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河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訂《河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工字[2004]第97號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26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物價局、城建局(建委)、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於修訂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經研究,決定將省物價局、省建設廳《河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中“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繳納水費的,按繳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自第16日起計征”刪去。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價局 河北省建設廳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