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24日印發了《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2023年4月24日,《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印發,該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 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省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對下級政府的返還性支出和一般性轉移支付、省財政部門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標準分配的財政資金等,不納入專項資金管理範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財力,保障重點。專項資金優先足額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落實,不留“硬缺口”。加強上下級資金、不同預算體系資金、以往年度資金的統籌使用,集中財力辦大事。
(二)規範設立,嚴控新增。專項資金設立應符合公共財政支出範圍,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鈎。未按規定程式報批,不得在政策性檔案、工作會議及領導講話中,對專項資金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規定、要求或表述。
(三)提前謀劃,儲備項目。樹立謀事為先的理念,科學合理謀劃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做實項目前期研究論證,提前入庫儲備項目,確保資金安排與項目緊密銜接。
(四)績效優先,目標明確。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申報、審核和監控,並將績效管理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
(五)定期退出,滾動安排。除國家政策要求設立的專項資金外,每項專項資金支持的政策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高不超過5年。確需繼續實施的,在實施期滿前一年開展研究論證和績效評價,並重新按新設專項資金程式申請。屬於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編制預算。
(六)依法公開,強化監督。健全監管機制,全面推進信息公開,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保障專項資金陽光透明運行。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對照分管行業領域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研究確定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
第五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內部集體研究、實地調研、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等方式,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屬於國家政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研究論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分“戰略領域”“財政事權”“政策任務”3層結構編制(模板見附屬檔案2)。“戰略領域”由財政部門根據省委、省政府戰略部署統一設定;“財政事權”根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按部門職責梳理設定,每項“財政事權”資金一般不跨部門管理;“政策任務”不作固化,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每年度需完成的重點工作任務設定。
原則上各項“財政事權”下設“政策任務”不超過10項,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對“政策任務”進行排序,預算編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數限制。在不增加“財政事權”總額度的前提下,對“政策任務”進行調整結構或新增額度的,省業務主管部門直接納入目錄清單編報。
省業務主管部門編制的專項資金目錄清單,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報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後,報送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覆核後,匯總報分管財政的副省長核呈省長審批。如因收支平衡需要,壓減經批准的專項資金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程式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批。
第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在制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同步明確具體項目審批許可權。
屬於省級財政事權,在全省範圍內有改革示範效應,跨地區、跨流域,以及由省規劃的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等,報分管省領導批准後,可保留由省級審批具體項目。省業務主管部門主要採用項目制方式,通過競爭性分配、專家評審論證、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集體研究審核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分配。
屬於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市縣或用款單位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資金,原則上應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市縣或用款單位,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省業務主管部門通過集體研究等方式,充分考慮任務量、積極性和用款績效等情況,採用因素法將專項資金分配到市縣或用款單位,由市縣和用款單位參照省級做法分配到具體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省業務主管部門、市縣按照“誰審批、誰組織申報”的原則做好項目儲備,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擇優,具體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省屬企業及中央駐粵企業(單位)可按屬地原則在市縣申報項目。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庫管理制度。基礎建設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立項審批程式再安排專項資金。具體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同步編制各項專項資金“政策任務”的績效目標。要在省級財政預算績效指標庫選取並設定合適的績效指標,確保可量化、可評估。
第十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市縣可從專項資金中適當安排下一年度項目的前期論證、立項、入庫評審等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提額度或比例由各項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管理辦法具體規定,省級與市縣計提總量原則上不得超過該“財政事權”金額的1%(有其他檔案專門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編報預算時,應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專項資金進行調整、壓減或撤銷。包括:原設立的目標任務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審批政策依據等發生變化,不適合再安排的;支出結構不合理,使用分散的;審計、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髮現違法違規問題情節嚴重,或整改無效的;績效評價結果為中、低、差的;民眾滿意度低的;預算執行進度緩慢或連年結轉結餘的。
第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因新增職責或階段性重大工作任務,統籌現有資金仍無法解決,確需新設專項資金“財政事權”或增加額度的,應填寫申報表(附屬檔案3)、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屬檔案4),聯合省財政部門呈報分管省領導核呈分管財政的副省長審批。其中,新增總額1億元(含)以上的報省長審批;新增總額5億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在既定“政策任務”跨年度計畫內調整年度間預算額度的,不作為新增預算報批事項。
第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細化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對保留省級審批項目的,要細化選取具體項目和明確績效目標;對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要將資金和績效目標細化分配至市縣與用款單位。省財政部門匯總納入預算草案按規定報批,並辦理資金提前下達和預算批覆。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年初預算編制環節細化到具體項目和用款單位。除用於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確實無法提前細化分配的資金以外,提前細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於70%,預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過30%。提前細化分配的專項資金中,屬省級預算單位使用的,由省級預算單位編入部門預算;屬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的,分地區、分項目編列。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預算執行承諾書,徵求省財政部門意見後,報分管省領導批准,報省財政部門備案,作為預算執行監督的依據。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定期對照分析,評估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辦理資金分配、下達。省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將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進行公示無異議後,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報送省財政部門。其中,省級審批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達部分)及調整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後,在公示前報分管省領導審批。省財政部門在收到分配方案後7日內發文下達指標。已提前細化納入預算草案的專項資金按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市縣應在收到資金和任務清單後30日內制訂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並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匯總提供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准的預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或增加額度;年中經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則上列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
