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評估工作規定(試行)

2016年12月11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國科發政〔2016〕382號印發《科技評估工作規定(試行)》。該《規定》分總則、評估內容及分類、組織實施、質量控制、評估結果及運用、能力建設和行為準則、附則7章35條,由科技部、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評估工作規定(試行)
  • 印發機關科技部等3部門
  • 文號:國科發政〔2016〕38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11日
通知,規定,

通知

科技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科技評估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6〕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支撐和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強科技評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評估體系,推動我國科技評估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科技評估工作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1日

規定

科技評估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支撐和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強科技評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評估體系,推動我國科技評估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科技評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門及相關方面委託評估機構或組織專家評估組,運用合理、規範的程式和方法,對科技活動及其相關責任主體所進行的專業化評價與諮詢活動。旨在最佳化科技管理決策,加強科技監督問責,提高科技活動實施效果和財政支出績效。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包括,國家科技規劃和科技政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科技計畫)及項目,科研機構、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的評估。
其它科技活動的評估工作參照執行。
第四條 科技部、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國家科技評估制度和規範,推動科技評估能力建設,牽頭組織開展國家科技規劃、政策的評估,組織開展中央財政科技計畫、科研機構、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評估。
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根據管理職責參與相關國家科技規劃、政策、計畫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評估活動,組織開展本部門、地方職責範圍內的其它科技活動的評估。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有關科技項目管理要求和機構職責,組織開展相關科技項目評估活動。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部門間會商機制,加強科技評估重要制度規範建設、評估活動計畫安排、評估結果運用和共享等工作的統籌協調,保障科技評估工作有序和高效進行。
第六條 科技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科學、可信、有用的原則,推動評估工作的專業化和社會化,確保依據事實做出客觀判斷,加強評估結果公開和運用。
第七條 科技活動的各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評估工作的制度化建設,並在相關科技活動的管理制度規範和任務契約(協定、委託書等)中約定科技評估的內容和要求。
第二章 評估內容及分類
第八條 科技評估主要考察各類科技活動的必要性、合理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一)科技規劃評估內容一般包括目標定位、任務部署、落實與保障、目標完成情況、效果與影響等;
(二)科技政策評估內容一般包括必要性、合規性、可行性、範圍和對象、組織與實施、效果與影響等;
(三)科技計畫和項目評估應突出績效,評估內容一般包括目標定位、可行性、任務部署、資源配置與使用、組織管理、實施進展、成果產出、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目標完成情況、效果與影響等;
(四)科研機構評估內容一般包括機構的發展目標定位、人才隊伍建設、條件建設、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運行機制、組織管理與績效等;
(五)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評估內容一般包括能力和條件、管理工作科學性和規範性,履職盡責情況,任務目標實現和績效等。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針對特定內容開展專題評估。
第九條 按照科技活動的管理過程,科技評估可分為事前評估、事中評估和事後績效評估評價。
第十條 事前評估,是在科技活動實施前進行的評估。通過可行性諮詢論證、目標論證分析、智慧財產權評議、投入產出分析和影響預判等工作,為科技規劃、政策的出台制定,科技計畫、項目和機構的設立、資源配置等決策提供參考和依據。
重要科技規劃、科技政策、科技計畫應當開展事前評估,評估工作可與相關戰略研究或諮詢論證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一條 事中評估,是在科技活動實施過程中進行的評估。通過對照科技計畫和項目、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相關契約(協定、委託書等)約定要求,以及科技活動的目標等,對科技活動的實施進展、組織管理和目標執行等情況進行評估,為科技規劃、政策調整完善,最佳化科技管理,任務和經費動態調整等提供依據。
實施周期3年以上的科技規劃、政策、計畫和項目執行過程中,以及科研機構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運行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事中評估。
第十二條 事後績效評估評價,是在科技活動完成後進行的績效評估評價。通過對科技活動目標完成情況、產出、效果、影響等評估,為科技活動滾動實施、促進成果轉化和套用、完善科技管理和追蹤問效提供依據。
有時效的科技規劃、科技政策、計畫、項目實施結束後,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完成相關科技活動後,都應當開展事後績效評估評價。科技項目的事後績效評估評價可與項目驗收工作結合進行。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產生效果和影響的科技活動,可在其實施結束後開展跟蹤評估評價。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評估委託者、評估實施者、評估對象是科技評估的3類主體。
(一)評估委託者一般為科技活動的管理、監督部門或機構,包括政府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根據科技規劃、科技政策、科技計畫的管理職責分工,負責提出評估需求、委託評估任務、提供評估經費與條件保障。
