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本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京政發〔2012〕2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60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考核辦法堅持依法嚴格、科學規範、客觀公平、分類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區政府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區發展改革委、區市政市容委、區經濟信息化委、區農委、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統計局、區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市規劃委順義分局、區環衛中心等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區水務局。
第四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屬地)是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各屬地實行屬地行政領導負責制,並明確一名領導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第五條 考核內容為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以下簡稱“三條紅線”)相關管理目標完成情況及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相關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具體考核項目見附屬檔案。
考核組每年年初根據市政府下達的“三條紅線”考核目標,結合各屬地的實際情況,實行差異化考核。
第六條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其中,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占70分,相關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考核占3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考核工作與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對應,每五年為一個考核期,採用年度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度考核為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期末考核為每個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上半年對過去五年總體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各屬地每年12月下旬將本轄區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報區水務局,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九條 考核工作組依據任務分解,負責對各屬地的自查報告進行核查,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認定考核分值和等次,報區水務局。區水務局依據各屬地的考核結果,編制全區考核報告,上報區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經區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作為各屬地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區政府對期末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屬地予以通報表揚,區有關部門要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支持。
年度或期末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屬地,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後一個月內,向區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暫停該屬地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屬地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於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該屬地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對於在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屬地,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