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管理辦法

《廣東省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管理辦法(試行)》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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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科規範字〔2023〕3號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科技廳、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4月28日

試行檔案

廣東省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我省企事業單位積極承擔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承建國家科技重大平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技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9〕22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廳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和平台)的配套資金及業務管理,包括配套支持項目的申報、審核、立項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本辦法規定的重大項目和平台年度資金預算安排與撥付,監控財政資金使用及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抽查等。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項目和平台主要包括科技部牽頭或歸口管理,落地廣東省且國家有配套要求的國家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等科技重大項目,國家實驗室及其基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科技重大平台,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確定配套支持的重大項目和平台。
第五條省級財政配套支持的重大項目和平台,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配套支持的承擔單位(重大項目和平台的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下同)依法在廣東省內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重大項目和平台已獲國家立項批覆並已簽訂任務書(契約書)。
(三)單個承擔單位在單個項目或平台獲得的中央財政經費(以下簡稱國撥經費)支持不低於2000萬元,並且首批經費已經撥付至承擔單位。
(四)重大項目和平台申報時原則上須經省科技廳推薦,通過其它渠道推薦的須在申報前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三章 配套方式與資金使用
第六條 對重大項目和平台進行分類支持、合理配套。
(一)國家明確地方財政配套額度或比例的項目,原則上由省市等地方財政共同配套,以達到國家要求;國家有配套要求但沒有明確地方財政配套額度或比例的項目,省市等地方財政視情予以積極支持。地方財政應配套資金中,省級財政配套原則上不高於50%。單個項目省級配套金額超1億元(含),應報請省政府按“一事一議”方式批准。
(二)國家實驗室及其基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等重大平台的配套支持按國家與省相關檔案要求辦理,無明確規定的按“一事一議”方式予以配套。
(三)鼓勵所在地市財政對落地廣東的重大項目和平台進行配套支持,力爭地方財政配套滿足國家要求。
(四)配套支持體現分類原則,對偏重於基礎研究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項目和平台給予傾斜。
第七條 省級配套資金主要由承擔單位用於本項目研發或本平台建設,開支範圍由承擔單位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包括設備費、業務費、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等。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程式
第八條 重大項目和平台申報時,由其推薦單位按要求提供配套資金承諾函;獲得國家立項後,承擔單位原則上應在當期國撥經費到賬一年內,經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向省科技廳提出省級配套資金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國家立項檔案、已簽訂的任務(契約)書、國撥經費到賬憑證等。
第九條 省科技廳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申請材料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條 根據審核結果,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重大項目和平台配套資金安排計畫,按規定報批後,納入下一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科技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和經費撥付安排,以及省級科技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情況,重大項目和平台配套資金可分期分批撥付。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擔負起重大項目和平台管理及資金使用的主體責任,對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原則上,以項目承擔單位與國家科技主管部門簽訂的任務書(契約書)作為項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據,不再簽訂新的任務書(契約書);以國家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考核結果,不再另行組織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
國家相關部門組織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後,承擔單位應將國家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材料、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審計報告等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保留對省級財政配套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必要時可對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承擔單位在發生項目變更、終止、撤銷等情況時,應配合國家科技主管部門按程式辦理,並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承擔單位的科技主管部門負責配套資金的跟蹤監管。省科技廳根據國家相關部門對重大項目和平台的處理情況,牽頭辦理調整、終止等事項。涉及科研誠信問題的,按照《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檔案規定處理;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相關機關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省級配套經費原則上以當年度預算金額為上限,不足部分可跨年滾動安排。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後30日起試行(具體配套項目的立項時間自2021年1月1日起),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為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體系,進一步鼓勵我省企事業單位積極承擔國家科技重大項目,承建國家科技重大平台,積極融入國家戰略布局,參考上海、江蘇等地相關做法,我廳聯合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制定《廣東省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粵科規範字〔2023〕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6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技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9〕22號)。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分為六章十七條,包括總則、支持對象與條件、配套方式與資金使用、申請與審批程式、管理與監督、附則。
(一)總則。明確配套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平台的目的意義及相關部門職責。
(二)支持對象與條件。明確配套支持的對象為省內單位牽頭或參與承擔的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平台。
(三)配套方式與資金使用。明確對重大項目和平台進行分類支持、合理配套。明確省市承擔不同的配套責任,項目和平台適用不同的配套原則。
(四)申請與審批程式。明確申請單位應提交的材料要件,以及主管部門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等程式。
(五)管理與監督。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責任,並簡化項目任務書籤訂、項目驗收等管理事項。
(六)附則。明確解釋權與試用期。

主要特點

(一)聚焦重點,集中資源。《管理辦法》明確科技部牽頭或歸口管理的落地廣東省且國家有配套要求的國家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等科技重大項目,國家實驗室及其基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科技重大平台,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確定配套支持的重大項目和平台等作為配套對象;配套門檻為單個承擔單位在單個項目或平台獲中央財政經費支持不低於2000萬元。
(二)省市聯動,分類支持。《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國家明確地方財政配套額度或比例的項目,原則上由省市縣(區)等地方財政共同配套,以達到國家要求;國家有配套要求但國家沒有明確地方財政配套額度或比例的項目,省市縣(區)等地方財政視情予以積極支持。地方財政應配套資金中,省級財政配套原則上不高於50%。單個項目省級配套金額超1億元(含),應報請省政府按“一事一議”方式批准。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等重大平台的配套支持按國家與省相關檔案要求辦理,無明確規定的按“一事一議”方式予以配套。對偏重於基礎研究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項目和平台給予傾斜配套支持。
(三)最佳化管理,減負賦能。在保留省級財政配套經費使用情況監督管理許可權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與國家科技主管部門簽訂的任務書作為項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據,不再簽訂新的任務書;以國家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考核結果,不再另行組織驗收(或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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