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發揮科技創新對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參照《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水國科〔2022〕122號)、《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冀科規〔2020〕1號)和國家、省科技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河北省水利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20日,河北省水利廳印發《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變更工作規程》《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工作規程》的通知
冀水人科〔2023〕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務)局,雄安新區建設與交通管理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各相關單位: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科技強國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化推進水利系統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科技項目管理制度,根據《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檔案,結合我省水利實際,制定了《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變更工作規程》《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工作規程》,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水利廳
2023年9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發揮科技創新對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參照《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水國科〔2022〕122號)、《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冀科規〔2020〕1號)和國家、省科技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圍繞全面提升水旱災害防禦能力、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能力、水資源最佳化配置能力、水生態保護治理能力,聚焦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重點支持水利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研發和先進適用科技成果推廣套用。
第三條 項目分為任務類和申報類。任務類項目由省水利廳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下達;申報類項目由申報單位根據省水利廳發布的指南自主申報。
第四條 項目實施所需資金以承擔單位多渠道籌集為主,省水利廳建立多元化投入體系,積極爭取其他渠道經費。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項目組織管理主體包括省水利廳、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實施主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項目負責人。
第六條 省水利廳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訂有關計畫項目管理的規定和規範;
(二)組織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中期評估、項目驗收及檔案管理工作;
(五)統籌水利科技計畫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監督檢查項目執行。
第七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利廳廳直單位和經省水利廳批准的其他單位,主要職責:
(一)組織、審查和推薦本地區、本部門的項目;
(二)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科研誠信管理;
(三)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選定任務類項目承擔單位;
(四)督導項目承擔單位按時啟動、實施項目,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提出項目調整、終止及撤銷建議,督導承擔單位執行調整、終止及撤銷工作;
(五)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驗收,受省水利廳委託主持項目驗收。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
(一)根據項目指南申報項目,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二)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足額匹配自籌項目經費,及時撥付合作單位經費,確保項目科研人員有足夠的研究時間,為項目實施提供保障;
(三)建立健全科研、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監督合作單位經費使用,真實報告經費決算;
(四)接受指導、檢查並配合做好監督、評估等工作;
(五)提出項目調整、終止申請,執行調整、終止、撤銷工作;
(六)建立健全誠信管理等制度,負責對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
(七)負責項目原始科研記錄和檔案管理,嚴格遵守科技保密等相關規定;
(八)負責項目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等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申請和實施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
(一)認真組織項目申請和實施,嚴格履行項目任務書,按時完成項目任務,按時開展驗收;
(二)按規定合理使用項目經費,真實報告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三)強化誠信自律,履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職責;
(四)完整、真實填報項目管理相關材料,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科技報告、成果登記等相關材料,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問題,提出項目調整、終止申請,配合執行調整、終止、撤銷工作;
(五)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省水利廳組織召集評審專家參與有關項目立項評估、驗收評審等工作。評審專家從水利科技專家庫中選取,實行迴避和輪換制度。評審專家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掌握相關領域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評審專家應當嚴格履職盡責,自覺遵守以下規範:
(一)嚴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諮詢、評估意見;
(二)維護評估諮詢對象的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
(三)與諮詢評估事項有利益關係時,應當主動申明並迴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諮詢評估對象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網路信息化、痕跡化管理。省水利廳建立開放的項目管理信息平台,申報指南發布、項目申報、立項評審、計畫下達、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科研誠信等管理流程均納入平台集中管理。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二條 申報類項目立項一般包括指南發布、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計畫下達、簽訂任務書五個基本程式。項目執行期一般為1-4年。
任務類項目由省水利廳根據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相關要求和工作實際,採取定向委託等形式組織立項。
