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

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

為了提高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和規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管理機制,強化科研學風作風建設,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營造求真務實的科研創新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督部門)對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等情況,開展的檢查、督導、評價和問責等監督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項目主管部門,包括省直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具有協同管理或者項目推薦權的單位。
第三條 科技計畫項目監督工作應當遵循權責對等、分級監管、全程監督的原則,落實放管結合、尊重規律、績效導向、廉政風險防控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監督部門應當在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中,對受其直接管理或者協同管理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履職盡責情況開展監督。被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實施監督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
第五條 監督部門應當保障科技計畫項目監督工作所需經費,並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六條 監督部門可以委託科技管理類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科技服務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負責組織科技計畫項目評審論證、過程管理、評估和評價等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推動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科技諮詢專家隊伍專業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監督機構和人員能力建設。
第七條 監督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依託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系統開展智慧型監督和風險預警,並運用信息化技術推動監督信息統一平台建設,加強監督信息共享與運用。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牽頭負責科技計畫項目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計畫項目監督工作相關制度,加強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基礎能力建設;
(二)對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評審論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和委託等重點環節的規範性、科學性進行監督;
(三)組織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對科技計畫項目實施情況開展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
(四)對項目主管部門協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或者指導;
(五)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以及項目管理的規範性、有效性進行監督;
(六)對科技諮詢專家履職的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以及廉潔自律、保密制度和迴避規則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對科技計畫項目相關財政法規、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執行以及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八)對科技計畫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和評價;
(九)加強監督結果運用,牽頭建立科技計畫項目誠信監督管理體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職責包括:
(一)對科技計畫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制度規範、預算編審、任務清單編制等重點環節的規範性、科學性進行監督;
(二)對科技計畫項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適時組織開展重點評價;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計畫項目監督工作的相關制度或者措施;
(二)對所屬或者所轄的項目承擔單位進行協同管理和監督;
(三)參與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的科技計畫項目績效評估和評價;
(四)配合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開展相關監督工作。
第十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依據委託管理協定,開展對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等情況的相關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紀檢監察、審計等機關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監督工作內外銜接,形成監督合力。
第三章 監督方式
第十二條 監督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可以採取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估和評價等方式實施監督。
日常監督是指對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的常規性、持續性監控,包括對有關投訴舉報進行的核查。
專項檢查是指對項目承擔單位落實法人治理結構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執行相關財政法規和財政資金管理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等情況進行的檢查。
專項審計是指對科技計畫項目財政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以及財務收支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的審計,一般委託社會審計力量開展。
績效評估和評價是指對科技計畫項目的整體目標定位、組織管理、實施進展、財政資金使用、成果產出、效果和影響等情況進行的評估和評價。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等相關制度。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內容和要求納入有關實施方案或者工作規程,並明確項目申報指南編制、評審論證、績效評估和評價、成果匯交等環節的具體流程、分工和監督職責。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在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涉及工作委託和任務下達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契約、任務書或者協定中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期限、考核目標和指標、監督考核方式、科研誠信義務等具體事項。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諮詢專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完善專家評價責任機制,實行專家隨機抽取產生、動態調整管理和選任迴避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選聘特邀監督員,對科技計畫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或者所轄單位的項目推薦流程和責任分工作出規範,並督促相關單位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內部管理、落實科技計畫項目及財政資金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機構管理和運行的規章制度,提高專業化監管水平。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保障項目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科技計畫項目實施中加強管理工作記錄,將有關信息錄入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系統,並按照國家檔案技術規範要求整理歸檔和集中管理項目檔案,使科技計畫項目實施全過程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報告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進度、資金使用和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情況;遇有重大事項或者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報告科技業務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等情況;遇有重大事項或者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公開公示制度,明確公開公示的事項、範圍、時限、方式等內容和要求,並及時向單位內部或者社會公開有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程式
第二十條 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統籌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明確監督對象、內容、時間、方式和要求,並加強與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協調和銜接。
第二十一條 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採用隨機抽取和重點選取相結合的方式選擇監督對象,合理確定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現場監督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監督部門對於遵守項目契約、任務書或者協定約定義務的單位所承擔的科技計畫項目,執行期內現場監督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並應當在項目立項滿1年後進行;對於違反項目契約、任務書或者協定約定義務的單位所承擔的科技計畫項目,可以增加現場監督頻次。
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實施周期3年以下的科技計畫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二十三條 監督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管理技術,提高監督工作時效性和精準度。對於項目承擔單位已經按照規定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填報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經按照規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第二十四條 監督部門應當對監督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二十五條 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分類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不在許可權範圍內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權部門處理,或者告知投訴舉報人可以直接向有權受理的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監督部門在實施監督中發現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下達監督結果、整改建議。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報告整改情況。
監督結果應當明確主體、對象、內容、時間、程式、結論和重要事項記錄等內容。相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結果、整改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二十七條 監督部門應當協作配合,建立健全監督信息共享、結果互認、情況通報、線索移送等協調機制。
第二十八條 監督部門應當根據監督結果、整改情況、績效評估和評價以及誠信分級評價,最佳化科技計畫項目管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寬容失敗的機制,對於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計畫項目,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結題,且不要求退繳已合法使用完畢的財政資金,不納入嚴重失信記錄,不限制項目承擔人員再次申報科技計畫項目。
第三十條 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工作情況和監督結果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誠信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誠信信息採集和記錄、分級評價、案件調查處理等管理制度,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嚴重失信行為記入其科研誠信檔案。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科研誠信記錄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共用,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科技計畫項目申報單位和個人開展誠信審核,發現其科研誠信檔案中存在嚴重失信記錄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或者終身限制其申報科技計畫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加強科技計畫項目評審論證、過程管理、績效評估和評價等環節的誠信管理,配合查處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科研誠信規章制度,明確科研人員的誠信責任和責任追究方式。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技計畫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科學道德準則、誠信要求和科研倫理,樹立科學家精神和責任意識,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對項目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並對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數據的真實性、實驗的可重複性等進行誠信和學術審核。
第三十七條 科技諮詢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為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提供公正、公平、客觀、科學的諮詢意見,自覺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監督。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在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資金申請、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和評價等環節存在不配合監督工作、違規行為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約談、通報批評、中止項目並責令整改、撤銷相關項目並追回已資助的財政資金、定期或者終身限制申報科技計畫項目等方式予以處理;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工作過程中存在違反委託管理協定約定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託管理協定、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方式予以處理;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科技諮詢專家在諮詢活動中存在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監督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通報批評、降低專家信用等級、取消諮詢資格等方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解讀一

