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暫行規定

2015年12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以國科發政〔2015〕471號印發《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職責、內部管理和自律、公開公示、外部監督、結果運用和信用管理、條件保障、附則8章48條,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科技部 財政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科發政〔2015〕47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29日
檔案通知,暫行規定,

檔案通知

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5〕47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財政部
2015年12月29日

暫行規定

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監督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監督是指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科技計畫、項目、資金的管理和執行情況所開展的檢查、督導和問責,以促進管理的科學規範、公平公開,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科技計畫相關管理部門管理科技計畫及資源配置的科學性、規範性,科技計畫的實施績效;
(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
(三)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參與科技計畫、項目諮詢評審和監督工作的專家,以及支撐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
(五)科研人員在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誠信和履職盡責情況。
第四條 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監督工作既要將有關內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獨立於管理工作開展,確保客觀、公正。
(二)堅持遵循規律。根據科技計畫、項目的性質和特點,分類開展監督工作,既強化監督的剛性要求,又要發揮監督的督導和服務功能。
(三)堅持分層分級監督。結合科技計畫管理層級,實行分層分級監督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督和績效評估評價,加強責任倒查,突出對關鍵環節的監督。
(四)堅持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在完善有關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強化內部管理、法人負責和科研人員自律,加強公開公示和外部監督,減少對正常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動的影響。
(五)堅持績效導向。加強績效評估評價,強化監督結果運用,完善考核問責機制,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突出有力有效,構建科研信用體系,促進管理最佳化。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的各個環節都應當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誰主責誰接受監督、權責對等的原則,各責任主體都要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條 明確各監督主體的責任,科技部和財政部、有關部門和地方、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等各監督主體,對受其管理或委託的責任主體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問責。
第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是監督工作的牽頭部門,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監督相關管理制度規範;
(二)加強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基礎能力建設;
(三)組織開展對科技計畫需求徵集和凝練、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和委託等重點環節管理工作規範性和科學性的監督,開展對科技計畫目標實現、結果產出、效果和影響等績效評估評價;
(四)組織開展對戰略諮詢和綜合評審委員會履職的獨立、客觀、公正性,以及廉潔自律、保密制度和迴避規則遵守和執行情況等監督;
(五)組織開展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法人治理和內部管理、項目管理的規範性和有效性監督;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隨機抽查;
(七)加強監督結果的反饋和運用,建立統一的科研信用體系。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加強監督工作,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按照有關科技計畫管理職責,加強對相關科技計畫、項目和資金的監督;
(二)負責組織對承擔科技計畫、項目的所屬單位日常管理和監督,配合相關監督主體對所屬單位存在的重點問題和線索進行核查;
(三)加強對所屬單位作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日常運行的管理和監督;
(四)參與對相關領域科技計畫、項目的研發質量、成果轉化套用以及績效目標實現等績效評估評價;
(五)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相關監督工作。
第九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主要負責對科技計畫、項目的日常監督,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開展對相關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監督;
(二)開展對相關項目的績效評估評價;
(三)開展對參與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等諮詢評審專家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主體,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二)開展科研人員遵規守紀宣傳和培訓,強化科研人員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
第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牽頭建立部門間會商機制,加強監督制度、年度計畫、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重大事項向國家科技計畫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 科技部、財政部,有關部門和地方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各監督主體都應接受審計、紀檢等部門監督。
第三章 內部管理和自律
第十三條 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各責任主體應積極履行職責,將監督工作融於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工作中,通過制度規範建設、履行法人責任、強化內部控制和自律等,實現科學決策,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監督與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同步部署的原則,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應當建立健全計畫、項目及資金管理制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工作規範,將監督內容和要求納入其中,明確計畫和項目立項、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和管理、專家遴選和使用、項目組織實施、驗收和績效評估評價、成果匯交等各個環節的具體流程、責任主體以及監督主體,強化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五條 在科技計畫、項目管理過程中,涉及工作委託和任務下達的,應按照有關要求,在契約(任務書、協定等)中約定工作任務、考核目標和指標、監督考核方式、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明晰各方責、權、利,為監督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機構管理和運行的各類規章制度,提高專業化管理水平。
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科研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 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風險防控和監管體系。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明確內部監督機構或專門人員的監督職責,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內部審查,督促依法合規開展工作,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實施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記錄和資料歸檔,按科技計畫管理要求將相關管理信息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實行報告制度。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定期報告科技計畫、項目實施進展、資金使用和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情況。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 科技部、財政部建立國家科技專家資料庫,建立健全專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專家選擇應當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管理實行輪換、調整機制和迴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 科研人員和專家要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技計畫、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四章 公開公示
