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為進一步明確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組織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動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根據《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專〔2017〕145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74號),以及國家科技管理相關規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等的有關要求,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驗收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總結驗收及其項目(課題)驗收管理,保證驗收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公正性,根據《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專〔2017〕145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74號),以及國家科技管理相關規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專項驗收是重大專項組織管理的重要環節,旨在客觀評價重大專項及其項目(課題)目標任務執行、成果產出、資金使用的總體情況,促進創新成果推廣套用及產業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重大專項順利實施和完成目標,更好地支撐國民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條 重大專項總結驗收以國務院審議通過的實施方案、發展規劃、重大專項有關管理規定等為主要依據。總結驗收綜合考察重大專項目標指標、組織實施、資金使用、檔案管理、成效影響、成果轉化、後續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以項目(課題)任務契約書、相關單位批覆的項目(課題)預算、重大專項有關管理規定、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等為主要依據。
項目(課題)驗收包括檔案驗收、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檔案驗收、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要統一部署。檔案驗收先於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開展,原則上,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同期實施。檔案驗收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檔案管理規定》(國科發專〔2017〕348號)執行,財務驗收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財科教〔2017〕75號)執行。
第五條 重大專項驗收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範、重質求效的原則,確保驗收工作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口有關的重大專項及其項目(課題)驗收工作。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七條 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重大專項總結驗收,做好項目(課題)驗收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在三部門指導下,各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牽頭組織單位)負責形成本專項實施情況報告和提出總結驗收申請,配合三部門做好專項總結驗收工作,並指導和監督重大專項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課題)驗收工作。
第九條 在牽頭組織單位領導下,專業機構具體負責項目(課題)驗收的組織實施,形成項目(課題)驗收報告,並配合做好專項總結驗收工作。尚未委託專業機構的重大專項,其職責由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承擔。
第十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包括牽頭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要充分履行法人責任,配合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課題)驗收工作,負責形成本項目(課題)自評價報告等驗收檔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重大專項總結驗收
第十一條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專項任務目標完成及項目(課題)驗收情況,形成實施情況報告並向三部門提出整體驗收申請,提交相關總結驗收材料。
原則上,應於專項即將達到執行期限或執行期限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組織實施順利、提前完成任務目標的,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十二條 三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後,組織開展對重大專項總結驗收材料的形式審查,形成審查意見。審查意見包括“通過”和“整改”兩種。
第十三條 對通過審查的重大專項,三部門依據審查意見和專項實施具體情況,組織研究制定專項總結驗收方案、工作計畫和成立專家組,組織開展專項總結驗收工作,並形成專項驗收報告和總結驗收意見。對要求整改的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應在收到通知後的30日內補充完善總結驗收材料,向三部門再次提出總結驗收申請。原則上每個專項有一次整改機會。
第十四條 重大專項總結驗收專家組應覆蓋專項涉及的關鍵領域,由技術、管理、財務以及經濟和政策等方面專家共同組成,總人數原則上不少於15人,確定1名組長;專家組成員應具有相當的權威性、代表性和廣泛性,對重大專項組織實施有一定了解,具有較強的戰略思考和決策諮詢能力,在國內外業界具有良好的聲望和較強的影響。對於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專項,可邀請部分海外知名專家加入專家組。專家組依據總結驗收方案和有關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總結驗收工作,研究提出總結驗收意見。
被驗收重大專項相關管理人員、總體組成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參加本專項總結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重大專項總結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專項目標指標完成程度、組織實施和管理情況(含檔案管理)、資金使用情況和效益、實施成效和影響,以及重大專項成果轉化套用和後續管理的有關安排等。
第十六條 重大專項總結驗收意見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按“不通過”處理。
(一)未達到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發展規劃等確定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二)實施取得的標誌性成果及其影響與重大專項戰略定位、戰略目標和國家投入不相匹配;
(三)主要項目(課題)或核心任務未通過驗收或未完成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三部門根據重大專項驗收報告和總結驗收意見,形成各重大專項整體驗收結論和實施情況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第十八條 在總結驗收後六個月內,牽頭組織單位完成所有項目(課題)驗收,以及專項檔案的整理、保存、歸檔和移交工作等。
第四章 項目(課題)任務驗收程式
第十九條 凡經批准列入重大專項管理的項目(課題),均應進行驗收,對於驗收前已批准中止或撤銷的項目(課題)不納入驗收範圍。項目(課題)驗收工作應在任務契約到期後六個月內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課題),需在任務契約到期90日前向專業機構提出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和擬延期時間。專業機構批准同意,並報牽頭組織單位核准後,報三部門備案。原則上,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專業機構要根據任務完成情況和有關要求,做好項目(課題)驗收工作的整體時間安排,制訂驗收工作計畫,並報牽頭組織單位和科技部備案。
對於需同步驗收的項目(課題),專業機構要做好相關承擔單位和驗收專家組的組織協調和時間安排,確保驗收工作的有序開展。
第二十一條 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應在任務契約書規定完成日期後的60日內,向專業機構提交項目(課題)驗收申請書(格式參見附屬檔案1),同時需提交以下驗收檔案資料。
(一)檔案驗收合格結論書。
(二)項目(課題)自評價報告(格式參見附屬檔案2)。主要包括項目(課題)概況、實施情況、成果套用及其經濟社會效益、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組織管理情況、後續計畫安排、存在問題及建議等。填寫主要研究人員表,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表,主要成果一覽表,成果信息表,建設的生產線、中試線、平台基地、示範點(工程)一覽表。提供產品(成果)的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項目(課題)結餘資金情況說明。
項目(課題)驗收檔案資料須加蓋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公章。對於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課題),參與單位應在牽頭承擔單位的統一組織下,配合做好相關驗收資料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專業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書、相關檔案資料後,要在30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並向牽頭承擔單位作出是否同意驗收的回覆。
第二十三條 對於通過形式審查的驗收申請,專業機構按照驗收工作計畫,與牽頭承擔單位商定具體驗收的日程安排,並發出組織驗收的通知,同時抄送牽頭組織單位。
對於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驗收申請,專業機構應及時通知牽頭承擔單位限時補充或修改驗收材料。
