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

《河北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強統一調度管理,規範調度行為,促進空間均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細則。由河北省水利廳於2022年12月26日印發施行,有效期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6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水利廳
  • 有效期限:2年
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細則全文

河北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強統一調度管理,規範調度行為,促進空間均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河北省境內河流水系(含湖泊)及調水工程開展水資源調度,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水資源調度,是指通過合理運用各類水工程,在時間和空間上對地表水資源進行調節、控制和分配的活動。
第三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遵循節水優先、保護生態、科學合理、統籌兼顧、統一調度、分級負責的原則。
開展水資源調度應當優先滿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水力發電、航運等需要。興利調度服從防洪調度、區域調度服從流域調度、常規調度服從應急調度。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引黃工程、省管水庫及閘涵等水工程及重要跨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區,下同)河流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資源調度實施機構及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工程管理許可權,負責執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引黃工程、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桃林口水庫和石津灌區的水資源調度計畫,執行水資源調度指令,開展相關事務性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河務事務機構負責執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水資源調度指令,協助開展水資源調度技術巡查和技術指導等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要求,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調度工作。
第六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執行具有管理(調度)許可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供水、灌溉、應急水資源調度指令,做好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
水文監測單位負責水資源調度相關的地表水監測、水文信息報送、水文情報預報預警以及水文成果收集、整理、匯總等工作。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的要求落實調度管理責任人,並將責任人名單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資源配置影響較大的水庫、閘壩、水電站、引提水工程,調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大中型灌區等重要取用水戶應當明確水資源調度實施責任人,並將責任人名單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水資源調度涉及重大調水、重要生態補水、重要利益協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利益相關方參與的調度協商機制,協商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根據時間和空間用水需求,以用水總量、斷面水量(水位、流量)等作為調度控制要素,並可根據河流開發利用程度、工程情況等因地制宜選擇。第二章 水資源調度方案與計畫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開展水資源調度的跨設區的市河流水系,以及跨水系、跨設區的市重大調水工程名錄,報水利部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開展水資源調度的跨縣(市、區)的河流及調水工程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名錄應當及時公布並更新。
第十一條 列入名錄的河流水系和調水工程,應當編制水資源年度調度計畫,根據需要編制水資源調度方案。
列入省級名錄的河流水系和調水工程,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河務事務機構編制。列入市級名錄的河流水系和調水工程,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河務事務機構編制的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備案)並公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印發並公布。
第十二條 編制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應當以水量分配方案、生態流量(水量、水位)保障實施方案、取水許可、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及年度水工程運行計畫建議等為依據,綜合考慮再生水利用,並與防洪、抗旱、航運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編制調水工程年度調度計畫還應當以工程規劃建設任務為基礎,統籌調入區需求和調出區可調水量,並服從相關河流水系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
第十三條 水資源調度方案應當包括總則、調水工程情況、供水範圍與水量分配、水資源調度、調度管理、調度監督、保障措施、附則等。
年度調度計畫應當包括水情分析及預測、工情分析、調度原則與調度時段、可調水量分析,用水計畫建議、年度水量分配、調度計畫安排、調度計畫實施與監督管理、調度監測與信息共享、保障措施等。
水資源調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資源調度實施機構、省管水庫及閘涵等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調度計畫編制要求,結合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生態流量(水量、水位)保障實施方案及重要取用水戶需水情況,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年度水工程運行計畫建議,並抄送相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河務事務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管水庫及閘涵等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調度計畫編制要求,結合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生態流量(水量、水位)保障實施方案及重要取用水戶需水情況,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年度水工程運行計畫建議。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源情況及生態補水需要,制定年度生態補水實施方案。
生態補水實施方案應明確河湖生態補水水量目標、時間要求、責任單位等。
第十六條 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是實施水資源調度的依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重要取用水戶以及水力發電、航運、水工程管理單位等必須嚴格執行。第三章 調度實施
第十七條 調度指令是實施水量調度的依據,以調度指令形式下達,調度指令分為日常調度指令和實時調度指令。
日常調度指令是指落實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下達的調度指令,應當採取水資源調度通知書等書面形式下達。
實時調度指令是指根據實時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況下達的調度指令,可以採取電話通知等口頭形式下達,並及時補發書面指令。
遇突發情況需要開展應急調度的,可以先通過實時指令實施調度,並及時補發書面指令。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資源調度實施機構、河務事務機構在調度管理許可權內負責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的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調度管理許可權內下達調度指令。
第十九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落實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和調度指令要求,按照相關調度規程實施所管轄工程的調度。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結合工程安全狀況,編制工程控制運用計畫,落實調度目標要求。
非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要求,細化工程調度目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河流來水、水庫蓄水變化、用水過程等情況,在調度管理許可權內對年度調度計畫進行動態調整。
因年度預測來水與實際來水相差較大等原因,確需對年度調度計畫進行重大調整的,由水工程管理單位、重要取用水戶或原編制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原程式審批,納入調度實施。
第二十一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做好與洪水調度的銜接。
汛期水資源調度應服從洪水調度。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通過洪水資源化、豐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資源有效供給。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調度預警機制。
出現嚴重乾旱、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降至預警水位(流量)、水工程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況需要開展應急水量調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調度預警,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生態流量(水量、水位)目標的實現。
對於因過量取水對河湖生態造成嚴重影響,導致生態流量(水量、水位)未達到目標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限制取水、加大水量下泄等措施,確保達到生態流量(水量、水位)目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生態補水實施方案,改善區域水資源調蓄和水動力條件,促進河湖生態環境復甦和地下水涵養。
禁止調水沖污,嚴禁以生態補水為名人造水景觀,不得危及區域水安全。
第二十五條 水文監測單位應當對開展水資源調度的河流水系和調水工程加強水文監測和預報,對重點河湖生態流量(水量、水位)保障實施方案擬定的控制斷面進行動態監測。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許可權內的重要取水口進行動態監測。
控制性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水文監測和預報。
水文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形成水文監測成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做好水量調度管理、水量監測預報等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化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實現雨情、水情、工情、水工程調蓄、取用水、重要斷面調度控制要素等監測信息以及水資源調度信息共享,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要求每月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用水情況,支撐水資源調度精準化決策。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資源調度實施機構、河務事務機構應當在跨設區的市河流水系,以及跨水系、跨設區的市重大調水工程調度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水資源調度工作總結。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報送所管轄範圍內河流水系和調水工程年度水資源調度工作總結。
納入統一調度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資源調度實施機構、河務事務機構報送水工程調度年度工作總結。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河流水系和調水工程年度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通報相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出現管控斷面控制指標不達標、基本生態流量(水量、水位)保障目標不達標、實際取用水超年度計畫、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發生嚴重水體污染等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相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九條 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水資源調度評估和調水影響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屬水資源調度實施機構和河務事務機構受其委託,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管轄範圍內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年度調度計畫和調度指令的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四)依法對取用水情況進行檢查;
(五)對涉及調度的其他有關事項進行調查、詢問。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內容應當包括水資源調度方案或調度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重點河湖生態流量(水量、水位)達標情況,管控斷面下泄流量(水量)達標情況,水工程調度運行情況,調水工程供水情況,重要取用水戶取用水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水資源調度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予以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編制水資源調度方案或者年度調度計畫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年度用水計畫建議或者年度水工程運行計畫建議的;
(三)不執行或者擅自調整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或者調度指令要求的;
(四)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五)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其他違反水資源調度管理規定的行為。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水資源調度中涉及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發事件處置,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黃河水量調度條例》《黃河水量調度實施細則》《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對水資源調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資源調度實施機構是指河北省水務中心。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內容解讀

