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河北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明確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責任,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規定製定的辦法。由河北省水利廳於2023年2月7日印發,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 河北省水利廳
  • 發文字號:冀水建〔2023〕5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河北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水建〔2023〕5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雄安新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規定,我廳對《河北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我省現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河北省水利廳
2023年2月7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明確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責任,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及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是指在本省境內興建防洪減災、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水生態修復、水能資源開發等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准的設計檔案、工程契約中,對興建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水利部、河北省和省水利廳有關質量管理規定和考核制度。
第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七條 水利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承擔主體責任,分別對工程的勘察質量、設計質量、施工質量和監理質量負責。檢測、監測單位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供應商等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和契約,分別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項目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水利工程質量負總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水利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項目法人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水利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勘察、設計質量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施工質量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按照各自職責承擔責任,對簽字的檔案、報告、圖紙、證書、證明等資料負責。
第八條 水利工程各參建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採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第九條 水利工程各參建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全員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激勵機制,積極開展民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 政府對水利工程質量實行監督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責任劃分,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強化完善監督手段,提高質量監督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有效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質量檢測等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檔案,對施工現場質量行為和實體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採取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通知項目法人督促落實整改,並向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應責任追究的建議;發現嚴重質量問題時,及時報送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
項目法人應當將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及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結論報送承擔項目質量監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可委託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對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樣檢測。
第三章 項目法人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組建,並具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技術力量;應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和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工程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項目法人與參建單位簽訂的契約檔案中,必須包含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原材料、設備安裝等質量標準及契約雙方的質量責任。
項目法人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要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檢查體系,並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制定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責任;應當依據經批准的設計檔案,組織制訂工程建設執行的技術標準清單,明確工程建設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加強對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和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等參建單位的契約履約管理。要以工程質量和安全為核心,定期對其履約情況進行檢查,並建立檢查台賬,實行閉環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開工後,項目法人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公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質量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誌,載明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主要參建單位的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或者委託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參建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交底。應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實行閉環管理。發生嚴重違規行為和質量事故時,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報負責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委託設計資質符合要求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使用。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行設計變更。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契約開展驗收工作。工程質量符合相關要求的,方可通過驗收。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等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質量責任,不替代項目法人的質量責任。
第四章 代建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與代建單位依法簽訂代建契約。代建契約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和代建費用等控制指標,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係及違約責任的認定與處理方式。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要根據代建契約約定,組織項目招投標,擇優選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監測單位和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工程代建相關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責。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包括與其有隸屬關係或股權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施工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等工作。
第五章 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質和現場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理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契約。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依據監理契約及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工程現場派駐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執業必須持有合法的資格證書,並在相應監理單位註冊登記。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和見證取樣等形式,對水利工程實施監理。
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一般不得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項目法人書面同意,且更換後的人員資格不得低於契約約定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在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契約的前提下,核查並簽發施工圖紙;應對施工單位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技術方案等進行審查;應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在監理月報中,應包括質量工作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契約要求,覆核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和單元工程(工序)質量。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單元工程(工序)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項目法人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單位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不得與項目法人、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第六章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四條 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並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勘察、設計契約轉包,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掛靠,或允許其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勘察、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勘察、設計檔案的審核、會簽批准制度,做好技術交底工作,並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行明確。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契約開展工作,滿足工程建設需要,不得擅自推遲提交勘察設計檔案。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檔案質量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政策和水利規劃,滿足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契約要求,必須達到強制性標準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勘察、設計深度應滿足相應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符合設計規範要求,並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四)水利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以批准的初步設計為依據。
第三十七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選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
第三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契約約定及時提供設計檔案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最佳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和契約約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者派駐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擔任設計代表,及時提供設計檔案,按照規定做好設計變更。
設計單位發現違反設計檔案施工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並在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明確的評價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析,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七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水利工程,禁止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出藉資質,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工程分包須經過項目法人批准,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設定現場施工管理機構,按照契約約定配備滿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員,落實質量責任制,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和行為的監督檢查。
施工單位一般不得更換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確需更換的,應當經項目法人書面同意,且更換後的人員資格不得低於契約約定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質量管理檔案資料,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主體工程的隱蔽部位施工、質量問題處理等,必須保留照片、音視頻檔案資料並歸檔。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須依據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尤其是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檔案和施工契約的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檔案。
施工單位必須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以及單元工程(工序)等進行質量檢驗,檢驗應當有檢查記錄或者檢測報告,並有專人簽字,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項目法人或者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驗收制度。單元工程(工序)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通過的,不得進行下一單元工程(工序)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項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隱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通過的,不得隱蔽。
第四十五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及有關部門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四十六條 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檔案要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工程或者採購的設備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契約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分包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章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採購質量管理
第四十八條 原材料和工程設備質量由採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工程。
第四十九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原材料,應當在項目法人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五十條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採購單位具有按契約約定自主採購的權利,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五十一條 原材料、中間產品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九章 質量檢測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不得超越許可範圍或者以其它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不得轉讓其承擔的業務。
第五十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採用先進、實用的檢測設備和工藝,完善檢測手段,提高檢測人員的技術水平,確保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準確和公正。
第五十四條 質量檢測單位應按照契約和技術標準要求,及時向委託方提交資料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並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檢測單位應單獨建立不合格台賬,並將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委託方。
第五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按規定開展獨立的質量檢測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理等單位委託的質量檢測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委託的質量檢測單位存在隸屬或利益關係。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檢測單位及其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
(二)是否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五)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籤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六)儀器設備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章 工程保修
第五十七條 水利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契約工程完工驗收之日起一般不少於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契約中規定。
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五十八條 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水利工程質量獎勵機制,對獲得優質水利工程榮譽的主要參建單位和主要參建人員進行獎勵,對質量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予以表彰,引導水利行業樹立重質量、講誠信、樹品牌的理念。
第六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強制性標準宣貫培訓工作,宣貫培訓應列入年度工作計畫,並對轄區內執行強制性條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推進質量信息化建設。加快水利工程質量信息網路建設,實現水利工程質量動態監控、管理。加強對水利工程質量信息的採集、追蹤、分析和處理,提高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質量風險預警、突發事件應對、質量信用管理效能。
第六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水利工程質量舉報投訴電話、傳真、信箱,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對質量違法案件查辦力度。
省水利廳在河北水利網公布質量舉報電話、傳真、信箱。
第六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管,依據各自職責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並將處罰信息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六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各市場主體等應定期組織質量教育培訓,推動人員素質得到整體提升。通過舉辦展覽、論壇、研討等活動,增強人們對水利工程質量重要性的認識,提升全行業質量意識,努力形成政府重視質量、行業崇尚質量、企業追求質量、人人關心質量的良好氛圍。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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