第二十四條 任務驗收專家在審閱資料、觀看演示、現場測試(含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的測試)、實地考察、聽取匯報的基礎上,認真審查和質詢,填寫《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任務驗收評議表》(格式參見附屬檔案3),討論形成項目(課題)的任務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專業機構根據項目(課題)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意見,形成驗收結論,填寫《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結論書》(格式參見附屬檔案4),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並抄送三部門。專業機構負責向牽頭承擔單位下達《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結論書》。
三部門可通過抽查、複查等方式,對項目(課題)驗收工作的程式、內容、質量和結論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涉密項目(課題)的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五章 項目(課題)任務驗收方式和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項目(課題)任務驗收專家組應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智慧財產權專家等共同組成,原則上不少於9人,確定1名組長。對於具有產業化目標的項目(課題),要有用戶代表參加。
被驗收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及其合作單位的人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參加驗收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課題)任務驗收主要採取實地考察、現場測試、功能演示、會議審查、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根據需要,可以採取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
對於有測試要求或有推廣套用、示範要求的項目(課題),應採用現場測試、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驗收。對於需要平行測試或專家組存在異議的項目(課題),專業機構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測試。
對於成果已經得到套用的項目(課題),要根據用戶報告或在充分聽取用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任務驗收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於同一類型、具有上下游關係或具有很強相關性的項目(課題),要以“項目群”或“課題群”的方式同步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 對於具有套用目標和產業化目標的項目(課題),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統考核部件、套用考核技術、市場考核產品”等成果評價方式進行評價。
第三十一條 項目(課題)任務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課題)契約計畫任務的完成情況,契約規定的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包括智慧財產權任務目標完成、保護及套用情況等);項目(課題)對重大專項總體目標發揮作用情況;成果水平及其套用情況,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人才培養與團隊建設情況;組織管理和機制創新情況等。
第六章 項目(課題)驗收結論
第三十二條 項目(課題)任務驗收結論分為“通過”(包括“整改後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課題)不得通過驗收。
(一)未達到契約約定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二)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項目(課題)任務契約書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等。
第三十三條 每個項目(課題)原則上有一次整改機會,應當於接到整改通知後的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專業機構,並提請重新驗收。整改到位的任務驗收結論為“整改後通過”,整改不到位的任務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第三十四條 項目(課題)驗收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任務驗收與財務驗收結論均為“通過”(含“整改後通過”)的,項目(課題)驗收結論為“通過”;二者之一的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課題)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第三十五條 專業機構應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檔案管理規定》,及時做好項目(課題)驗收的檔案資料整理和歸檔工作。專業機構及專項辦在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將本專項項目(課題)及管理檔案移交至
科技部重大專項辦公室,並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年度項目(課題)驗收結束後,專業機構要及時形成《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工作總結報告》,連同各項目(課題)驗收結論書提交牽頭組織單位,並抄送科技部。
第七章 項目(課題)驗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項目(課題)驗收過程中各責任主體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嚴肅處理。三部門、牽頭組織單位、專業機構視情況輕重採取約談、通報批評、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課題)承擔者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將有關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上述已作出正式處理,存在違規違紀和違法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並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八條 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課題),專業機構將不再受理該項目(課題)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申請,並在5年內不再受理牽頭承擔單位以及具有直接責任的參與單位申報該重大專項的項目(課題),同時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三十九條 對在項目(課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及瀆職,截留、挪用、擠占、騙取等行為,一經查實,將終止或取消項目(課題)負責人和承擔單位繼續承擔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資格,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在重大專項驗收過程中,驗收專家組成員出現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將終止或取消其參與重大專項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同時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關管理人員在驗收過程中,出現不按照有關要求審核資料、偏袒特定承擔單位、協助承擔單位弄虛作假、重大稽核失誤、違規參與評審、干擾驗收過程和結果、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將終止或取消其參與重大專項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參加項目(課題)驗收的有關人員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驗收項目(課題)成果的,一經查實,將終止或取消其參與重大專項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給國家、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和法律追究責任。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驗收後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課題)後續管理,充分利用好重大專項支持形成的資源、能力,加強檔案、成果、智慧財產權、開放共享等管理,持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專業機構要加強項目(課題)驗收與專項成果、智慧財產權、檔案管理的有機銜接。針對涉及國家戰略的重大任務和主要項目(課題),專業機構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推動成果轉移轉化、資源開放共享。
第四十四條 牽頭組織單位要指導和督促專業機構開展後續管理,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充分協調和調動行業資源、社會力量,加強巨觀管理、戰略規劃和政策保障,積極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第四十五條 三部門加強對後續管理的統籌協調與巨觀指導,促進重大專項科研資源能力的鞏固最佳化和共享利用,推動重大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套用與擴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重大專項的特點,組織制定修訂相應的項目(課題)驗收管理實施細則,報三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重大專項總結驗收和項目(課題)驗收工作所需經費嚴格按照《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等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三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暫行管理辦法》(國科發專〔2011〕3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