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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河北省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管理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冀科社【2012】5號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管理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民生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發揮好科技惠民、促進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科技部、財政部印發《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啟動了國家科技惠民計畫,將組織實施一批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為規範管理和實施河北省承擔的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省科技廳、財政廳制定了《河北省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管理和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管理和實施細則(試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檔案內容
河北省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管理和實施細則(試行)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管理和實施河北省承擔的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根據科技部、財政部《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和《科技惠民計畫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和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和實施細則適用於河北省科技廳、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的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成立由科技、財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發改委、工信廳等政府相關部門參加,衛生廳、環保廳、國土廳、公安廳等行業主管部門參與的河北省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推動相關工作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下設“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負責的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總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作為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的省級組織單位,依託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徵集、遴選、向國家推薦科技惠民計畫先進適用科技成果,建立和更新全省科技惠民計畫先進科技成果庫;
(二)負責根據國家科技惠民計畫工作的總體部署,制定河北省科技惠民工作的總體思路和重點任務;
(三)負責向國家擇優推薦基層申報的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
(四)負責項目計畫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績效評價、考核驗收等,項目驗收通過後,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集成科技資源,協調落實相關政策、資金等保障條件;
(五)負責促進政產學研用結合,探索示範項目技術集成機制、項目組織機制,制訂科技獎勵與激勵政策等;
(六)負責建立和管理專家庫、完善專家諮詢制度。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為惠民計畫的組織、實施、重點內容提供建議;指導基層凝練惠民計畫項目;參與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論證,並提出修改建議;參與惠民計畫項目的監督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進行項目資金管理。主要負責項目預算審核;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與管理;負責組織編制惠民計畫項目中期預算和年度預算;負責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結合地方財政投入,統一下達到項目牽頭單位所在基層財政部門。
第六條各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向省級組織單位推薦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配合省級組織單位開展項目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市、區)級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作為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的基層組織單位,是項目實施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由基層政府領導擔任組長、政府相關部門為成員的項目領導小組,對項目實施進行協調組織領導,明確各成員權利與責任;建立基層科技惠民項目實施辦公室,負責項目實施具體工作,明確各成員權利與責任;建立由技術專家、用戶、管理者組成的項目實施專家組,對項目提供技術和管理諮詢;
(二)根據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指南和管理辦法中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相關要求,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書;
(三)開展項目可行性論證和項目預算審核;
(四)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負責落實基層配套資金,並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明確到位時間進度安排。負責政策、人才等保障條件。每年定期將項目執行情況匯總,並通過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報送省科技惠民計畫項目辦公室;
(五)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督導和檢查工作。
第三章評審推薦
第八條省科技廳根據科技部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指南或相關申報工作安排,在本廳網站上發布關於組織申報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的通知。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組織申報。
第九條申報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河北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及科技政策和產業政策。優先支持範圍:
(一)人口健康領域。優先支持遠程醫療、臨床醫療和轉化醫學、醫療器械、體育運動康復器材、生殖健康、民族醫藥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二)生態環境領域。優先支持生態治理與恢復、大氣等污染控制、飲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與污泥處理、以及城鎮綠化與園林建設,宜居建築、新能源利用、節能環保建材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三)公共安全領域。優先支持基於北斗系統的警務套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食品安全檢測預警、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重大生產事故預防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四)城鄉發展領域。優先支持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數字通信、數字社區、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河北省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技術提供方和承擔單位應當長期從事本領域業務或研究工作,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三)能夠充分發揮產學研用聯合的優勢,突出用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作用。鼓勵用戶優先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牽頭單位。
(四)具有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項目示範區明確,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和資金保障,課題組成員結構合理。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能夠調動相關資源開展工作,並具有行之有效的技術成果展示和推廣條件。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在基層組織單位的領導和協調下,按有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報基層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基層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論證和項目預算審核,可行性論證意見要對項目所選取科技成果的先進性、成熟性、適宜性、產權使用等方面給出明確結論;對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做出科學評價;對項目預算的合理性提出審核和修正意見;對項目的管理機制的運行做出切合實際的判斷。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可行性論證和項目預算審核意見,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按程式報送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或省直有關部門。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初審後,推薦到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
第十二條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根據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指南和管理辦法,結合河北省科技發展戰略,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初審。對初審通過的項目,由省級組織單位組織專家評審,根據實施方案的質量、組織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條件,結合評審結果,將符合推薦要求的項目,擇優限項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報告。