第二十二條 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各責任主體和監督主體都要建立公開公示制度,明確公開公示事項、渠道、時限等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科技計畫相關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相關規定,應當將相關管理制度和規範、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驗收結果、績效評價和監督報告以及專家管理和使用等信息,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或政府官方網站上,及時主動向全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接受內部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開公示應注重時效性。項目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於50天;各類事項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各責任主體應重視公眾和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有關工作。
第五章 外部監督
第二十七條 在各責任主體內部管理基礎上,各監督主體根據職責和實際需要,開展外部監督。
監督對象的選擇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採用隨機抽取和對風險度高、受理舉報等重點抽取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確定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現場監督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各監督主體應當根據職責分別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畫方案,明確監督對象、內容、時間、方式、實施主體和結果要求等。
科技部和財政部加強各監督主體年度監督工作計畫的銜接,避免重複開展監督。
第二十九條 現場監督一般應集中時間開展,加強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監督的協同。原則上,對一個項目執行情況現場監督一年內不超過1次,執行期3年以內的項目原則上執行情況現場監督只進行1次。
對風險較高、信用等級差的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承擔的項目,可加大監督頻次。
第三十條 外部監督一般採取專項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估評價等方式。
專項檢查重點是對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科研資金管理規定、項目管理和科研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
專項審計重點是對科研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以及內部管理有效性進行審計。一般委託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機構開展。
績效評估評價重點是對科技計畫和項目組織實施,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履職盡責進行績效評估評價。績效評估評價內容一般包括目標實現、資源配置、管理與實施、效果與影響等。績效評估評價一般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擇優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三十一條 各監督主體應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並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許可權範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地方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監督主體應當對監督中發現重要問題和線索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實檢查。核查工作可根據需要責成有關責任主體所在法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開展。
第三十三條 各監督主體根據工作需要,可形成聯合監督工作組,集中開展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監督主體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工作合力。
第六章 結果運用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監督主體針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照相關制度規定下達監督結果和整改建議。相關責任主體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有關監督主體。
有關責任主體對監督結果有異議或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三十六條 建立監督結果共享制度。各監督主體應按照統一要求,將有關監督結果匯總到國家科技信息管理系統,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監督結果應包括監督主體、對象、內容、時間、程式、結論和重要事項記錄等。
第三十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根據監督結果和有關責任主體整改情況,提出科技計畫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動態調整意見,最佳化科技計畫和項目管理,並將監督結果作為中央財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監督結果和項目承擔單位整改情況,提出項目動態調整意見。
第三十八條 各監督主體應當嚴肅處理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採取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託契約、追回已撥管理資金、取消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責成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採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執行、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專家,採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取消一定期限內諮詢評審和監督資格等處理措施。
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各責任主體及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科技部建立統一的科研信用管理體系,各監督主體及時記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監督支撐機構、專家和科研人員信用信息,實施信用管理。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信用等級作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項目立項及資金安排、專家遴選、監督支撐機構使用等管理決策重要參考。對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項目,間接費用的核定與項目承擔單位信用等級掛鈎。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信用等級與監督頻次掛鈎。對於信用等級好的機構和人員,可減少或在一定時期內免除監督;對於信用等級差的,應作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頻次。
第四十一條 加強科研信用體系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體系的銜接,實施聯合懲戒機制。
第四十二條 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黑名單”制度, 將嚴重科研不端行為、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及違法的單位和個人列入“黑名單”,相關信息作為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重要決策依據。
第七章 條件保障
第四十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應積極培育專業化的監督支撐機構和專家隊伍,嚴明工作規範和紀律,加強統一管理和培訓交流。
各監督主體應加強內部監督機構和人員能力建設,並注重發揮監督支撐機構和專家隊伍的作用。
第四十四條 實施監督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開展工作的基本條件以及與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按照相關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衝突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五條 監督工作發生的費用應由監督主體支付,不得轉嫁給被監督方。
第四十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應依託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監督信息平台,加強監督信息共享。
各監督主體應當依託監督信息平台開展工作,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技術,開展智慧型監督和風險預警,提高監督工作精準化和針對性。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責任主體在相關管理制度規範中,應當依據本規定明確監督內容和要求;各監督主體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其他科技管理活動的監督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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