兼任,暫未配備法務總監的,由分管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業務及職能部門是本部門合規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日常合規管理相關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部門業務合規管理制度和流程,開展合規風險識別評估,編制風險清單和應對預案。
(二)定期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
(三)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
(四)及時報告合規風險事項,組織或配合開展應對處置。
(五)組織或配合開展違規問題調查和整改。
(六)向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合規管理工作。企業應當在業務及職能部門設定合規管理員,由業務骨幹擔任,接受合規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十三條 企業負責法律事務工作的部門是企業合規管理牽頭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年度計畫和工作報告。
(二)負責規章制度、經濟契約、重大決策合規審查。
(三)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處置,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
(四)受理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舉報,提出分類處置意見,組織或參與對違規事件的調查。
(五)組織或協助各業務部門開展合規培訓,受理合規諮詢,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十四條 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巡察、監督追責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職權範圍內對合規要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三章 合規管理重點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在全面推進合規管理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明確應當特別關注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對以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強化制度檔案的合法合規性審查,提升決策有效性,保障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等依據法律規定正確履職,實現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效融合。防止因企業母子公司不當管控造成的法人人格否認風險。
(二)投資管理。嚴格執行企業投資監管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後投資管理工作體系和投資全過程風險管控體系,防止違規投資行為,強化後評價管理和違規投資責任追究。
(三)採購交易。完善採購交易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決策程式,建立健全自律誠信體系,突出反欺詐、反商業賄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倡導電子化交易,推動公開、透明、合規採購,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採購質效。
(四)貿易業務。遵循真實貿易原則, 依法合規開展貿易經營活動。加強對貿易業務中客戶關係、支付條件、結算方式的風險識別和評估。審慎經營缺乏行業經驗、貨權難以管控、貨物難以盤點的品種。加強對經營品種貨權的管控,防範貨權不實或私自發貨、被惡意質押等風險。
(五)資本運作。嚴格遵守證券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所持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行為。依法依規做好公眾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債企業在債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六)融資擔保。制定和完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落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原則上只對所屬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控制超股比融資擔保,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對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
(七)工程建設。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合規管理工作體系,強化對工程項目質量、進度、安全、建設資金等環節全過程合規管控,規範履行施工、監理、設計契約,保障建設項目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順利實施。
(八)安全環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完善企業生產規範和安全環保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整改違規問題。
(九)產品質量。完善質量體系,加強過程控制,嚴把各環節質量關,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十)勞動用工。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勞動契約管理制度,規範勞動契約簽訂、履行、變更、競業禁止約定內容、中止和解除,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一)財務稅收。健全完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財務事項操作和審批流程,嚴守財經紀律,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政策。
(十二)智慧財產權。及時申請註冊智慧財產權成果,規範實施許可和轉讓,加強對商業秘密和商標的保護,依法規範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防止侵權行為。
(十三)商業夥伴。對重要商業夥伴開展合規調查,通過簽訂合規協定、要求作出合規承諾等方式促進商業夥伴行為合規。依法合規採集、處理、保存和使用商業夥伴保密信息,保護商業夥伴隱私信息。
(十四)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以下重點環節的合規管理:
(一)制度制定環節。強化對規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檔案的合規審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要求。
(二)經營決策環節。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細化各層級決策事項和許可權,加強對決策事項合規論證把關機制,保障決策依法合規。
(三)運營管理環節。嚴格執行合規制度,加強對重點流程的監督檢查,確保經營過程中照章辦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環節。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以下重點人員的合規管理:
(一)管理人員。促進管理人員切實提高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認真履行承擔的合規管理職責,強化考核與監督問責。
(二)重要風險崗位人員。根據合規風險評估情況明確界定重要風險崗位,有針對性加大培訓力度,使重要風險崗位人員熟悉並嚴格遵守業務涉及的各項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和違規行為追責。
(三)境外人員。將合規培訓作為境外人員任職、上崗的必備條件,確保遵守我國和所在國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相關規定。
(四)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人員。
第四章 境外合規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強化對外貿易、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日常經營中的合規管理,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境外業務領域、部門和員工,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各環節,體現於決策機制、內部控制、業務流程等各方面,保障境外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