《河北省水利廳關於河北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河北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於2022年12月26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開展水資源統一調度,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十六字”治水思路、實現空間均衡的重要抓手,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最佳化水資源配置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省加強水資源調度管理,但仍存在制度不健全、調度不規範問題。2021年底,水利部印發《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對水資源統一調度提出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北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水利部辦公廳《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三、起草過程
《細則》是根據水利部辦公廳《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緊密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的。《細則》的起草進行了充分學習和研究,收集山東、四川等水資源調度管理規範性檔案44篇,對各市水利(水務)局及有關單位開展調研,徵求了石家莊、保定、唐山、滄州等11個設區市、雄安新區及4個河務中心、廳直有關處室的意見,經認真研究後,能採納的全部採納,不能採納的與有關單位溝通後達成了一致意見。《細則》草案於9月26日通過了廳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核。
12月16日,在廳長辦公會上,廳領導及相關處室負責人聽取了關於該檔案起草情況的匯報。會議同意《細則》印發實施。《細則》最終於12月26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四、主要內容
《細則》主要分為五章,三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至九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遵循原則、主體責任、調度制度、協商機制、調度控制要素等。
第二章水資源調度方案與計畫(第十至十六條):建立河流水系和重大調水工程調度名錄製度,明確了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的編制內容、審批流程、依據、效力,規定了水量分配方案、生態流量(水量、水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用水計畫建議報送要求和生態補水實施方案編制主體和內容。
第三章調度實施(第十七至二十六條):明確水資源調度指令下達、執行實施主體、調度計畫調整、水文監測、與洪水調度銜接等要求,建立調度預警機制、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設機制,明確生態流量、生態補水調度實施要求。
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條):明確調度年度報告和情況通報、調度考核與評估、監督檢查主體、許可權、內容及責任追究等。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條):明確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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