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各縣(市)、區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負總責。
第三條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任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各縣(市)、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標詳見附屬檔案;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第四條市政府對各縣(市)、區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利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監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建委、農業局、審計局、統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四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條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5年為一個考核期,採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七條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畫,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報送市水利局備案,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如考核期內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畫有調整的,要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備案。
第八條各縣(市)、區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九條考核工作組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縣(市)、區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條市水利局在每年5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經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市)、區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後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地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