第二十條 企業開展對外貨物和服務貿易,應當全面掌握關於貿易管制、質量安全與技術標準、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關注業務所涉國家(地區)開展的貿易救濟調查,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等。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全面掌握關於市場準入、貿易管制、國家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外匯管理、反壟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全面掌握關於投標管理、契約管理、項目履約、勞工管理、環境保護、連帶風險管理、債務管理、捐贈與贊助、反腐敗、反賄賂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企業開展境外日常經營,應當全面掌握關於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數據和隱私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反腐敗、反賄賂、反壟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貿易管制、財務稅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重點加強境外投資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
(一)深入研究投資所在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規則,全面掌握禁止性規定,明確境外投資經營行為的紅線、底線。
(二)健全境外合規經營的制度、體系、流程,重視開展項目的合規論證和盡職調查,依法加強對境外機構的管控,規範經營管理行為。
(三)定期排查梳理境外投資經營業務的風險狀況,重點關注重大決策、重大契約、大額資金管控和境外子企業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規風險,妥善處理、及時報告,防止擴大蔓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境外重要子企業及重點項目應當明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配備合規管理人員,落實全程參與機制,強化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核把關,切實防控境外合規風險。
第五章 合規管理運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制定全員普遍遵守的合規行為規範和合規管理制度,針對重點領域合規風險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等變化情況,及時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規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機制,全面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合規風險,建立並定期更新企業合規風險資料庫,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後果等進行系統分析,對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產生較嚴重後果的風險及時預警。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審查機制,將合規審查作為必經程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企業規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契約簽訂、重大項目運營等經營管理行為必須經過合規審查。其中重大決策事項的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合規管理負責人簽字,對決策事項的合規性提出明確意見。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完善審查標準、流程、重點等,定期對審查情況開展後評估。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規風險應對機制,針對發現的風險,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並按規定向合規管理部門報告。
企業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行政處罰、刑事案件或者被國際組織制裁等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或者可能造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由合規管理負責人牽頭,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及時採取措施妥善應對。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違規問題整改機制,通過健全規章制度、最佳化業務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暢通違規舉報渠道,並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後果的,移交責任追究部門;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
企業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規管理評估機制,把合規管理納入審計範圍,定期對本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針對重點業務合規管理情況適時開展專項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對重大或反覆出現的合規風險和違規問題,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強化過程管控,持續改進提升。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規管理報告制度。重大合規風險事件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企業年度合規管理工作情況於本年度終了60日內報送省國資委。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情況納入法務總監報告內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協同運作機制,避免交叉重複,加強統籌協調,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章 合規管理保障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納入本級及所屬各級企業黨委法治專題學習,推動各級企業領導人員強化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業務範圍、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合規考核評價,把合規經營管理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各部門和所屬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綜合考核。對所屬單位和員工合規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將結果作為員工考核、幹部任用、評先選優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並建立合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積極培育合規文化,建立制度化、常態化培訓機制,加強合規宣傳教育,將合規管理作為管理人員、重點崗位人員和新入職人員培訓必修內容;通過制定發放合規手冊、簽訂合規承諾書等方式,強化全員守法誠信、合規經營意識。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規管理經費保障機制,結合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實際,將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所需經費納入預算,保障合規管理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合規管理信息庫,通過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嵌入業務流程,記錄和保存相關信息。運用大數據等工具,加強對經營管理行為依法合規情況的實時線上監控和風險分析,實現信息集成與共享。
第七章 監督追責
第三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合規管理不到位引發違規行為的,省國資委可以約談相關企業並責成整改;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省國資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規問題,或者發現違規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開展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企業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合規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國資監管機構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監管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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