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石政發〔2011〕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落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冀政〔2011〕114號)和《中共石家莊市委、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意見》(石發〔2011〕10號)要求,現就我市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建立並實施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即: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遏制用水浪費;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控制入河排污總量;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強化政策引導和法治保障,落實目標責任制,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高效利用、有效保護、最佳化配置,保障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為建設繁榮舒適、現代一流省會城市提供水利支撐。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優先保障城鄉居民飲水安全;堅持科學發展,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因水制宜的道路;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堅持人水和諧,合理開發、最佳化配置、有效保護水資源;堅持節水優先,強化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堅持統一調度,最佳化配置水資源;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
主要目標
到2015年,建立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和控制指標、實時監控、考核評估“三個體系”,形成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體系。全市年用水總量控制在35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72;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60%。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水資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顯著提高,水環境質量和重點地區水生態狀況明顯改善,地下水超採得到有效控制,供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主要任務
主要抓好對經濟社會系統取水、供水、用水、節水和排水行為的約束管理,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提高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
(一)建立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嚴格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行政區域內批准取水總量,不得超過省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總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採量,並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要求。依據省確定的本市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量分配指標,結合本市水資源實際,以省確定的水量分配指標和區域水資源可利用量為上限,綜合考慮各縣(市)區水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現狀、用水效率、產業結構和未來發展需求分解確定,並預留一定的用水指標,報市政府批准實施。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取水的建設項目,節水高效項目通過區域內部調整、上大壓小、扶優汰劣、水量置換等方式解決用水問題;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優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產業發展,嚴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項目,逐步實現區域水資源供需平衡。在明晰初始水權的基礎上,深入探索並主動嘗試切合本地實際的,政府調控和市場配置相結合的水權轉讓制度。
嚴格水資源論證。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的承載能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工業聚集區、產業園區的布局、跨區域配置水資源,要嚴格落實水資源論證制度,依法科學決策,促進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建設項目,未提交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對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一律責令停止。強化水資源論證監督管理,鼓勵公眾參與,實行水資源論證後評估制度及論證審查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建設項目通過水資源論證並落實論證報告中確定的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措施,經驗收合格的,方可發放取水許可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變用水計畫。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全面評估其產品、規模、技術、工藝和實際取用水變化情況,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取水許可實行區域限批制度,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縣級行政區域,暫停審批新增取水項目。接近控制指標的區域,限制審批新增用水;對尚有開發潛力的區域,在有效保護、厲行節約的基礎上,制定促進產業良性發展的水資源政策,優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產業發展。鼓勵和支持節水高效節水項目,堅決淘汰高耗水、低效益的企業,逐步實現區域水資源平衡。利用再生水、雨水、礦井疏乾水、空調冷凝水、苦鹹水等非常規水資源不受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計畫的限制。
嚴格水資源費徵收。全面貫徹落實《河北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嚴格按法定程式、徵收標準範圍依量計征水資源費,未經省政府批准,各級各部門不得擅自減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專項用於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應當足額徵收並按規定上解,對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未足額徵收或者未按規定上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核減該區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市物價、財政、水利等部門每年對各地水資源費征繳使用情況組織開展聯合督導檢查,結果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問責內容。逐步開展農業用水超限額徵收水資源費工作,全面落實發電、工礦、基建施工、公共供水企業和服務業的水資源費徵收工作。
嚴控地下水開發。遵循總量控制、計畫管理、分層取水、採補平衡的原則,根據省政府劃定的禁採區、限採區,從嚴控制嚴重超採區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審批新的機井。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已經覆蓋、水質水量能夠滿足需求的區域,原有自備井一律封停,禁止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滿足用水需求的區域,限量開採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區域,應當創造條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網,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並封停取水設施。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指標體系。用水效率管理實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標與區域年度用水計畫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依據省確定的我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標,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用水現狀、節水潛力、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分解確定各縣(市)、區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報市政府批准實施。用水效率控制指標每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下達1次,年度用水計畫指標每年下達1次。各地要結合本地用水效率控制指標,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用水方式,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嚴格計畫用水與定額管理。對超《河北省用水定額》標準和超計畫用水的單位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徵收加價水費(水資源費)。對取用水單位定期實行水平衡測試,嚴格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諸環節的管理。用水單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年度用水計畫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用水計畫。對不按規定申報用水計畫的,不予供水;不按規定和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並進行周期檢定、開展水平衡測試、使用節水設施和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核減用水計畫指標。建立和落實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高耗水產業、行業和產品逐一排查,逐一嚴格整改。加強水資源監控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對水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有效監控和及時評價,對水資源進行定量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