第十三條 省水利廳立足水利高質量發展需求,圍繞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組織研究制定項目申報指南,於每年一月底前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南發布到受理截止原則不少於40天。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一般應當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
(二)項目承擔單位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等管理制度;
(三)項目承擔單位具有項目實施能力和基礎,能落實項目經費,能提供實施項目所必備的保障條件;
(四)項目負責人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應當具有高級職稱,原則上應當為項目承擔單位在職人員;
(五)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和項目組成員無不良社會信用和科研失信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的項目應當符合項目指南要求。同一單位研究內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頭、重複申報。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程式
(一)申請單位根據項目指南要求,通過省級項目管理信息平台,線上填寫項目申請書及附屬檔案材料,向其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逐級申報。涉密項目或國家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的項目審核後報省水利廳。
第十七條 任務類項目由歸口管理部門選定承擔單位,組織編制項目任務書,提交省水利廳進行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後列入擬立項項目清單。
申報類項目由歸口管理部門受理承擔單位項目申報書,審核通過後提交省水利廳。省水利廳通過形式審查後,組織評審專家對項目申報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列入擬立項項目清單。
擬立項項目通過省水利廳官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5天(涉密項目除外),公示無異議由省水利廳編制下達項目計畫。
第十八條 項目計畫下達後15天內,項目承擔單位與歸口管理部門、省水利廳正式簽訂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管理的依據。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的過程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項目任務書的各項約定,切實履行項目組織實施和自我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工作制度。省水利廳、歸口管理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開展跟蹤督查,向承擔單位提出意見建議並督促整改。任務類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份按程式提交年度進展報告,省水利廳依據任務書明確的年度目標任務,組織專家進行中期評估。
第二十條 建立項目動態調整制度。
(一)項目執行期間,因工作變動、出國(境)、傷病及其他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需要變更的,或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目標任務,需要延期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督導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提出調整申請,報省水利廳審核。
(二)在項目執行期內,發生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合作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變化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在確保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技術指標和績效指標、與涉及調整的人員、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調整,並通過省級項目管理信息平台及時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執行期內,國家、省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市場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執行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督導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提出申請,並做出終止建議,報省水利廳審核。
第二十二條 項目調整、終止審批程式
(一)項目需要調整或終止的,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內及時提出申請,通過省級項目管理信息平台報批。申請終止任務類項目的,要對已開展的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進行總結,並出具經費決算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督導,並在受理申請15天內提出處理建議,報省水利廳。
(三)省水利廳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做出調整、終止決定。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行驗收結項制度,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應當通過驗收的方式結項。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任務書規定執行期結束後90天內提出驗收申請。在項目執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務書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二十五條 驗收由省水利廳組織,根據計畫項目不同類型,採用會議驗收、函審驗收等組織形式,靈活運用同行評議、用戶測評、研發目標實現程度比對等多種方式,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180天內完成驗收程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項目綜合評價驗收制度。以項目任務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經濟社會效益、智慧財產權、科技人才培養、組織管理等做出客觀評價,形成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暫緩驗收、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七條 驗收程式
(一)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提交科技報告、項目經費決算報告(或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天內完成審核並報省水利廳。
(三)省水利廳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天內批覆驗收申請,確定驗收專家、驗收形式、驗收時間和驗收主持部門。
(四)驗收主持部門組織項目驗收,做出綜合評價,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八條 承擔單位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在60天內向省水利廳提出複議申請。
第二十九條 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建立嚴格的項目撤銷制度。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水利廳對項目做撤銷處理:
1.因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請或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出現違紀違法行為或違反科研誠信及社會信用實施聯合懲戒,項目面臨重大風險的;
2.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後、執行期結束後180天未申請驗收的;
3.項目未通過驗收,不能繼續實施完成的;
4.依據抽查評估結果或其他按規定應當予撤銷的。
(二)省水利廳在做出撤銷決定後15天內通知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
