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9〕69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格規劃管理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落實省委省政府對石家莊市建設現代省會、經濟強市的總體要求,圍繞提升城市品質、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積極推動新規範的順利銜接,切實落實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規劃管理,規範各類城鄉建設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按照法定規劃實施,維護規劃嚴肅性
各區政府必須加強規劃管理,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等法定規劃具備法定效力,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要堅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各項城鄉建設活動須按照法定規劃實施。各區建設項目從選址、土地徵收轉用、供地到建設項目審批等各個環節,均須同時符合法定規劃的相關要求,缺少任一法定規劃或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均不能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更不能開工建設。
二、進一步強化控規管理,嚴格規範調整程式
各區在建設項目審批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定有效的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審批,項目的用地性質及各項建設指標要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確需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各區政府要從有利於推動發展全局出發,經區政府常務會、區委常委會慎重研究,集體決策後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申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和《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程式規定》(石政發〔2015〕2號)檔案規定,依法依規進行。
控制性詳細規划動態維護是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因故對已經批准實施的控規成果進行單元整體或局部地塊的調整、深化和完善。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划動態維護的,由《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程式規定》(石政發〔2015〕2號)所指的相關單位向石家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申請,由石家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理、審查,提出意見。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不得突破總規的強制性內容,不得突破國家規範和有關技術規定;涉及居住區及以上級別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調整的,須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履行控規調整程式。
三、嚴格落實新居住區規範,做好新舊規範的銜接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於2018年12月1日實施,各區對轄區內新建居住項目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嚴格執行。對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的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項目以及房地產開發專項整治(解疑)項目等,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保證我市歷史遺留居住項目相關政策連續性的原則,按照《關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實施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居住項目的實施細則》(內容詳見附屬檔案)進行分類處理。
四、進一步加強建築風貌管控,提升城市品位
各區要著力落實打造高品位現代化省會城市的要求,大力加強城市建築風貌的規劃管控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嚴格按照《石家莊市建築風貌控制管理技術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內容詳見附屬檔案)的各項要求進行規劃管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實施應符合《導則》要求,已經建成或在建等不具備最佳化條件的專項整治等歷史遺留項目,因建築主體及布局等難以改變,本著實事求是,分類處置的原則,參照《導則》,對項目建築色彩、建築材質、第五立面等進行最佳化完善。
本導則適用於石家莊市主城區內四區及高新區、鹿泉、欒城、藁城、正定城區,其他各縣(市)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1關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實施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居住項目實施細則
2石家莊市建築風貌控制管理技術導則(試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1
關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實施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居住項目實施細則