嚴格節水“三同時”制度。今後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實行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新建大型文化、教育、賓館、飯店、辦公設施及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必須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沒有中水回用設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在“十二五”期間,完成中水回用設施建設。規劃部門提出規劃條件時,應對是否配套建設中水設施提出明確要求;建設部門按職責抓好設計施工階段的落實;建設項目未配套設計建設節水設施和中水設施的,水務部門不得批准建設用水;項目建成後,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建設部門、規劃部門、水務部門等單位進行聯合驗收。未落實“三同時”制度的,不予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水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強力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按照政府推動、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原則,全面實施節水型社會建設“十二五”規劃,建立健全有利於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槓桿的調節作用,促進各行業節約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構建節水型經濟結構。要狠抓水量分配、指標約束、節獎超罰、協會建設、示範引導,建立健全節水長效運行機制。採取激勵措施,實現節水與用水戶利益直接掛鈎,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研究探索水資源使用權轉讓政策,鼓勵水權合理流轉。
農業方面,圍繞發展現代農業,以糧食生產核心區和蔬菜生產示範區為重點,加大節水灌溉示範項目建設力度,大力推廣管道輸水、灌區改造、防滲、微灌、噴灌等工程節水技術和生物農藝節水技術,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和水分生產率。完善和落實產業支持、技術服務以及節水、抗旱設備財政補貼政策,大力扶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調動農民發展節水灌溉的積極性。
工業方面,加強對鋼鐵、化工、火電、紡織、造紙、製藥、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業的節水管理,積極開展節水示範工程建設,推廣先進的節水和污水處理回用技術,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鼓勵企業研發或引進先進技術,為節水減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撐。
城鎮生活方面,著力加大城鎮供水管網改造力度,降低管網漏失率。推廣普及高效實用的節水器具,2012年底前,城鎮賓館、飯店、洗浴、游泳等公共場所要全部更換節水型用水器具;大力實施居民生活用水“一戶一表、表移戶外”工程建設,推進節水型社區建設。加強對洗浴、洗車等高耗水服務行業的節水管理。
推進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最佳化配置。整合涉水資產、資源,加快推進城鄉水資源一體化管理和運營,統一規劃和調度我市區域內的地表水、地下水、外調水等水資源。加快非常規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編制《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大力發展以山丘區、城區為主的集雨工程建設,科學利用雨洪資源,積極探索空調冷凝水、礦井疏乾水開發利用,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回用設施建設。根據生活、生產、服務等領域對水質的不同要求,合理配置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規水等不同水資源,逐步推進分質供水,實行優水優用,提高水的綜合效益。
(三)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把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抓緊水功能區覆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按行政區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總量年度目標任務,明確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標,確保水功能區達標率。
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抓緊制定和完善我市入河湖排污口的登記、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規範化管理。新建、改建和擴大入河排污口的須進行科學論證,對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縣(市)、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並逐步核減排污量。
嚴格水質目標管理。完善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按照水功能區劃和地表水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認真實施《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2008-2020年)》和《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2008-2020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周邊污染源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廠和城市供水管網水質安全的監督管理,做好水質處理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防止介水傳染病傳播蔓延。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及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提高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對能力。
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重要河湖、濕地和城鎮水景觀的恢復與改善為重點,實施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工程,嚴禁建設項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積極探索建立水生態、水源保護補償機制和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管理機制,切實維護河湖健康生命,改善人民民眾居住環境。
(四)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建立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責任制。市、縣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的落實負總責;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水資源,具體落實三項控制指標;用水戶履行節約保護水資源義務,依法接受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監督考核體系,嚴格實施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主要依據。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市、縣人民政府要成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對本級各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和督導。財政、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土地、水務、環保、物價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制定完善支持政策措施等相關工作,形成“一龍管水”、“合力治水”強大動力。
(二)完善投入機制。發揮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將水資源管理作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建立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穩定投入機制。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管理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深化體制改革。推進與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適應的水資源管理體制,理順職責關係,明確管理職能和責任。建立健全各級水資源管理和專職水政監察隊伍,積極推動水資源管理和水政監察隊伍逐步納入公務員隊伍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制定聯合執法責任制,依法打擊各類涉水違法行為,維護良好水事秩序。
(四)推進水價改革。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建立科學的水價形成機制,對取用水單位或個人超計畫或者定額部分,實行累進加價徵收水資源費或水費制度,促進節約用水和產業結構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研究制定鼓勵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規水價格政策。積極穩妥推進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探索實行農業灌溉定額內用水享受優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辦法。
(五)健全監督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利的單位和部門,視情況,採取約談、通報、處罰等形式予以督促。積極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通過聽證、公開徵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建立公眾參與的管理和監督制度,提高水資源管理和決策的透明度。
(六)強化宣傳教育。加強水情教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將其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國小教育課程體系,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水資源知識宣傳,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