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市級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2月15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字〔2017〕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財政局、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執行、調整、監督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儲備糧承儲等政策性企業免繳國有資本收益,文化企業在2020年年底前免繳國有資本收益,中央、省和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並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是指所有市屬企業(包括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第四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巨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其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相互銜接。
(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四)講求績效、公開透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績效目標管理,並按規定及時公開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情況。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市財政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下列事項:
(一)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與相關管理規範;
(二)收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擬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四)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
(五)批覆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市級國資預算單位主要負責下列事項:
(一)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並進行審核;
(二)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三)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四)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五)批覆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配合市財政局對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主要負責下列事項:
(一)按照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二)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
(三)建立、健全內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規範資金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收支範圍
第九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上交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國有全資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全資企業清算淨收入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淨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條市屬國有全資企業擁有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有全資企業應交利潤的上交比例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將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全額上交。
第十三條國有產權轉讓形成的淨收入,全額上交。
第十四條市屬國有全資企業清算淨收入,以及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淨收入中屬於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交。
第十五條其他需上交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從市委、市政府總體部署規劃,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市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於以下用途: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家資本金注入;
(三)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
(四)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省和市巨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應當按照市政府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要求,編制中期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八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國家、省和市有關調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中期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四)上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五)市財政局年度預算編制安排;
(六)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有關預算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進行測算編制。
第二十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收入規模安排,並按下列程式進行編制:
(一)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編制預算的要求,安排編報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二)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編報要求,向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安排編報年度市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三)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本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建議,報其主管市級國資預算單位,並抄報市財政局;
(四)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對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建議進行初審後,匯總編制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報市財政局;
(五)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及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後,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二十一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應當報市政府審定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二十二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市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覆的本單位預算後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下達預算。
第二十三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制到項。
第五章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收到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市財政局覆核,市財政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二)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覆核意見向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
(三)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根據市級國資預算單位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財政局開具的“非稅收入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
第二十五條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交市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六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覆的預算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劑。
第二十七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餘資金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中統籌考慮。
第六章預算調整
第二十九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市財政局負責具體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在預算執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
第三十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或者企業,因國家、省和市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或其他調整因素需要調整預算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三十一條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後,企業改變產權或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七章決算
第三十二條市財政局按照編制決算的要求,安排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三條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編制本部門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各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五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市政府審定,並按規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六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市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批覆決算。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覆的本單位決算後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下達決算。
第八章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財政局應當對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和跟蹤問效。
第三十八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科學設立項目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切實加強評價結果套用,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十九條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將所監管(所屬)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十條市財政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市財政局和有關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按照中央、省和市關於預決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四十三條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管理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