為提高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和規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經充分研究論證,省政府制定並頒布了《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制定背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科技監督工作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對科技監督評估工作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到哪裡,監督檢查就跟進到哪裡”“構建完善的現代科技創新治理體系”;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定提出了 “改進科技評價體系”“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等要求。2018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接連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等重要檔案,要求建立以信任為前提、以評價為導向、以誠信為底線、以作風學風為保障的科技監督體系。2019年12月,中央改革辦督察組對我省“三評”改革開展專項督查,既充分肯定又提出深化要求.為此,我省修訂了《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從立法層面對做好科技監督、科研誠信、評估評價、科技倫理提出總體要求。制定《規定》是落實上述精神和要求的具體行動。
(二)加快推進建立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體系的現實需要。2018年以來,我省最佳化科技計畫業務管理體系,改革完善立項機制,設立重點領域研發計畫和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等,但管理和監督仍存在制度滯後、履責不到位、人員能力水平參差不齊、方式和程式缺乏統一規範等問題。加快推進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體系建設,有利於營造求真務實的科研環境和誠實守信的作風學風,將為提高科技計畫項目執行績效和開展有力監督提供法規保障。這也是完善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
(三)保障科技領域重點改革有序推進的迫切需求。近年來,國家和我省持續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和預算改革,一方面要求減少項目實施的各項評估、評審、檢查等活動,另一方面也要求落實預算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範性監督,以及項目實施、驗收等管理責任,明確各主體的監管職責,加強對監督者自身行為的約束。
二、制定依據
(一)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
(二)參考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8〕23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
4.《科技評估工作規定(試行)》(國科發政〔2016〕382號);
5.《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於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粵財規〔2019〕5號)。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8章、42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明確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第二條明確了適用範圍,特彆強調了監督主體的範圍。第三條和第四條明確了監督原則和要求。第五條至第七條明確了監督工作的經費、人員和技術保障,特別規定了監督部門可以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牽頭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各自職責,並要求與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加強監督工作內外銜接,形成監督合力。
(二)規範監督方式。第十二條明確了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估評價作為主要監督方式。第十三條規定了牽頭部門通過立章建制、規範委託、完善專家管理、引入特邀監督員等方式實現統籌監管。第十四條規定了項目主管部門需加強監督工作的制度建設,並對所屬或者所轄的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督導。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要求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加強內控和管理,實現自我監督。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要求落實信息化監督、問題報告、信息公開等制度。
(三)細化明確監督程式。第二十條要求加強科技計畫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統籌,制定統一的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採用隨機抽取和重點選取相結合的方式選擇監督對象,合理確定現場監督比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項目現場監督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並應當在項目立項滿1年後進行,但對違反契約、任務書或者協定約定義務的可以加大現場監督頻次。另外,規定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科技計畫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已通過廣東省科技業務系統填報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經按照規定要求提供過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報送,切實減輕科研人員的負擔。第二十四條明確了監督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的核查要求。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並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
(四)強化監督結果的運用。第二十六條明確了監督部門下達監督結果、整改建議的規範,並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按規定落實整改。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監督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結果的共享與套用。第二十九條建立了寬容失敗的機制,明確符合特定條件的項目可以免責處理,促進科研人員的探索創新。第三十條要求將科技計畫項目監督工作情況、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完善並加強誠信制度建設。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明確了誠信建設制度化,將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嚴重失信行為記入其科研誠信檔案,並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在項目申報時對單位和個人開展誠信審核,並明確可以定期或者終身限制嚴重失信人申報科技計畫項目。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要求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加強自律管理,通過重點環節監管、完善規章制度等方式加強誠信建設。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項目承擔人員要恪守科學道德準則和誠信要求,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項目負責人更要加強對項目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七條規定了科技諮詢專家要嚴格遵守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並自覺接受監督。
四、主要特點
(一)全面統籌,建立分工協同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體系。一是遵循“權責對等、分級監管、全程監督”的原則,對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全過程的監督進行全面統籌,明確了各層級監督主體的監管職責,構建統籌協調、職責清晰、覆蓋全面、規範有序的科技計畫項目“大監管”體系。二是明確實行監督信息歸檔管理,以信息化手段統籌監督計畫實施、智慧型化監督、信息共享和結果互認,打造監督的“千里眼”和“順風耳”。
(二)全面規範,建立統一有序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工作流程。《規定》對監督方式、監督程式都做了詳細的規定,為監督主體開展科技計畫項目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據和統一標準。此外,通過誠信審核、報告制度、信息公開制度、重要問題核查、公眾監督等方式進一步規範科技監管重要節點,保障科技計畫項目的有序推進。
(三)全面鬆綁,落實科研領域“放管服”要求。《規定》以信任為基礎,明確項目現場監督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項目檢查材料“只報一次”,建立健全結果共享、線索移送通報、整改互認等協調機制。從源頭上避免重複檢查,切實減輕科研人員的負擔。堅持包容審慎監督和精簡檢查,寓監督於服務中,積極引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做好誠信管理,科研人員、科技諮詢專家做到誠信自律。
(四)全面引導,推動科技界作風學風的好轉。《規定》以績效為導向,遵循科研規律,開展科學評價與管理,建立寬容失敗的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勇於探索創新的精神;以誠信為底線,建立健全誠信管理制度,對存在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技諮詢專家、監督部門及其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和失信聯合懲戒;加強結果套用與結果公開,通過精準、高效的監督推動科技界作風學風好轉,營造求真務實、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環境。

