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河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為進一步提升城鎮供水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細則發布,全文,

細則發布

為進一步提升城鎮供水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河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並發布通知。

全文

河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與實施,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國家《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者調整城鎮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是城鎮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許可權按《河北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
第二章 水價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 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七條 制定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分類核定用戶用水價格。
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八條 供水企業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相關費用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第九條 準許收益按照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供水企業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第十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 核定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計算公式為:
當實際供水量不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
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
當實際供水量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
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實際供水量÷(設計供水量×65%)]}。
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均不含增值稅,含增值稅供水價格由各地根據供水企業實際執行稅率計算確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損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損率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第十二條 分用戶類別供水價格,應當以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當地用水結構為基礎,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則,統籌考慮當地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係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制定或者調整城鎮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對低收入家庭可通過減免水量或增加補貼等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價調整而降低。
第十四條 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等上下游聯動機制的,監管周期年限可以適當延長。具體價格監管周期年限由定價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明確。
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於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準許收入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相應補償。
第十五條 鼓勵各地激勵供水企業提升供水服務質量。核定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水質達標、用水保障、投訴處理情況等作為確定供水企業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價分類及計價方式
第十六條 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等。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部隊營區,博物館、紀念館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等免費開放的公益性文化單位,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保障性租賃住房生活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
(三)特種用水包括洗車、洗浴、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淨水生產、高爾夫球場用水。
第十七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
(一)階梯水價計量。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套住宅為一戶。對家庭人口數量較多的用戶,可憑有關證明向城鎮供水企業申請增加水量基數和期限,期滿後可以申請延期,不申請延期的恢復原定水量基數。
(二)階梯水量確定。階梯設定分三級,第一級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則上按居民家庭每戶月用水量不超過10立方米確定;第二級水量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則上按居民家庭每戶月用水量不超過15立方米確定;第三級水量為超出第二階梯水量的用水部分。
(三)階梯水價的級差。第一階梯基本水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第二階梯水價按照覆蓋成本、合理盈利、促進節約的原則制定;第三階梯水價按照充分體現水資源稀缺狀況、有效抑制浪費的原則制定。一、二、三階梯水價級差不低於1:1.5:3的比例安排。
各地應當積極推進城鎮供水“一戶一表”改造,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智慧型水錶,為全面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創造條件。未實現抄表到戶的合表用戶居民執行第一階梯價格。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用水價格在第一階梯基本水價的基礎上加價10%。
第十八條 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結合計畫用水與定額用水管理方式,嚴格核定用戶水量,超計畫或定額水量的按照小於20%(含20%)、20%—40%(含40%)、40%以上三個檔次,分別以不低於政府規定水價的1.5倍、2倍、3倍徵收。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行業以不低於政府規定水價的2倍、3倍、5倍徵收。淘汰類和限制類生產裝備用水,在政府規定水價基礎上每立方米分別加價不低於8元和4元。具體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缺水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
第十九條 特種用水價格按非居民用水價格的5至10倍制定。
第二十條 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後增加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管網、戶表改造、節水產品推廣、水質提升、彌補供水成本上漲以及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等。
第二十一條 以旅遊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旺季水價上浮幅度不得超過正常水價的1倍。
第二十二條 城鎮供水應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暫未抄表到戶由轉供水單位收取水費的,終端用戶具備表計條件的按照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執行,供水企業應當儘快抄表到戶;終端用戶不具備表計條件的可以暫按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向供水企業交納供水費用並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等用水應當計量,相應水費應當通過收取的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決,並建立健全費用分攤相關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在未接管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等單位的供水職責之前,應對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等轉供水單位實行躉售價格。躉售價格在不改變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業與轉供水單位協商議定,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城鎮供水價格由《河北省定價目錄》確定的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具體工作有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消費者、供水企業、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可以向定價機關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二十六條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制定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並實行成本公開。定價機關應當於價格聽證前15天在當地政府網站公開成本監審結論。供水企業應當在定價機關啟動調價程式時,通過本企業網站或當地政府網站,公開本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以及社會關注的其它有關水價調整的信息,公開時間截至價格聽證會召開當天,且不少於30天。定價機關和供水企業在成本公開期間,應當設立專門的諮詢電話和電子信箱,專人負責處理諮詢事項,並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公眾諮詢,並將有關問題答覆向社會公開。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供水定期成本監審制度,定期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的基礎。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定價機關的規定,每年定期如實提供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個監管周期進行追溯。
第二十九條 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並抄送上一級定價機關。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定價機制制定具體價格水平的,應當在制定價格的決定實施前公開啟動定價機制的依據及理由。
第五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條 城鎮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供水企業執行不同上網水價,但對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價格。
第三十一條 同一用戶,不同類別的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因建築結構、供水設施和用水條件限制確實不能分表計量的,由供水企業與用戶共同測算用水比例,分類計價。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和企業入口網站公示各類水價、延伸服務價格、代收費標準,以及檔案依據、服務諮詢電話、舉報投訴電話,並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按時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應當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用戶承擔的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應當在收據中單獨列示。
環衛綠化、生態景觀、洗車、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使用城鎮供水的,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支付水費。
城鎮低收入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據相關規定減免水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水企業相應的水費補償。
第三十四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要求。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用戶有權向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六條 各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水服務行為監督,對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故障報修但未及時予以檢修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相關收費
第三十七條 新增建設項目用水必須裝表到戶。建設項目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設施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當堅持建設單位自願委託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各地應當加快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改造,鼓勵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實行專業運行維護。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第三十九條 供水工程安裝及其他延伸服務(用戶產權範圍內的供水設施修理、維護、更換等),應當加快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除受用戶委託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供水企業不得濫用壟斷地位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計量設施的維護管理,保證計量設施靈敏準確。供水企業或用戶自願委託相關機構對水錶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託、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託方支付,但水錶經檢定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並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水錶。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冀價工字〔2003〕28號)、《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10〕28號)、《河北省物價局關於特種行業用水價格問題的函》(冀價經費函〔2014〕10號)同時廢止,其他檔案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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