(二)評估實施者包括評估機構和專家評估組,根據委託任務,負責制定評估工作方案,獨立開展評估活動,按要求向評估委託者提交評估結果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三)評估對象主要包括各類科技活動及其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接受評估實施者評估,配合開展評估工作並按照評估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四條 對重大科技活動的評估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具有獨立、公正立場和相應能力與條件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
評估委託者應當向社會公開評估的內容、周期、結果要求等,公開擇優或定向委託評估機構開展評估,簽訂評估契約(協定、任務書等),並告知評估對象責任主體。
評估委託者應當依據評估內容和要求,提供資料,定期檢查評估過程的相關工作檔案。
第十五條 對於不涉密、適宜國際比較的科技活動,應邀請國際同行專家開展國際評估。
第十六條 評估方法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需求確定,一般包括專家諮詢、指標評價、問卷調查、調研座談、文獻計量和案例研究等定性或定量方法。
第十七條 評估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程式: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採集和處理評估信息,綜合分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提交或發布評估報告,評估結果運用和反饋。根據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對象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要求開展自評價。
在評估過程和評估結果形成環節,評估實施者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充分徵求評估委託者意見;評估實施者可在評估委託者的允許下,與評估對象責任主體等相關方面溝通評估信息和評估結果。
第四章 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 評估委託者和評估實施者在評估契約(協定、任務書等)中,應當明確評估工作目標、範圍、內容、方法、程式、時間、成果形式、經費等內容和要求。
第十九條 科技評估應當遵循科技活動規律,分類開展評估。評估實施者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特點和評估需求,制定合理的、有針對性的評估內容框架和指標體系。
第二十條 評估委託者和評估實施者應當制定評估工作規範程式,建立評估全過程質量控制和評估報告審查機制,充分保證評估工作方案合理可行、評估信息真實有效、評估行為規範有序、評估過程可追溯、評估結果客觀準確。
第二十一條 評估實施者應當建立評估工作檔案制度,實施“痕跡化”管理,對評估契約、工作方案、證據材料、評估報告等重要信息及時記錄和歸檔。
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評估委託者,應當按相關管理要求將評估報告等評估工作記錄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國家科技報告服務系統。
第二十二條 實行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和評估(諮詢)專家信用記錄製度,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記錄;評估委託者在委託開展評估工作時,應當將有關責任主體的信用狀況作為重要依據。
第五章 評估結果及運用
第二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活動說明、信息來源和分析、評估結論、問題和建議等部分。
第二十四條 評估委託者建立評估結果反饋和綜合運用機制,深入分析評估發現問題的責任主體及其原因,全面客觀使用評估結果。
第二十五條 評估委託者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下達評估對象責任主體,評估對象責任主體應當認真研究分析評估意見、建議和相關整改要求,按照規定提交整改、完善、調整等意見,並改進完善相關管理和實施工作。
評估委託者應當跟蹤評估對象責任主體對評估結果的運用情況,並將其作為後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評估委託者應當建立評估結果與考核、激勵、調整完善、問責等聯動的措施。
優先支持評估結果好的科技計畫、項目、科研機構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設立及滾動實施。
把評估結果作為科技規劃和政策制定、實施和調整完善等的重要參考條件,科研機構財政支持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
對評估結果和結果運用中發現的重要問題,評估委託者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監督檢查和問責。
第二十七條 實施科技評估結果共享制度,推動評估工作信息公開,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政府部門官方網站等,對評估工作計畫、評估標準、評估程式、評估結果及結果運用等信息進行公開,提高評估工作透明度。
第六章 能力建設和行為準則
第二十八條 積極開展科技評估理論方法體系研究和國內外科技評估業務交流與合作,推動建立科技評估技術標準和工作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有關部門和地方積極引導和扶持科技評估行業的發展,建立健全科技評估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完善支持方式,鼓勵多層次專業化的評估機構開展科技評估工作。
第二十九條 推動評估信息化建設。評估活動應當利用科技活動組織實施、管理與監督評估中已積累的各類信息和數據,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發展信息化評估模型,提升評估工作能力、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條 評估委託者應當提供有關信息、經費、組織協調等資源和條件,保障評估活動規範開展。評估委託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評估實施者獨立開展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估行業規範,加強能力和條件建設,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評估業務流程,加強高素質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二條 評估人員和評估(諮詢)專家應當具備評估所需的專業能力,恪守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評估工作,遵守保密、迴避等工作規定,不得利用評估謀取不當利益。
評估(諮詢)專家應當熟悉相關技術領域和行業發展狀況,滿足評估任務需求。
第三十三條 評估對象責任主體應當積極配合開展評估工作,及時提供真實、完整和有效的評估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評估實施者獨立開展評估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科技部依據本規定研究制定科技評估工作相關規範。
有關部門、地方和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規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科技部、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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