解讀二

《規定》從監督職責、監督方式和誠信管理等方面對科技計畫項目的監督工作作出規範,《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項目實施全過程可追溯
創新是第一動力,《規定》的出台正是為了完善和規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管理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
在監督方式上,《規定》明確了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估和評價等方式,監督工作由省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牽頭負責。
《規定》也明確了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例如,應當將有關信息錄入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系統,並按照國家檔案技術規範要求整理歸檔和集中管理項目檔案,使科技計畫項目實施全過程可查詢、可追溯。此舉還避免了材料和信息的重複提交。
同時,項目承擔單位還應當定期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報告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進度、資金使用和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情況;遇有重大事項或者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建立寬容失敗的機制
近年來,廣東省不斷加強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這在《規定》中也得到體現。
例如,《規定》明確,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實施周期3年以下的科技計畫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科學研究應當包容失敗。《規定》要求,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寬容失敗的機制,對於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計畫項目,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結題,且不要求退繳已合法使用完畢的財政資金,不納入嚴重失信記錄,不限制項目承擔人員再次申報科技計畫項目。
此外,《規定》指出,對於遵守項目契約、任務書或者協定約定義務的單位所承擔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在執行期內現場監督原則上不得超過一次,並應當在項目立項滿一年後進行;對於違反項目契約、任務書或者協定約定義務的單位所承擔的科技計畫項目,可以增加現場監督頻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