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378號)、《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6〕6號)、《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粵發〔2009〕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財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總 則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試行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堅持以下原則:
  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國民經濟巨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與政府一般公共預算相互銜接。符合我市國有資本經營管理的實際,並與我市原有政策規定相銜接。
  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市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結餘編制,留有餘地;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本辦法適用於市國資委、肇慶市文化產業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稱“市文產中心”)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含監管企業和持股企業)以及其他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含市屬地方金融企業)。上述企業統稱市屬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範圍。
  第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收益由市財政局負責監繳。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市國資委依法收取後上繳國庫,市文產中心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市文產中心依法收取後上繳國庫,其他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其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或監管企業的預算單位依法收取後上繳國庫。
  第二章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範圍
  第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是市國資委、市文產中心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統稱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稱市屬預算單位)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收取範圍和比例為:
  利潤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稅後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在抵扣以前年度虧損和計提法定公積金後,按不低於30%的比例上繳。
  股利、股息收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市屬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按100%上繳。股利、股息收入原則上可用於支持該企業的改革發展。
  產權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淨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淨收入,按100%上繳。
  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後的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繳。
  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市政府的決定收繳。
  計算應上繳收益時,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按歸屬母公司的實際情況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為負數或正數的,相應增加或減少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
  計算應上繳收益時,剔除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計算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稅後利潤,但與公司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或定量持續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
  第六條 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需要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國有企業發展要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資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設市屬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市屬企業增加資本金,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企業改革費用性支出。彌補市屬企業改革成本、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按國家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用於監事會工作經費、國有企業審計、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等國有資產日常監管費用的支出。
  (四)調入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比例不低於30%。
  (五)其他支出。市政府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時用於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市財政局組織市屬預算單位編制,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批准。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組織市屬預算單位,根據市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計畫進行測算。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以下程式編制:
  布置下達。每年8月底以前,市財政局向市屬預算單位下發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市屬預算單位向市屬企業下發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
  申報計畫。每年9月底以前,市屬企業向市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和支出總體績效目標等)。
  (三)審核上報。每年10月底以前,市屬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市屬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和支出總體績效目標等)報市財政局審核。每年12月底以前,市財政局根據市屬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第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市財政局在二十日內向市屬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含績效目標);市屬預算單位在市財政局下達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覆所監管的市屬企業,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曆 1月l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二條 市屬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屬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利潤收入:依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年6月底前申報。
  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後1個月內申報。
  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申報。
  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後兩個月內並於清算企業註銷登記前,由清算組或管理人負責申報。
  市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市政府決定執行。
  市屬預算單位負責審核市屬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收益。在收到市屬企業的申報材料後,市屬預算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財政局覆核。市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市屬預算單位收到市財政局的覆核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向所監管的市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市屬企業在通知要求的時間內依法將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市屬預算單位,市屬預算單位在依法收取國有資本收益後及時上繳國庫。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市屬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向市屬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屬預算單位初審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資金計畫,並按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使用單位。資金計畫抄送市屬預算單位。市屬預算單位的預算支出,由市財政局審核後,按經批准的預算金額直接下達市屬預算單位。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屬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報市財政局,涉及績效目標重大變動的需同時申報調整,由市財政局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
  預算年度期間,市屬企業應每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市屬預算單位,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預算執行結果。市屬預算單位應每月分別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匯總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結束後,市屬企業按照市財政局下發的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通知,向市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決算草案;市屬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匯總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批准。
  第五章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負責對市屬預算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市屬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資金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薪酬考核。市屬國有企業不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資金的,市屬預算單位在企業負責人薪酬考核時應扣減企業負責人薪酬。對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條 市審計局按規定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屬企業和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資金,並依法接受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監督檢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立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資金支出方案的參考依據。市屬企業申請使用國有資本收益資金時,應提出資金使用項目的績效目標,經市屬預算單位審核批覆後,作為開展自評和重點評價的依據;市屬企業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市屬預算單位分別對所監管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會同市屬預算單位,對市屬企業使用市級國有資本收益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肇財規〔2020〕1號
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肇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財政局反映。
  肇慶市財政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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