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為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動北京市市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京政發〔2012〕2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動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京政發〔2012〕2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依法嚴格、科學規範、客觀公平、分類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市政府對各區政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委、市統計局、市園林綠化局、市農業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
第四條 各區政府是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考核內容為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以下簡稱“三條紅線”)相關管理目標完成情況及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相關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具體考核項目見附屬檔案。
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區政府下達“三條紅線”考核目標,並結合各區的功能定位和實際情況,實行差異化考核。
第六條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其中,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占70分,相關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考核占3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考核工作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對應,每5年為一個考核期,採用年度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度考核為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期末考核為每個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上半年對過去5年總體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各區政府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水務局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九條 考核工作組負責對各區政府的自查報告進行核查,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認定考核等次,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條 考核工作組要於每年3月初將年度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如遇期末考核,要於6月初將期末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經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作為對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市政府對期末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區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市有關部門要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支持。
年度或期末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區政府,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後一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整改期間,暫停該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於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該區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對於在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區政府,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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