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4〕27號印發《四川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條數:16條
通知
《四川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5月8日
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三條 省政府對各市(州)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審計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部門組成我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管理考核工作,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水利廳。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節約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各市(州)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標詳見附屬檔案;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六條 考核工作與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五年為一個考核期,採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第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七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畫,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報送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考核期內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畫有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市(州)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條 在考核期內,有審計機關實施的水資源費審計結果的,應作為考核評分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水利廳在每年7月底前將上年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報經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經省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幹部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省政府依據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的評定結果,每年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州)予以通報表揚,對在水資源管理、節約和保護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州),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後的一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各市(州)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2.各市(州)用水效率控制目標
3.各市(州)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控制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