第十三條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依據科技部立項和預算批覆,通過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或省直有關部門通知基層組織單位以批覆下達時間為項目實施起始時間,組織修改項目實施方案和完善預算方案,明確與基層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和權益,協調落實其它來源資金,地方財政投入和其它來源資金投入預算金額和投入結構一般不得調整。各方簽字蓋章後,報科技部審核備案。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基層組織單位按照修改後的項目實施方案和有關要求,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落實,協調基層相關資源共同推進。
第十五條項目管理實行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確保有關領導、部門、人員責任到位,確保各個渠道的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確保項目實施質量和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完成後充分發揮效益。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覆蓋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電子、音像、文字、數據等材料檔案。
第十六條基層組織單位每年通過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或省直有關部門按時向省惠民計畫項目辦公室報送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項目計畫進度完成情況、項目年度指標完成情況、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等。
第十七條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對部分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以便及時準確地了解、核實項目執行情況。每年匯總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年度進展情況綜合報告。
第十八條基層組織單位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變更項目任務、無法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應首先通過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向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報請科技部批准後方可執行。對於未經批准變更項目任務、未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基層組織單位,視情況終止項目或取消未來三年的項目申報資格,追回財政撥款。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經費嚴格按照財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計畫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和地方財政投入額度,統一下達到項目牽頭單位所在基層財政部門,基層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專項經費。
第二十一條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聯合合作單位轉撥專項經費,並加強對合作單位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項目牽頭單位和聯合合作單位不得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
第二十二條基層組織單位每年通過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向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不定期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檢查,重點檢查財政投入外其他來源資金的落實情況,經費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條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每年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匯總報告。專項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終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不編報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其經費使用情況併入下一年度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六章驗收考核
第二十五條項目任務完成後,由基層組織單位在一個月內通過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向省級組織單位提出項目驗收申請,並將驗收材料報送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驗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包含項目及經費執行績效情況報告
(二)項目驗收表
(三)用戶使用報告
(四)財務審計報告。需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內容為:項目執行期內資金到位與支出情況、項目執行期內各年度實現的各項經濟指標以及累計實現的各項經濟指標。
(五)相關附屬檔案。包括:項目實施套用效果證明、培訓證明、用戶證明、效益證明,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各類成果的證明材料如鑑定報告、檢測報告等,已有產品或樣品的可附照片。
第二十六條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報請省國家科技惠民計畫項目協調領導小組批覆後,首先組織完成項目財務驗收,然後遴選成立由技術、用戶、管理、財務等多方參與的項目驗收組,通過審查驗收材料、現場考察、會議質疑等程式,形成項目驗收意見。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已基本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的、民眾高度認可的,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1.沒有達到項目主要考核指標;
2.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實施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4.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批准,超過規定執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項目任務;
5.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如: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未對項目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不到位;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在項目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驗收意見通過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或省直有關部門通知基層組織單位。未通過驗收的,基層組織單位應在接到通知起的三個月內,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在基本達標後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未通過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基層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承擔本計畫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在項目通過驗收的一個月內,基層組織單位要將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電子、音像、文字、數據等材料檔案,連同項目驗收意見、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驗收材料通過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報送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為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提供基礎材料。
第二十九條項目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等問題,嚴格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執行;項目如涉及保密事項,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推廣與激勵
第三十條項目驗收後,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及時將項目實施成果及經驗報送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由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視情況組織先進技術成果及經驗在全國推廣套用。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成果的推廣方案,也可從科技成果目錄中遴選其它新的技術成果充實推廣方案,明確推廣目標、推廣範圍、推廣主體及保障措施,推廣方案實施時間一般為三年以上。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按照推廣方案,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河北省的推廣套用。
第三十一條建立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制度。項目驗收後三年內,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開展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對於項目執行效果、經費使用、管理工作等以及成果推廣方案落實情況綜合績效評價結果良好的項目,省科技惠民項目辦公室向科技部申請以獎代補的後補助方式,支持項目在全省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三十二條省科技廳、財政廳建立完善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惠民計畫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對項目立項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促進成果共享與套用。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