一、新項目依法依規,嚴格執行的原則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於2018年12月1日實施,《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是對相關法律的補充說明,其中的強制性條文不允許突破,新居住項目應當嚴格執行。
二、歷史遺留項目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對我市2018年12月1日前出具規劃條件,目前已完成土地出讓的項目,規劃條件已產生法律效力,應延續原規劃條件及規劃方案指標,不再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校核。
三、酌情對待、分類推進原則
(一)房地產開發專項整治(解遺)項目
我市房地產開發專項整治(解遺)項目進展均為在建或已建成入住,已形成占地事實,現為補辦手續階段。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快房地產專項整治項目手續辦理有關規定》(石政發〔2017〕14號),“容積率已確定的項目(已出具規劃條件、會議紀要已明確或已報市政府備案等),容積率指標和計算規則按已確定的執行”的規定,對2018年12月1日前已確定容積率且超過2.9的房地產開發專項整治(解遺)項目,原確定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繼續有效;容積率未超2.9(含2.9)的,規劃設計方案按規劃條件及有關政策執行,不再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校核;對已建成或已入住的,按專項整治(解遺)政策整改到位後,可按照現狀確定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補辦相關手續。
(二)棚戶區、城中村、舊城改造等項目
棚戶區、城中村、舊城改造等2018年12月1日前確定的居住容積率超過2.9的項目,規劃指標和規劃方案應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執行,居住容積率降至2.9,建築高度不超過80米。但對已取得拆遷許可證並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或已經下達徵收決定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不少於50%的(不包含2018年11月底下達徵收決定的20個項目),原確定的容積率和計容方式、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繼續有效,具體按照市政府印發的《關於加強主城區城市棚戶區徵收改造工作的意見》(石政規〔2019〕4號)執行。
對2018年12月1日前確定的居住容積率未超過2.9,但規劃設計方案已審定的項目,原審定的規劃方案繼續有效,方案的最佳化調整也不再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校核。
大片區多地塊改造項目,居住容積率可進行整體平衡,平衡後各地塊居住容積率不超過2.9。對較大地塊,新增不小於12米道路,且不屬於紅線庫路網的,道路可作為居住用地獎勵容積率,獎勵後各居住地塊容積率不超過2.9,新增道路應按市政道路建設和移交,其兩側建築退距可適當減少,但不小於相應標準的70%。
(三)棚戶區、城中村、舊城改造等項目,確實需要實施改造但盈虧難以平衡的,建議採取配地方式予以解決,所配土地的各項規劃指標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要求,其中棚戶區項目還應符合市政府印發的《關於加強主城區城市棚戶區徵收改造工作的意見》(石政規〔2019〕4號)。
(四)歷史遺留居住項目日照影響問題
日照標準為《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款,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消除信訪隱患及行政風險,對歷史遺留項目中已由區政府出具日照承諾並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區政府負責對日照問題解決到位;其他已建成、入住或在建等不具備調整條件的項目,仍按承諾方式執行,區政府出具承諾時應明確解決時限,並負責對日照問題解決到位;其他尚未建設或採取配地方式的棚戶區、城中村、舊城改造等歷史遺留項目,應嚴格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執行,日照問題解決後方可審批。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築日照標準不應低於大寒日1小時”,調整我市舊區改建項目內部日照標準,不再以中心城區二環內外和分期建設時序劃分,舊區改建項目均按不低於大寒日1小時執行。
附屬檔案2
石家莊市建築風貌控制管理技術導則(試行)
總則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市規劃管理,改善城市建築風貌,提升建築品質,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導則。
編制城市設計的區域,建築方案應滿足城市設計要求;未編制城市設計的區域,除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外,還應遵循本導則。
本導則適用於石家莊市主城區內四區及高新區、鹿泉、欒城、藁城、正定城區,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西部山前、正定新區等已有明確建築風貌管控要求的特殊區域按其管控要求控制。
第一部分 城市界面與天際線控制
第一條 城市建設必須考慮營造優美的城市天際線。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層建築,連續等高建築一般不超過3棟,3棟以上應考慮以街坊為單元採取錯落設計等手法,形成主次鮮明的天際線及建築組群關係,高差應不小於較高建築的1/5。
第二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建築,除商業街區等對建築連續性有一定要求的街道外,其臨城市界面的通透率應不小於40%。
第三條 沿商業街區的公共建築,其臨城市界面的貼線率應不小於70%,併合理設定開放空間。
第四條 沿主要道路的板式高層辦公建築,除特定區域或有特殊需求外,其面寬應不超過45m,進深一般不小於20m。