(三)撤銷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對已開展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進行總結;省水利廳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科研信用記錄,並按照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處理;如有省級下達的專項經費,按照省級財政資金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信用記錄製度,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等所有項目參與主體發生造假、逾期驗收、不驗收、違法違規及其他不良信用行為的,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擬立項項目、項目評審或者項目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水利廳提出書面意見,省水利廳經調查核實後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立項目容錯機制。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因關鍵技術、市場前景、產業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終止或驗收未通過的,且原始記錄能夠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責任義務的,不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四條 省水利廳、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違規列支財政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成果運用與激勵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驗收後形成的科技成果進行登記備案,履行轉化主體責任,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三十六條 對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省水利廳將通過項目管理信息平台向社會發布;對於解決水利重大科技問題或產生重大效益的項目成果,省水利廳將通過多種方式給予支持推廣。
第三十七條 省水利廳監督省水利學會每年定期開展水利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評獎結果與職稱評審、人才選拔培養等工作掛鈎,並作為推薦申報國家級和省級科技創新基地、人才稱號,提名國家和省級科技獎勵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涉及資金使用及管理等事項,按照資金來源,執行其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冀水科外〔2013〕19號)、《河北省水利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冀水人〔2018〕65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內容解讀

2023年9月20日,省水利廳印發了《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配套檔案《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變更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變更規程》)《河北省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工作規程》(以下簡稱《驗收規程》)。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依據
2013年,河北省水利廳制定印發了《河北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冀水科外〔2013〕19號),作為管理水利科技項目的制度性檔案;2018年,又制定印發了《河北省水利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冀水人〔2018〕65號),進一步規範了水利科技項目的驗收工作程式。隨著新時期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特別是水利高質量發展對科技項目發揮創新、支撐、引領作用提出了更高層面的要求,科技項目管理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河北省水利廳依據《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水國科〔2022〕122號)《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冀科規〔2020〕1號)及《省級科技計畫項目變更工作規程》《省級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工作規程》等相關檔案,制定印發了《辦法》及其配套規程。
二、主要創新變化
《辦法》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科技強國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化推進水利系統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科技項目管理制度,提高我省水利科技成果轉化水平,推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走深走實,在水利科技管理領域見行見效。相比與原辦法,《辦法》及其配套規程對相關內容和條款上都作了較大修改、完善和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確了水利科研項目重點研究支持方向,實行項目指南定期發布制度,規範項目申報、評審流程,明確管理部門批覆時限,確保公平公正透明,為科研人員提供高效服務。
二是推行項目承擔單位以自我管理為主的項目過程管理制度,賦予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和項目調整權,科學界定各方職責,提升科研項目管理效率。
三是改進驗收程式,增加暫緩驗收環節,完善項目撤銷、終止規定,加強項目過程管理,建立綜合評價驗收制度,明確項目經費10萬元以下的可由承擔單位申請自主驗收。  
四是建立省級水利科技計畫管理信息平台,項目管理全過程網路信息化、痕跡化、公開化,減少紙質材料報審環節,切實為科研人員減輕負擔。
五是加強全流程科研誠信管理,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建立項目容錯機制和爭議處置機制,遵循科研規律,倡導營造科研守信的良好寬鬆環境。
三、檔案基本內容
《辦法》共八章39條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該章包括4條內容,主要闡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類型、項目經費渠道等內容。
第二章,組織管理。該章包括7條內容,主要明確了包括省水利廳、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闡述了各級各類主體的定位和關係,強調了省水利廳的巨觀管理職責,強化了歸口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賦予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含法定代表人)管理和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的地位,壓實了項目負責人的直接責任,規範了項目評審專家的職責。
第三章,立項管理。該章包括7條內容,主要圍繞指南發布、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計畫下達、簽訂任務書五個基本程式,明確了項目申報條件、申報程式、評審程式和簽訂程式等內容。
第四章,實施管理。該章包括4條內容,主要圍繞項目實施的關鍵環節,明確了項目執行、調整、終止等的具體條件和程式等內容。
第五章,驗收管理。該章包括8條內容,主要圍繞項目驗收的關鍵環節,對項目的驗收結項制度、時間要求、組織方式、驗收程式、驗收結論的具體條款、驗收出現異議的處理和研究形成的成果提出了管理要求。
第六章,監督管理。該章包括4條內容,主要是明確了項目全流程管理的關鍵環節中各類主體可能發生的各種科研失信行為的懲罰制度,設計了爭議處置和項目容錯機制,建立了項目全流程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
第七章,成果運用與激勵。該章包括3條內容,主要明確了各級管理主體在推動促進水利科技成果轉化運用方面的職責,建立了相關激勵機制。
第八章,附則。該章包括2條內容。對其他事宜進行了規定。
《變更規程》共4部分內容,主要是區分備案和核准事項,對自主變更和申請變更的內容、時限、程式等進行了更加具體詳盡的說明,並對備案和報審材料進行了統一規範。
《驗收規程》共10部分內容,主要明確了項目驗收的範圍、時限、形式和程式,對專家組成、資金驗收、材料歸檔等提出了具體要求,界定了各級部門和各類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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