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城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石家莊市人民政府1995年公布施行、2010年第三次修訂,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1995年
石家莊市城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
(1995年3月30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發布 根據1997年11月17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石家莊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一次修訂根據2003年5月8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石家莊市城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0年9月27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石家莊市城市市區的供水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市區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市區單位或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以及自建供水設施單位通過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用水。
本辦法所稱供水設施,是指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所屬的專用水庫,水源井(井群),輸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輸配水管網,淨(配)水廠,公用水站,專用供電、通訊線路,消火栓,各類閥門,計量儀表等配套設施。
第四條 城市供水事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有利於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第五條 城市市區供水應遵循合理開發水源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市區實行統一供水。已建的自建供水設施應當逐步納入城市統一供水系統。
第六條 保護城市供水設施是公民的義務。對損壞供水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 石家莊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市區供水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八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會同規劃、水利和國土資源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城市供水發展規劃。
第九條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草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畫相協調;
(二)根據當地情況,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它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供水、水利和衛生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跨區域的,環境保護部門應與該保護區域當地人民政府共同協商,並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飲用水水源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直接開採地下水和引用地表水,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城市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改建用水設施,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按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設計、施工任務。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供水設備的選用,必須符合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建設單位應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檢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城市供水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列入年度公共供水計畫的工程,各有關部門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應向公共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對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施工,應與公共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並承擔各項費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設施損壞或其它損失的,由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確須改裝、拆除、遷移或廢棄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規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建設單位予以補償,或待新建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向供水企業無償移交。
第二十條 新建消火栓的選址,由規劃、城市管理、消防部門和公共供水企業共同確定,建設費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已自建供水設施對外供水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應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公共供水企業提交下年度用水申請,由公共供水企業依據市有關部門編制的用水、節水計畫於次年1月底下達公共供水計畫。
公共供水企業下達供水計畫,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自建供水設施單位用水計畫的制定,按《石家莊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與用水單位或個人簽訂契約,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按物價部門批准的價格徵收水費。
對超計畫用水的,按有關規定加價收費。
第二十五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管網測壓點,實施水壓監測,在正常狀態下,保證供水管網的壓力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二)按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繳納水費,不得拖欠或拒付;
(三)禁止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四)立戶、變更戶名、過戶、改變用水性質、變更賬號或終止使用等必須事先到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用戶停水後需恢復用水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二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對外供水的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單位或個人,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或個人,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停止供水時間超過三日的,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必須安裝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合格的水錶,否則不予供水。
用戶分表與總水錶出現誤差時,以總水錶為準計算水費。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安裝水錶的,按定量和技術標準推定計算水費。使用公用水站供水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進行管理,按戶口人數和用水性質核定水量,並代收水費。
第二十九條 不同性質的混合用水,應分別設定水錶;不同意分設的,按其中的最高水價標準收費。
第三十條 用戶對總水錶計量準確度有疑議的,可申請供水企業或報經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校驗。經校驗的水錶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其校驗、拆裝費由用戶承擔,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其校驗、拆裝費由供水企業承擔。當月水費計算應以水錶計量誤差值折算收費。
第三十一條 因水錶故障更換新表的,參照正常月份用水量計算水費。
第三十二條 用戶因使用、管理不當造成總水錶損壞的,應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並照價賠償。水錶損壞期間的用水量,按管徑最大流量、生活用水每天按十六小時、生產經營用水每天按二十小時計算水費。
第三十三條 新建五層以上(含五層)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同時安裝二次供水設施,否則不予供水。
改建和已建的五層以上(含五層)住宅樓,由產權單位按有關規定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三十四條 建設、使用二次供水設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批准,並遵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二)使用二次供水設施,應領取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許可證》;
(三)二次供水設施應按規定維修、清洗、消毒、防腐。
第三十五條 除發生火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五章 設施維護
第三十六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定期檢查維修供水設施,確保全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戶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交付統一管理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條 公共供水設施的產權以入戶總水錶為界。
(一)總水錶以外的供水設施,產權歸公共供水企業,並由其統一管理、使用和維護。
(二)總水錶以內的供水設施(不含總水錶),產權歸建設單位或個人,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
(三)用戶使用的總水錶由用戶負責保護。
第三十九條 消火栓由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其維護費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四十條 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二米以內,嚴禁堆放物料、種植喬木。在下列範圍內,不準修建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
(一)一百五十毫米(含本數)以下口徑管道兩側各一米;
(二)二百毫米(含本數)以上口徑管道兩側各三米;
(三)水錶井、閘門井周圍二米。
在供水管道兩側埋設其他管道和地下設施時,應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室外給水設計規範》執行,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十一條 公共供水企業搶修供水設施,公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緊急情況下可先進入施工場地,然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連線;
(二)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用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線;
(三)擅自在水錶井、閥門井安裝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以及傾倒垃圾或排放污水;
(四)擅自拆卸、啟封、動用總水錶及公共供水設施;
(五)在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
(六)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公共供水設施零部件。
第四十三條 自建供水設施管網系統確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必須經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批准。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公民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應即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企業。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組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擅自投入運營或者使用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尚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對設計單位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四)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計畫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擅自變更戶名、過戶、改變用水性質、終止使用,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二)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在規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六)擅自拆除、改裝、動用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以及由用戶負責維護的供水設施發生損壞、埋壓、丟失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七)使用二次供水設施未按規定領取《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八)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城市公共管網直接連線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九)用戶接到水費通知單後15日內仍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自第16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五收取滯納金。
有前款第(一)、(二)、(四)至(九)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用戶收取水費的,處二千元至四千元罰款。
(二)未按有關規定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定期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按規定進行校驗或及時搶修,造成經濟損失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四)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飲用水標準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予以賠償。
第五十條 故意損毀公共供水設施或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供水設施零部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被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人不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負擔。
第五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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