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目標,廣東省實行了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辦法發布
辦法內容
第二條 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要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承擔主要責任,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審計廳、統計局、質監局等有關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做好相關考核工作,及時提供考核涉及的各類數據及資料。
省水利廳(省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考核的日常工作,並負責考核指標數據的收集、分析評價與審核,以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的監測評價。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跨地級以上市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數據的監測評價。省統計局負責提供各地級以上市國內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等數據。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提供本轄區內考核所需的各項指標及相關資料。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指標考核、工作測評和公眾評價三部分,重點考核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考核指標分為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大項共6個指標,具體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目標1個指標,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等3個用水效率控制指標,主要江河湖庫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和跨地級以上市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等兩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指標。考核指標的控制目標值詳見附屬檔案。
工作測評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眾評價重點調查公眾對所在地級以上市水資源管理、節約與保護等工作的滿意程度,通過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等開展網路問卷調查的形式進行。
第七條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指標考核、工作測評和公眾評價等考核內容的具體評分標準,由省水利廳會同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制訂。
第八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五年為一個考核期,採用年度考核與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考核期的年度目標和工作計畫,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報送省水利廳備案,同時抄送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如考核期內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畫有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10日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期末考核時包括前面5個年度)的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自查報告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水利廳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組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地級以上市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評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二條 省水利廳在每年7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上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經省人民政府審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省水利廳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實提交考核數據和資料,或者偽造、編造、篡改考核數據和資料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省水利廳會同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組織制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辦函〔2012〕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