規範不同“財政事權”間的資金調劑,確需調劑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在預算法和財政部門規定的範圍內辦理。調劑資金達“財政事權”總額度10%及以上的,報分管省領導審批;達到20%及以上的,經分管省領導和分管財政的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審批。“政策任務”間的資金調劑報批程式由各項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管理辦法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在資金下達(含提前下達)時同步下達任務清單(模板見附屬檔案5)。每項“財政事權”需單獨制定任務清單,包括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省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在下達任務清單、接受備案等過程中指定具體項目及金額。
市縣和用款單位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在同一“財政事權”內統籌使用剩餘資金,並在15日內將統籌情況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匯總提供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加快支出進度。當年未使用完畢的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餘辦法辦理。
項目實施完畢後,省業務主管部門、市縣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要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自主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並及時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對省業務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報送資金分配方案的,省財政部門要及時作出提醒並報告相關分管省領導。經督促後仍未及時作出有效整改,導致未能按預算法規定時限下達資金的,由省財政部門報省政府批准後將資金收回。其中,屬於專項轉移支付的,轉為財力性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市縣;屬於省本級支出的,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對市縣和用款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審批項目,未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具備實施條件、無法在年底前實際支出,違規提高支出門檻造成沉澱及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辦法的資金,收回省財政統籌使用。
第二十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對項目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工作經費,可從本年度專項資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支。事中事後工作經費計提額度或比例由各項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屬於基建、工程、科技類項目的按規定據實列支;其他項目省級與市縣計提總量原則上不得超過該“財政事權”金額的1%。
專項資金工作經費安排使用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的相關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檔案規定外,不得將工作經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四章 預算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行階段,省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事前支持項目和事後支持項目的不同類型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省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並通報。
第二十二條 預算年度終了及預算執行完畢,由市縣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評。省業務主管部門對部分項目或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形成自評報告報省財政部門備案。省財政部門結合省業務主管部門績效自評情況和當年工作重點,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部分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或自評抽查,將績效評價結果匯總報省政府。
第二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進行跟蹤監控。省財政、審計部門要按照預算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由市縣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參照省級做法,對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公示。
第二十五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二)各項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範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諮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畫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資金分配方式、程式和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完成約束性任務後剩餘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後20日內,通過省級專項資金管理平台、本部門入口網站、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進行公開。市縣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應參照省級做法,通過本部門或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及其他信息載體進行公開。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牽頭擬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省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新增事項等;組織總預算執行,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通報,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抽查等;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
第二十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對下達省直用款單位和市縣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包括:負責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制訂下達任務清單,對分管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負責分管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保留省級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
第二十九條 市縣承擔省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包括:將省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市縣預算全流程規範管理,做好細化分配或轉下達工作;負責市縣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省審計部門依法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向省政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按規定將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關部門、市縣、用款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慢、效果差的省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由省財政部門提請省政府進行約談。
(二)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省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內設部門領導、經辦人員,以及其他協管部門、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專項資金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三)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並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四)市縣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五)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部門聯合省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各項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的管理辦法。省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細化制定各項專項資金“政策任務”的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部門備案。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依託“數字政府”建設全省財政管理一體化信息平台,建立專項資金全流程留痕機制,將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納入監控範圍,並為省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提供信息技術支撐。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粵府〔2016〕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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