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試行)

《鹹寧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試行)》是鹹寧市為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 為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客觀科學、簡便易行、獎罰並舉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負總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市考核工作組由水務、發改、經信、監察、財政、環保、住建、農業、統計等相關部門組成並具體實施。
第六條 考核內容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各縣(市、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標詳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按《鹹寧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評分表》逐項考核計分。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以下為不合格。
第八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五年為一個考核期。採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年度考核採取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或現場考核的方式;期末考核採取現場考核的方式。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的自查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查報告進行核查,並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或現場考核,劃定考核等級,形成考核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對年度或期末考核為優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考慮。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為不合格的人民政府,在考核結果公告一個月內,向上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十三條 對在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並追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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