第五條 沿東西向主要道路的高層居住建築應以塔式或短板為主,嚴格控制建築面寬,面寬不應小於30m,不應大於45m。建築高度小於36米、通透率大於50%的,可採取塔板結合方式增強建築風貌的多樣性,板式建築最大面寬不超過60米,避免出現“大板樓”。
第六條 沿東西向主要道路的多層居住建築其面寬應在60m之內。
第七條 居住建築高度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的規定要求,除歷史遺留項目外,建築高度不得超過80米。同一“街坊”內避免高度懸殊的“高低配”;相鄰“街坊”之間,應根據項目規模和容積率指標要求,進行高度分區規劃,強化以“街坊”規模為單元的建築高度組群,形成高低錯落的城市景觀,最佳化城市天際線。
第八條 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建築嚴控建築高厚比,避免出現“煙囪樓”“刀片樓”。臨街應布置為多層建築、塔式高層建築或合理控制建築高厚比例、採取不同單元高低錯落等手法,豐富建築山牆景觀的層次性,同時應進行臨街山牆立面設計,形成比例協調、層次豐富的建築景觀界面。
第九條 臨大型城市公園、水系等開敞空間建築應近低遠高,尺度協調,以面寬不超過45米的塔式建築布局為主,建築高度24米至54米(含54米),通透率應控制在40%以上,建築高度54米至100米,通透率應控制在60%以上。因條件限制需建設板式建築的,除歷史遺留項目外,臨界100m範圍內與公園水系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築按高距比1∶1控制建築高度與退距關係。
第十條 因用地侷促、場地布局限制、與既有建築協調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執行本導則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需經專家論證通過,並不低於《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城市建築主色調為“米白”“暖灰”“淺駝”。
第十二條 城市建築色彩的控制比例:主體色宜占70-80%;輔助色宜占20-30%;點綴色比例宜小於5%。
第十三條 禁止大面積使用高飽和度的顏色(如紅、橙、綠、藍等),有特殊顏色要求的建築除外。
第十四條 相鄰街區之間應進行色彩分區規劃,確保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築群體色彩富於變化。同一街區內部建築可在色系統一、色彩協調的基礎上對主體色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建築外立面禁止使用普通塗料等低品質裝修材料,鼓勵使用本土化、有特色的高品質裝修材料。
第二部分 建築單體控制
第十六條 高層住宅建築應重點進行屋頂第五立面設計和北立面設計,建築屋頂應進行收分處理,收分層次不少於兩個。外立面採用公建化處理的可採取其他方式最佳化第五立面設計。
第十七條 多層居住建築屋頂應採用坡屋頂、收分、收頸等形式最佳化第五立面,坡度比例應與外立面形式相協調,避免脫離建築主體的“穿衣帶帽”。與建築主體不聯通、不具備使用功能的坡屋頂,不計入建築面積。
第十八條 對於建築屋頂、外立面的附屬設備、附屬構件、設備用房等應與建築主體統一設計並採取隱蔽處理。建築頂部因採用建構架等形式最佳化第五立面設計,按有關規定應計入建築面積的,可不計入容積率,但不辦理產權登記,並用於開放空間。
第十九條 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兩側的居住建築,外立面在保持風格統一的情況下,立面應公建化處理,造型宜簡潔、規整。
第二十條 公共建築的超長連續界面應通過不同的材質、色彩、肌理等方式進行劃分,打造富有韻律和節奏感的城市界面。
第二十一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高層公共建築,除商業綜合體等項目,外立面應主體落地,不應突出主體布置商業裙房,避免“穿裙子、坐椅子”。
第二十二條 商業綜合體裙房高度一般不多於5層,且不應高於27m,屋頂應設定休息平台或屋頂花園。
第二十三條 商業建築沿街底層近人部分應重點設計。立面設計應採用大面積通透性櫥窗、簡潔有序的門頭店招設計,材質應採用石材、金屬等高品質、有特色的裝修材料,體現時尚大氣的建築風貌。
第二十四條 高層、超高層商業辦公建築應避免使用分體空調。因建築高度限制等特殊原因,層高確實達不到要求必須配置的,空調機位不得在沿主要道路的立面布置;在其他立面布置的,應隱蔽處理,並應對空調排風口百葉等進行重點設計。
第三部分 樓前環境控制
第二十五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築的樓前鋪裝在同一街區內應協調統一。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所在場地邊緣與道路高差嚴格控制,不得形成“台地”。
第二十七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地下車庫出入口應設在主體建築內,避免出現脫離建築主體的車庫出入口。
第二十八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築的樓前區域不應設定停車位。
第二十九條 沿城市街道的建築附屬設施,如變配電箱、人防風井、通信設施等應隱蔽設計,且不應阻礙行人通行。
第三十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商業建築前的廣場宜設定雕塑、小品、休閒座椅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一般性辦公、商業等公共建築不應設定圍牆,居住建築應採用通透式圍牆,在滿足安全的前提下鼓勵採用綠化分隔等方式。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通透率為貼臨城市界面高度24m以上的建築之間開敞部分的寬度之和與同一方向上規劃用地寬度的比例。
通透率=貼臨城市界面建築間開敞部分總寬度÷規劃用地寬度×100%
貼線率為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建築物或建築底層部分緊貼建築界面控制線總長度與建築界面控制線總長度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貼線率=街牆立面線長度÷建築控制線長度×100%
主要道路一般指紅線寬度40米及以上城市主幹道。
第三十三條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規劃設計方案已經規委會審議通過的項目,按本導則進行方案局部最佳化的,經專家評審通過後不再報送規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