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是2023年1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0號公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
(2023年1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0號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引黃工程運行管理,發揮引黃工程生態效益,補充引黃區域灌溉用水,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引黃工程的工程管理、水量調度、水質保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引黃工程,是指渠村、位山、潘莊、李家岸等引黃工程輸水幹線的河道、渠道,以及涵閘、泵站等控制性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引黃工程的統籌管理,其所屬的引黃工程運行機構按照職責具體承擔引黃工程運行維護及執行引黃工程調度計畫、水量計量、水費收繳等工作。
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引黃工程河道、渠道的管理以及引黃配套工程建設、用水管理等工作。
財政、生態環境、公安、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引黃工程運行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輸水安全保護、水污染防治、用水管理等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引黃水利用效益。
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各級河(湖)長應當做好責任河道、渠道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加強巡查檢查,及時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現有引黃工程信息化資源,加強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套用和引黃工程數位化、平台化、智慧型化建設,提升引黃工程運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條 引黃工程的河道、渠道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引黃工程的涵閘、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其所屬的引黃工程運行機構承擔控制性工程的巡查檢查、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工作,引黃工程運行機構可以委託有關機構具體實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引黃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在引黃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進行活動的,應當遵守《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八條 在引黃工程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應當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依法履行審批程式,通報引黃工程運行機構,並採取措施保障引黃工程安全和輸水安全。引黃工程運行機構應當對工程施工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引黃工程運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引黃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加強對工程的巡查檢查,發現河道、渠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涵閘、泵站等控制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進行搶修或者排除隱患,並報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引黃工程運行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引黃工程的涵閘、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引黃工程運行機構應當制定引黃工程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設備和應急物資,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一條 引黃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引黃水系連通和田間配套工程建設,推進引黃灌區的建設和現代化改造,改善引黃工程受水區灌溉條件,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推廣農業節水技術措施,提升農業節水水平和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章 水量調度
第十二條 引黃水量實行統一調度,計畫管理。引黃水量調度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引黃工程受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用水計畫申請和水資源狀況,制訂水量調度計畫建議,依法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水量調度計畫,按照優先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水功能區生態補水以及相同比例豐增枯減的原則,結合受水區用水需求和規劃分配水量,制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用水計畫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計畫,結合實時雨情、水情、工情等下達調度指令,引黃工程運行機構按照調度指令執行。
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責任人,組織做好引水、輸水相關工作,確保市際交水斷面輸水流量符合調度指令。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調度引黃水與本地水,最佳化引黃區域的水資源配置。引黃工程運行機構與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配合,保證引黃輸水流量、水量和水質。
第十七條 引黃工程輸水調度應當服從防汛調度。在汛期,引黃河道、渠道的洪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引黃工程運行機構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引黃工程的巡查排險、應急搶護等工作。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引黃工程調度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引黃工程調度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回響預案,發生水污染、航運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按照應急回響預案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引黃水根據運行成本實行有償使用。受水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際使用引黃水量及時、足額繳納引黃調水水費。省人民政府和受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引黃調水費用予以補助。
第四章 水質保護
第二十條 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入河污染源和排污口加強監管,依法關閉非法入河排污口。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和設定引黃水環境質量監測點,在引黃工程相關河道、渠道的省際、市際斷面和主要支流入河口開展水質監測,並與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監測信息。
引黃工程運行機構可以根據受水區對水質的要求開展水質檢測。
第二十二條 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省相關河湖水功能區划水質標準,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態修復等措施進行綜合整治,逐步改善匯入引黃河道、渠道水質。
引黃輸水期間,向白洋淀、衡水湖等重要水功能區輸水的引黃河道、渠道內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要求。
第二十三條 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指導農林生產者科學使用化肥、農藥、地膜等投入品,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 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引黃輸水前,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引黃河道、渠道存留水體的利用、導排和垃圾清理方案,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水導排和垃圾清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黃水利用、輸水秩序管控、調度執行、水費繳納等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納入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成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 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引黃工程安全保護的相關工作,將引黃工程安全保護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內容,防範和制止危害引黃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障引黃工程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向引黃工程河道、渠道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等制度,推進完善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引黃工程運行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聯繫方式,方便社會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引黃工程及其管理秩序、污染水質等違法行為,均有權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用水計畫的;
(二)未編制引黃工程調度應急預案和應急回響預案的;
(三)未按時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污水導排和垃圾清理的;
(四)對投訴舉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引黃工程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實施巡查檢查、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工作,造成引黃工程損害或者影響輸水安全的;
(二)不執行調度指令或者擅自調度引黃工程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引黃工程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字〔2023〕第10號),以下簡稱《規定》)於2023年11月17日由省政府公布,現就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
引黃工程是南水北調以外我省第二大跨流域調水骨幹工程,肩負著向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湖泊、濕地生態補水的重任,對緩解引黃區域農業灌溉缺水狀況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水網建設規劃綱要》中明確“北方缺水地區依託跨流域調水骨幹工程,建設完善省級水網,提高水資源調配能力和供水保障程度”。省委、省政府積極推進引黃工程建設,加大跨流域調水力度,有效緩解了我省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了河湖生態環境。但引黃輸水線路多為利用天然河渠串聯而成,具有輸水線路長、覆蓋範圍廣、涉及單位多、運行管理難等特點,亟需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同時,我省在30年引黃工作實踐中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也需要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更好發揮對引黃調水工作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
二、《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
共七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工程管理、水量調度、水質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五個部分。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引黃輸水、受水區有關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信息化建設等內容。第二章工程管理。主要明確了引黃工程管理主體和管理、保護範圍劃定,明確了涉引黃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工程安全運行應急處置、引黃灌區建設、受水區農業節水事項,建立了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第三章水量調度。主要規定了水量調度的原則和年度、月度水量調度計畫建議制定及報送,省內用水計畫制定、下達及調整,調度實施和引黃工程輸水調度管理、調度應急預案等事項,明確了引黃調度與防汛調度銜接機制,引黃水費收繳和使用主體。第四章水質保護。主要規定了入河排污口監管、水質監測、重點區域水質保障、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引水前河渠存留水體利用與導排等內容。第五章監督管理。建立了評價考核制度,規範了工程安全管理,明確了監督檢查職責、投訴舉報。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追究的責任,以及相應的處罰標準。第七章附則。明確了實施規定及施行日期。
三、《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有哪些結合省情完善細化的規定
(一)完善管理體制。我省引黃工程輸水線路多為利用天然河渠串聯而成,工程權屬複雜,為確保白洋淀等重點區域生態補水需求,協調上下游、左右岸用水矛盾,用足用好黃河水,並充分考慮引黃工程管理現狀,明確了引黃工程河道、渠道實行屬地管理,閘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二)強化運行安全。為保障引黃工程輸水安全,加強設施安全運行和輸水秩序管控,針對工程設施年久失修、巡查檢查制度不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規定建立健全引黃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編制控制性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計畫、制定工程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確保引黃工程輸水順暢、運行安全。
(三)規範水量調度。根據國務院《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和水利部《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為推進我省引黃調度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實現水資源配置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引黃工作實際情況,規範了引黃輸水相關規定,細化了用水計畫的報送、審批、執行和調整等流程。
(四)加強水質保護。為滿足引黃用水戶不同水質要求,堅持先治污後通水、先環保後用水原則。規定了加強對入河污染源和排污口監管,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存留水體利用、導排方案,保障引黃水質達標。明確了向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點區域輸水水質應當採取的保護和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