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國資委出資參股企業國有股東代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的管理,維護國有資本安全和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國資委出資參股企業國有股東代表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鹹寧市政府國資委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資參股企業是指市政府授權市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參股企業(不含獨資、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有股東代表是指市政府授權市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參股企業中,由組織任免、建議任免或提名推薦,並按照法定程式產生的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沒有董事席位的出資參股企業,股東代表採取定向聯繫、一次一授權的方式進行委派。
第四條 國有股東代表中,擔任出資參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為該出資企業國有股東首席代表。出資參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不是國有股東代表擔任的,或者出資參股企業中有兩名及以上國有股東代表的,由市政府國資委指定一名為國有股東首席代表。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國有股東代表應當依法維護出資人和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完善公司治理。嚴格履行國有股東代表義務,遵守任職公司章程、投資合作協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切實維護市政府國資委國有股東權益和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定期述職報告。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政府國資委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個人履職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報告任職企業重大經營問題和經營風險。國有股東代表每年向市國資委開展工作述職,每半年向市國資委提交工作報告。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出資企業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應及時向市政府國資委報告。
(三)掌握企業狀況。認真參與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的審議和表決,了解和掌握出資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相關事項,合理作出專業判斷。
(四)正確行使權力。根據市政府國資委的決定、指示和建議,在出資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上發表意見和主張,正確行使表決權。除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活動。
(五)遵守職業操守。自覺接受市政府國資委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恪守誠信勤勉的職業道德,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企業商業機密。 
(六)其他維護國有股東權益的職責。 
第六條 國有股東代表要對參股企業的股權結構、主營業務、年度經營狀況、資產收益、投融資情況、利潤分配、重大決策等事項進行全面收集和掌握,建立企業經營台賬,跟蹤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評估企業經營風險和效益狀況,對潛在損害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經營行為要及時披露、預警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糾正。
第三章 國有股東代表選派
第七條 國有股東代表由市政府國資委根據管理許可權採取委派、內部遴選、選聘出資企業相關負責人等方式依法確定,並向市委組織部報備。
參股企業國有股東代表由市政府國資委委派,向參股企業提名,最終由參股企業按法定程式產生為股權董事。沒有董事席位的出資企業,由市政府國資委指定專人擔任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專責聯繫對接和跟蹤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第八條 股東代表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秉持良好的職業道德精神,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忠實和勤勉義務;
(二)具備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國資監管、財務、審計、企業管理等與經濟相關的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為保持國有股東代表工作連續性,其任期原則上與參股企業董事會的任期同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三年的,原則上不進行委派和提名。
第四章  重大事項報告
第十條  重大事項報告包括年度工作報告、重大會議報告和不定期報告。
國有股東代表應在每年年度的第一個月月底前向市國資委述職報告上一年度工作情況,重點報告年度履行職責情況、企業經營狀況以及企業日常管理管理中影響到國有股東權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有關情況。
國有股東代表應每半年向市政府國資委提交一次書面工作報告,重點報告以下內容:
(一)參加參股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二)參股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
(三)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情況;
(四)其他認為應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對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應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等會議決策的重大事項,國有股東代表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會議有關內容和擬表決意見上報市政府國資委,同時按照市政府國資委的決定和意見,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等會議上行使表決權,並於會議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出資人代表。報告中應寫明會議的主要情況及對決策事項的表決意見,並簽署本人的姓名。
參股企業股東會形成的需要報市政府國資委出具意見的議案或者草案,市政府國資委出具書面批覆意見後,參股企業需要履行股東會決策程式的,該意見由國有股東代表反饋給參股企業股東會,由企業股東會結合其他股東的意見形成正式的股東會決議。
第十二條 出資企業研究決策下列重大事項時,國有股東代表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審計公司年度投資計畫和依據公司章程應由股東(大)會決策的重大投資項目;
(三)公司分立、合併、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改制、重組併購、破產、解散、清算、發行公司債券、增發新股、上市、變更註冊地址等重大事項;
(四)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實施股權(份)激勵方案;
(五)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公司對外擔保、轉讓或受讓重大資產、轉讓重要子公司股權(份)等事項;
(七)公司變更主營業務(含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各種資質的轉移)、轉讓核心技術和著名品牌;
(八)其他應向市政府國資委報告的事項。
第十三條 國有股東代表報告出資企業重大事項時,原則上應署名提交書面審議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國資委收到重大會議事項報告後,應在會議召開之前反饋意見。首席國有股東代表應將市政府國資委反饋的審核意見傳達給其他國有股東代表,並按照市政府國資委的意見在董事會、股東會上行使表決等相應職權。國有股東代表參加參股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的決議及重要資料應在一個星期內按規範進行整理歸檔備查。
第十四條 參股企業發生下列事項的,國有股東代表應及時將有關內容向市國資委報告:
(一)從事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等高風險業務;
(二)公司重大法律訴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經營戰略及決策對國有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造成公司國有資產損失的事項;
(三)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四)參股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未能通過國有股東代表表決同意的事項,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與國有股東代表表決意見不符的;
(五)國有股東代表認為必須報告的其他事項。
發生上述事項,國有股東代表應及時向市政府國資委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採取口頭方式報告的,應當及時補送書面報告(一般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參股企業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期間,對未在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中明確的臨時議案,國有股東代表可根據議題性質、對國有出資人權益影響的重要程度等情況妥善處理,包括建議推遲審議、推遲表決、表決時附加條件同意、棄權、反對或同意等,必要時必須先徵得市政府國資委同意,再發表意見或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市政府國資委建立參股企業國有股東代表授權管理工作機制,市政府國資委產權科負責受理國有股東代表的書面報告,提出分類處理建議。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七條 市政府國資委對國有股東代表的考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表決情況;
(二)參股企業的經營績效;
(三)國有股東代表向市政府國資委報告情況; 
(四)在規定範圍內行使權利的情況;
(五)遵守執行黨紀國法和廉政等情況;
(六)參股企業對國有股東代表履職的評價;
第十八條 市政府國資委組織實施參股企業國有股東代表年度考核工作。國有股東代表任期屆滿,市政府國資委對其進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 國有股東代表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對考核優秀的,給予激勵和表彰;對考核不稱職、未能代表市政府國資委有效履行權利和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及時進行輪換,且不得轉任其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股東代表執行委派迴避制度,不得利用職權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不得收受賄賂或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出資企業財產;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擔任股東代表的人員,不得干預出資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廉潔自律。
第二十一條 國有股東代表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由市政府國資委給予提示函或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市政府國資委及時予以調回輪換,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國有股東代表的相應責任。
(一)未按市政府國資委的指示及要求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的,未經批准不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董事會議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損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
(三)對應報告事項未按規定報告且未及時糾正的;
(四)在報告中謊報、瞞報、漏報重要事實和情況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各種原因不宜繼續任職的;
(六)因嚴重違紀違法被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國有股東代表未按照市政府國資委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應依紀依法追責。
國有股東代表任期屆滿前可以辭職。辭職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前兩個月報市政府國資委批准。申請辭職的國有股東代表應盡誠信義務並待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離職。對未經批准離職給出資企業造成損害的,相關人員負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有股東代表因客觀原因不能正常履職,並向市政府國資委報告並能夠證明已履行忠誠和勤勉義務的,可減輕或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國資委作為出資人的市屬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企業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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